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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就要从思想上服从党的指挥,自觉做到对党忠诚。要增强信念上的坚定性;要增强政治上的敏感性。从政治上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做到三个到位:把握精神实质到位;传达落实精神到位;工作思路体现到位。从执法上依法行使检察权,全力维护党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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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对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实际出资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是否已经出资到位并且有成为股东意愿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文件中的签字虚假为由否认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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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独自掌握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集中的唯一机关。然而,在现实中,人大的权力没有真正实施到位,人大代表的作用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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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的政务环境是提升区域竞争实力的"加速器"。近年来,江苏省泰兴市通过提高行政效能,强化监管机制,精心打造优良政务环境,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简约化。2008年以来,泰兴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实施了"三集中三到位三公开"行政服务综合配套改革。归并部门分设在内部科室的行政许可职能,设立行政许可科,归口统一行使许可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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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如果行使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它各项职权的行使。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然而,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四多四少”的现象: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行使得少;二是经济方面行使得多,其它方面行使得少;三是被动行使得多,主动行使得少;四是形式上行使得多,实质上行使得少。这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对此,笔者认为,科学界定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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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自然资源自身的特点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模式成为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模式的现实选择,大体呈现出"代表行使—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的层级结构。委托行使模式作为代表行使特别是国务院统一代表行使的具体实现方式,以集中统一行使为前提,以将国家所有权界定为私法所有权和实现国家所有权行使与监管权行使的真正分离为基础,横跨公私法两个疆域。委托行使在法律上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所有权穿越公私法的分界线到达私法所有权的彼岸,而且需要使委托关系超越公私法律关系,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委托行使模式目前可通过委托协议来建立,将来应当通过自然资源特别法完成相应法律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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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专属于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源于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立法界以及实践中关于代位求偿权之行使问题的操作不尽相同,因此明确代位求偿权之行使名义、行使范围以及行使权的限制等内容是正确、合理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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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理论思考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一是要得以切实保障,二是要被依法行使。然而要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我们必须首先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有一个十分清晰而正确的认识。 (一)对人民民主权利的全面认识,是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必要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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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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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的实质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行使政治权力的问题。行使政治权力的方法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用专制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二是用民主方式行使政治权力。采用什么方式,是由政权性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求采取民主方式行使政治权力。我国的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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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出卖情形下的先买权问题,应当肯定先买权在拍卖情况下可得行使,必须通过设计合理的程序兼顾好先买权人、拍卖人和竞买人的利益。在招标出卖情况下能否行使先买权,须区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招标出卖之目的仅在于获取高价,则可行使先买权。在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出卖情况下,先买权可得行使。在为实现担保物权的出卖情形下,担保物权人关注的是特定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即出售所得的价金,先买权完全可得行使。在互易情形下,只要先买权人能提供替代物,则可行使。在向近亲属、好友出卖情形下,先买权可以行使是原则,不可以行使是例外。在混合赠与情形下,要根据特定标的物所有人真实意愿中的买卖因素大小决定能否行使先买权。以物抵债从本质上讲也属于"有偿转让"的买卖范畴,先买权当然可得行使。以物出资之目的在于获取出资人的身份并享有出资人相应的收益权,与出卖的性质大异其趣,应当排除先买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