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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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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 4 5条规定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 70条也相应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是所谓“公诉转自诉”制度。在部分经典教科书中 ,这一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重大成果之一 ,其结果是…  相似文献   

3.
公诉案件是指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案件是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这两类案件基本上是不能相容的,其间有明显的界限。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一部分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不相容的局面被打破。笔者就转化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明确界定哪些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款规定,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的范围是:…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立法显然的隐含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这种诉权模式可以较好地避免刑法的负面效应,节约刑罚资源,同时又能有效解决纠纷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为有效消解重婚犯罪追究中的不利因素,应当在完善重婚罪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降低自诉标准,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将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延伸到重婚公诉案件中,并引入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5.
公诉和自诉虽然在追诉主体和客体、追诉性质与原则以及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但为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一共同目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为补充,共同构成现代刑事起诉制度的完整体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创设的被害人制约公诉权制度,即公诉转自诉,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因此,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对于建立完善我国公诉权的制约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6.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 (P150 )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公诉权 ,因办案人员或有关领导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 ,存在不当行使的情形 ,也需要监督或制约。被害人的自诉权即是对不当行使公诉权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 5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公诉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诉救济是刑事自诉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关于这一内容的立法存在着一些缺陷 ,需要扩大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范围 ,规定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 ,同时加强对自诉程序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8.
论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牵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诉讼实务中,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会发生牵连,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制度与公诉制度都不能解决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发生牵连时的法律适用。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发生牵连具有必然性,不同的审理模式对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对具有牵连关系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分立审理,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依据一个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9.
立法没有规定撤回公诉制度,但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予以了规定.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的主要原因来自证据方面,公诉证据标准难以精确把握、实质性公诉审查缺位、案外因素影响起诉决定等因素会导致少数已诉案件无法定罪.刑诉法修改后,控辩对抗的增强、证人出庭力度的加大、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变化也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变数.诉讼经济、传统文化、考评机制等原因,又使得一定时期内不可能用无罪判决来处理全部无法定罪的案件,而只能以撤回起诉作为并行方式.对撤回公诉予以程序规则,是检察机关有效应对质疑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0.
试论公诉权和自诉权的冲突与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诉权与自诉权是关系刑事诉讼如何启动和进行的重要权能,不同的内涵决定了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冲突的形式和后果体现在四个方面,应建立相应的诉权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   

11.
论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缺陷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诉转自诉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利益,也是对国家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制约。客观地讲,给被害人以特殊的救济方法,制约侦、诉权力滥用,这一理念应当予以肯定。但是,这项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断遭受非议,不少学者认为其理论存在缺陷,实践中被害人也难以真正通过自诉程序得到救济,而且破坏了刑事诉讼中其他原则、制度的执行。文章从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和被害人诉权制约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角度,探讨建立由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机制。作为对当前公诉转自诉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12.
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明确了二元区分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规则。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先,若自诉仍处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被害人自诉在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转换程序的反思仍有必要:从国家追诉介入在先自诉的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机关在自诉终结前立案侦查有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可能超出了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3.
“公诉转自诉”制度的设立 ,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为使这项制度能从实体上得到正确实施 ,应对“公诉转自诉”制度在审理程序、诉讼时效、证据的效力、期间送达、抗诉等方面作相应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4.
对具有牵连关系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分立审理,应确立一个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包含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同一,主体是否单一,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处理时间、空间是否一致等内容。  相似文献   

15.
民事公诉制度质疑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6  
近来不少学者主张在我国应尽快建立民事公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的民事起诉权,而从保护社会公益、解决群众性纠纷、保护弱者和加强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分析,民事公诉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着误区和在实际运作上可能陷入困境.其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解决相关问题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检察监督,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参诉权.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撤回公诉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回公诉是公诉权的一项具体权能,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公诉权特性、控审分离理论和起诉便宜主义为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基于检察机关享有的裁量权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禁止或限制撤回公诉、检察机关裁量撤回公诉和法院审查撤回公诉等三种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撤回公诉制度,而是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法律依据的疲软,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公诉适用不当的问题突出。完善我国的撤回公诉制度,应当确立法院进行形式审查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7.
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建立行政公诉制度,需要明确行政公诉的对象,并对程序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18.
民事公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23,自引:1,他引:23  
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 ,为维护公益 ,以国家的名义将一定种类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有其坚实的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检察理论和处分权理论依据。民事公诉的核心问题是确立民事公诉的案件范围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19.
我国与德国都存在刑事自诉制度,但在法律框架、现实运作尤其是对待刑事自诉制度态度方面存在差别。德国有抑制自诉权,向废除刑事自诉制度潮流靠拢的趋势。而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却有扩大的趋势,但法律效果不理想。我国要么摒弃刑事自诉制度,与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接轨;要么根据国情,暂时保留自诉制度,但限制其范围,同时建立相关制度如法律援助制度、法院协助自诉人取证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着诸多难以厘清头绪的问题,立法目的并未明显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许多法律价值和理念之间存在难以统一的关系,有关方面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却不愿对难以统一的法律价值和理念进行取舍,以致一方面把大量没有相应情由的案件设定为自诉案件并允许调解、和解和反诉,而另一方面又通过设立极高的证据要求来限制在事实上可以成为自诉案件的案件。只有不再把"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应对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减缩,使之仅有"告诉才处理"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同时再降低自诉案件立案和开庭审理的证据条件或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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