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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保护智力成果、也保护非智力成果,既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保护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既保护劳动、也保护投资,而许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今天“知识产权法”已经名不副实,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知识”,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也不完全是“智力成果”。  相似文献   

2.
李昊 《行政与法》2022,(9):69-81
在有关商标俗称的案件中,“主动使用标准”与“客观联系规则”既存在固有缺陷,也未能明确“公众使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为此,首要问题是明确“公众使用”与“商标使用”不具有同一性,“公众使用”不能类推适用“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则。如何处理商标俗称则是有关“公众使用”法律效果的问题,具体可以采用类型化分析的途径。在权利创设层面,“公众使用+原商标权人(延伸)注册/主动使用=创设权利”;在权利维持层面,“公众使用”不能作为原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原商标的抗辩理由;在权利保护层面,商标俗称是原商标的近似商标,其他经营者不能注册或使用商标俗称。  相似文献   

3.
论商标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泽 《科技与法律》2005,1(2):68-72
构成商标的“符号”而非商标本身是智力成果,“符号”的智力成果性和创造性不是商标权的内容,也不能作为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商标权的正当性应从“人与人”的而非“人与商标”的关系上寻找根据商标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符合公众利益;商标权只是赋予权利人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符号的权利,不属于垄断,商标权的存在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商标权进行过度保护,将增加他人选择商标的成本,并最终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注册和使用都能产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在注册原则之下应承认使用取得。  相似文献   

4.
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相互交往以及与自然交往的地域、空间和舞台,是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食粮,是激发和促进人的思想、理想、情操、美感和艺术的渊源,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为生态人社会人、人之所以得以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目前我国公众共用物因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而面临着退化、萎缩的危机,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资格、自由和力量.作为公众中一员的每一个人都有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和法律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或“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利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三只手;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综合采用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中央集权、自由竞争、公有制和私有化手段,而应该根据现实需要适度地进行集权、分权、自治和实行公有、私有、共用措施.我国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公众、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步建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综合调整机制、善治机制,避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调整机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健康和可持续存在,保持和维护私用财产、公务财产和共用物的合理比例、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提出建立健全如下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保护、改善和治理现有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防止不当减少现有公众共用物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公众共用物供给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增加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管理体制以及规划、统计、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将确保公众共用物与私人财产、政府财产的比例适当和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大气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包括雾霾在内的大气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悲剧.防治雾霾可以纳入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的轨道,通过建立健全防治公众共用物的治理和善治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治包括严重雾霾在内的公众共用物悲剧.在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时,应该采取包括“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在内的多种调整机制,综合运用“三只手”去对付“一只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公众共用物综合治理(善治)机制.制定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良法是使公众共用物得到保护的前提,而良好的法律必须首先明确公众共用物及其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法律上的公众共用物是一种独立形态的财富和资产,应该实现从三种财产到四种财产的转变.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共用物保护、供给和监管的核心,应该实现从三种权利到四种权利的转变.  相似文献   

6.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中单列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众在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上的参与权.但在公众参与权的制度安排上,却缺乏公众对湖泊保护公益诉讼权的相关规定.我国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界定环境公益诉讼,其原告适格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鉴于国家机关存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质疑,本文借鉴美国诉讼原告的“事实损害上”规则,认为在地方立法上可遵循先行先试的原则,拓宽保护湖泊的公众诉讼权主体,即公众诉讼原告适格主体可增加公民或公民群众、公益团体,以更好地保护好湖北省的湖泊.  相似文献   

7.
本文引入了“相关公众重合模式”的概念,并认为可以把“相关公众重合模式”作为“按需认定”原则的标准;本文同时提出了判断商品的关联程度的方式和方法,在此基础上,本文详细阐述了应当如何综合考虑法释(2009)3号第十条所规定的四项内容,从而在个案中正确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驰名商标的恰当保护.  相似文献   

8.
随着时代发展,对于权利保护的愈发重视与经济激励的理论让著作权对于作者的排他性保护变得愈发强大,著作权范围的愈发扩大并没有更好地对创作者产生激励,反而损害了社会福利。这样的结果其实更多是由于传统“理性经济人”理论的缺陷所导致,而通过对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发现行为经济学的有限自利、有限理性以及有限意志理论可以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内容进行补充与完善,通过明确著作权的边界,来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和年限进行约束,从而达到对“作者激励”和“公众接入”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范畴之一,“溢出”传统“私域”而向“公域”延伸.这种延伸使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陷入困境,同时也意味着公法介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成为发展之必然.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横跨“公私”两大领域的这种“复合性”事实,使公私法“整合”保护模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法律保护发展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0.
岳小花 《河北法学》2020,38(1):165-182
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与人文遗迹”与“自然与文化遗产”、“文物”以及“自然与文化景观”等在内涵与外延上有所不同。我国现行环境法、文物与遗产保护法体系中的相关规范虽然数量庞大,但在体系化、调整范围、保护理念与功能定位、内容的完备性与可操作性以及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正在制定中的《国家公园法》对于调整和规范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有积极意义,但存在诸多客观局限。建议我国将来除完善现行立法外,整合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适时出台专门性立法,明确将保护优先、科学保护、预防原则、公众参与作为基本原则,并规定调查登记和监测、经营与收益权分配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不能犯问题的研究颇多,而“抽象危险说”的时代似乎逐渐过去,当代改采“客观主义”的“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等学说的主张渐起,其中,又以“刑法谦抑性”及“结果无价值论”作为主要理论依据而展开的“客观危险说”成为有力说的代表.此说在被移植母国日本刑法界中,基于“客观危险说”的框架中又再发展出以“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的盖然性理论”为代表的学说,这些学说与“客观危险说”之间是亦相互补充、相互辩证的关系.上述不同理论会导致在司法裁判中对不能犯认定结果的不同,从台湾地区不同时期的裁判清楚体现.目前台湾地区基于2005年的“刑法典”修正,“立法”上采“客观主义”作为危险及不能的检验标准,但“客观主义”阵营下采何说作为确切的检验标准又有待厘清.反倒是“修法”过后的近年司法裁判中,多以“具体危险说”搭配“重大无知”作为不能犯检验标准,是以“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差异.故本文旨在检阅司法裁判对不能犯的认定作为索引,以期待拉开不能犯学说争议并认定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帷幕.  相似文献   

12.
宋蓓娜 《河北法学》2024,(3):165-182
数字化时代为传统工艺的保护与传承创造了机遇,同时也使其面临着诸多法律挑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反映了立法指导性与司法适用性的缺陷与不足。传统工艺作为一种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具有一致性。由于传统工艺历史悠久、品类繁多,且具有文化性与经济性的双重属性,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双重关系,这决定了传统工艺的法律保护必然呈现出复杂性与多样性。因此,从文化进化论的角度提出传统工艺的“文化模因”分类标准,即“物态器物模因”“行为实践模因”以及“无形精神模因”,为传统工艺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提出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思路与对应策略:以著作权为主的“物态模因保护”、以专利权或商业秘密为主的“行为模因保护”、以商标权或地理标志为主的“精神模因保护”,以期更加有效地保护传统工艺及其相关智力成果,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各国保障智力成果所有者有效权益的重要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由于近几年来对智力成果的窃取问题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法律的保障。知识产权法以及竞争法作为智力成果的两大法律,通过各自的方式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同时也互相弥补着彼此的不足,从根本上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即便在理论上来讲双方处于对立的层面,但其所保护的目标群体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4.
公共卫生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公众健康。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主要以直接向社会提供卫生服务的方式履行保护公众健康的职责。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护公众健康首先应当依法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公共卫生秩序,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公共卫生立法宗旨就是要用法律手段调整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公共卫生法律关系,建立并维护社会正常的公共卫生秩序,通过保护公民健康权益达到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周樨平 《法学》2012,(6):40-50
抄袭网站资料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法院在面对这类新型争议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陷入困境。我国法院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保护知识产权法之外的智力成果,已经发展出智力成果补充保护的初步实务规则。实务中对智力成果的补充保护基本上遵循了以模仿自由为基本原则,以抄袭禁止为少数例外的方式,但也存在标准不一致以及个别案件扩大保护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范抄袭行为时,进行法律保护价值取向的论证,确立保障公众利用自由和鼓励竞争为导向的价值观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一九五八年民歌创作中的反现实主义倾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九五八年,伴随着所谓的国民经济大跃进,出现了由亿万人参加的诗歌创作运动。这无论是在我国诗歌史上,还是在世界诗歌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五八年是“诗的时代”,在这个运动中出现的数以亿计的民歌“开了一代诗风”,是“群众共产主义文艺的萌芽”,是“社会主义时代的  相似文献   

17.
“古文点校”虽然可以体现点校者的选择与判断,并形成智力成果,但点校的目的是复原古文原意,而非刻意改变古文本意、“戏说”古文。如果点校的结果被证实与古文原意一致,该结果作为“事实”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点校结果无法被验证是否与古文原意一致,则点校结果是作者观点的唯一表达形式,根据“混同原则”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12条中“整理”一词系对《伯尔尼公约》中“arrangement”一词的误译,不应将点校结果作为“整理作品”加以保护。可借鉴德国等国立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以保护点校者的智力劳动。  相似文献   

18.
萃岚 《政府法制》2009,(20):41-41
中国古代有句名言,叫做“英雄所见略同”。主要意思是,英雄人物的见解基本相同。如赤壁之战,周瑜和诸葛亮,破敌之策不谋而合,都是主张“火攻”,结果顺应天时、地利,火烧战船,大败曹军。在当今时代反腐败的问题上,一代巨人毛泽东和一代伟人邓小平也所见略同,都是主张从严治吏,铁腕反腐。  相似文献   

19.
我国《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规则依然存在诸多认识上的纷争和制度上的疏漏,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应该区分禁止注册规则与禁止使用规则,并明确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执法措施同时适用于驰名商标;需要解决长期以来对《商标法》第13条中的“误导公众”究竟是针对制止“跨类混淆”还是制止“跨类淡化”的争议,放弃令人误解的“误导公众”的含糊表述,并不再就“跨类混淆”作出规定;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上,不再以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为标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加以区别对待;应明确反淡化保护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没有必要在立法上就反淡化保护特别要求该驰名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功能是在人类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方面确立产权,以保护“信息”这种最有价值和非同寻常的无形资源。新信息的生产者在一个不受管制的市场中回收它的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一定的垄断权,该生产者才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思想①。知识产权法是这种智力成果垄断权的“授权法”,通过“禁”和“行”两方面的详细规范,赋予信息生产者或创作者个体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排除他人使用其信息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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