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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企业被社会赋予了新的历史角色,他们不仅是创造财富的经济组织。也是维护和谐的社会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责任”观念在跨国公司的执行官心中的重要性和优越性都在急剧攀升。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是否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的最直接展示。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制定相关法律,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比较消极。因此必须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出明确的和强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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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稽查报告,揭露银广夏公司即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谎报巨额利润,导致公司1999年度和2000年度利润等有关信息披露失真。由此引发的股票狂跌使广大股民损失惨重。中国证监会2002年5月14日对“银广夏”作出了正式的处罚决定,据此,银广夏受害股民终于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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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成全球趋势。本文对2010年-2015年间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文献进行统计分析,并从披露现状、影响因素及相关性三个方面总结了近五年的研究热点,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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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大量投资于某一只股票时,证券界一直要求信托公司无条件披露委托人名单,从而与信托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发生了冲突.实际上,信息披露管制的界限应当以"防范不公正金融交易"为限度,而委托人也不得为非法目的而利用保密义务来规避其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界应当充分注意到信托财产投资运用控制权的多样性,区分积极信托、消极信托等不同的类型分别规定信息披露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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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步入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公司法的实施将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带来新的课题.公司法除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28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可以扩大理解为违反公司法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外,负有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赔偿优先.公司法第十章是法律责任的专章规定,共他章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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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重要环节,能够促使信息主体和监管机构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及时采取行动,防范次生损害。《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义务,但内容不一、详略有别。从“个人信息”的范畴来看,只有发生安全事件的“个人信息”可能影响信息主体实际权益时,才有必要通知信息主体;从通知内容来看,应当对通知监管机构和信息主体的内容作出区别规定;从通知的理论基础来看,由侵权责任和合同附随义务产生的私法责任是信息处理者向信息主体履行通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向监管机构履行通知义务则是公法要求;从通知的条件来看,对个人信息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后可不向信息主体履行通知义务,只有发生安全事件的个人信息达到一定规模体量才有必要通知监管机构;从通知的法律责任来看,更宜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限缩私法层面的赔偿责任,强调公法层面的处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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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社会里,发展才是硬道理。人们越来越关心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我们应当切实的保障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从企业内部入手,从企业的生产过程、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着实加强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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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除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其民事法律责任.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此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做出虚假陈述的单位或个人.针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侵犯股东知情权负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之外的人负过错推定责任.在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民事诉讼中,为便于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应当把代表人诉讼的范围进行扩大,将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同类性改为有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将登记参加诉讼方式改为自动获得诉讼权利方式,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只要不明确表明其退出诉讼,代表人将代表其利益参加诉讼,判决也将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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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与其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应当承担的所有责任.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缺乏准确的定位,各个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也相对缺乏,立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也相对模糊.为此,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灌输公司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并加强政府、行业协会或利益集团等对公司社会责任担负情况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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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息披露是企业实现自身碳管理的关键,也是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依据,更是碳交易市场有效运行、碳税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重要支撑.目前,国际社会关于碳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则很不健全,存在诸如碳盘查标准的多元化、披露模式的多样化以及披露框架的差异化等问题,导致企业碳信息披露范围的不一致,直接影响了碳信息披露报告的质量.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在国际法框架内制定相关国内立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在碳信息披露相关立法中,应当综合考量国内外情况,明确碳信息的披露范围,统一规范碳信息的披露标准、健全多种监督机制,积极应对碳信息披露国际趋同化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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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4):68-78
非法定信息披露主体在非法定披露渠道编造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所能引发的后果,应当与法定披露主体在法定披露渠道作出的虚假陈述所能引发的后果相区别。投资者只应对法定披露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披露义务主体均为对市场有影响力的特定人,但证监会在规则制定和执法中将之进行扩张解释,值得检讨。对虚假信息责任的追究,应在主体上坚持有市场影响力的特殊主体标准,同时在客体上坚持事实性信息虚假且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这样方符合《证券法》的本意,也与对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相匹配。否则意味着推定投资者对普通主体随意作出的不实言论也能产生合理信赖,这有碍于证券信息规制的正面建设。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治理,不应依靠公法责任的强化,而应依靠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凸显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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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2011年6月4日的蓬莱19-3油田漏油污染事件,从起因到结果皆从反面佐证了污染事件中相关主体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本次漏油事件经济损失巨大,海洋生态环境损坏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漏油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及时地、全面地、真实地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贻误最佳事件处理时机。同时,立法中缺失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现行体制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限不清也客观地掣肘了对本次事故的有效处理。破解之法既依赖于立法对于责任机制的明晰和强化,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更依赖于相关责任主体守法意识的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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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信息统一发布行为构成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这种制度约束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时效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却并不因此免除上市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之责任。在证券法律中必须考虑到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特殊性,将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限界定为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后,在政府正式发布信息后立即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与政府进行信息沟通、申请证券暂停交易等技术性手段,实现与政府信息发布行为的有效衔接,从而减少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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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诉至法院的案件可以发现,关于非公开信息披露的争议远比公开信息披露的争议多,涉及存贷款业务、理财产品、银行卡服务等各方面。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立法对信息披露规定不够细致,不同的法院在定性、责任分配等上面存有区别,为此需要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更细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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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之外承担的一种公益性责任,这种责任既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亦是法律上的义务。作为环境法律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污染防治责任和能源节约责任,这些责任存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包括了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组织。为促使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我们应当完善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监督机制,健全环境监测法律体系,建立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