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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如何处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文/崔厚元 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后,其担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既可以“自行终止”,也可以由本人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而“相应终止”.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2.
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后,其担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既可以"自行终止",也可以由本人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而"相应终止"。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  相似文献   

3.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如果该代表还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也应该按照这一规定,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自行终止,无需辞职。一是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之法律规定,不是人大代表就不能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既然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不仅其代表资格在经相应的"报告"、"公告"法定审查程序后方可实现其"自行终止"的认定,而且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应随其代表资格的"自行终止"认定,而无需再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为何这样说呢?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政府副市长转岗当选本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必须及时辞去副市长职务,有法可依,合乎法理.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透视这一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如果担任"一府两院"的职务,必须依法辞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反,如果被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必须辞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才合乎法理.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从其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同时担任监督与被监督职务上就有悖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副市长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时,就应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辞去一项职务的请求. 法律规定必须辞去其中一项职务.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因故需要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应根据代表选举方式确定是否作出接受辞职决定. 首先是法定性.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其任代表职务期间,除依法被罢免、终止或自行终止代表职务外,对因故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其辞职程序按照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上次人大主席团报告,并通过确认后发布公告。一些地方向人大预备会议报告,无论是否表决通过,均为不妥。一、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上次人大主席团报告并确认公告。从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确认、公告的主体来看: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期,均止于选出新的常委会之  相似文献   

9.
依法公告终止缺会代表资格,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所在;依法及时终止缺会代表资格,可以收到"一举三得"的效果。依法公告终止缺会代表资格,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所在。代表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  相似文献   

10.
王宏昌  黄新 《江淮法治》2013,(13):23-23
近年来,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在畅通和拓展代表履职渠道、丰富代表履职形式和载体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组织开展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促进代表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作用。组成人员"做试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于人大代表,但又不同于普通代表。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为充分发挥组成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岀台了《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编制并发放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手册",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目的地联系代表,认真填写大会期间、闭会期间提岀的议案和  相似文献   

11.
笔者以为,莱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终止缺会代表资格的程序操作于法无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12.
笔者认为,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不辞去副市长职务明显违法,必须依法辞去副市长职务. 首先,宪法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据此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不能兼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这是宪法的刚性约束.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如果不辞去行政职务,在其转任人大领导后继续担任副市长与这一规定明显冲突,显然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13.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秦东辉 《江淮法治》2011,(19):50-50
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其每位组成人员的素质,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个永恒主题。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做好各项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和作用,推动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提升综合素质。更好地履职尽责,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到“四有”:  相似文献   

15.
虽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即无需在其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之后,再提交到常委会例会上由其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但这并非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完全可不必考虑常委会例会对与"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的任何事项. 因为,我们应该弄明白的是:虽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无需先通过常委会例会要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但与其专项工作报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以及在其议题确定之后的专题视察或调研,还有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之后的有关事项等.而恰恰这些,即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和之后,其主任会议不仅应要依法考虑好,而且还应在完善其相应程序上做出具体的努力.  相似文献   

16.
笔者认为,借调到政府工作部门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理由如下: 未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按照现行人事编制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性质及人员界限十分严格,借调的事业单位人员其身份仍是事业身份,不属...  相似文献   

17.
关于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何时终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选举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即终止行使职权为宜。首先是实际性。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也就是在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出时,由上一届的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大会的召开,既符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又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保持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是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今年6月下旬.邢台市桥西区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了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联系人大代表活动,1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为组长分九组与120余名人大代表面对面进行了交流,对征求到的代表提出的30余件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了认真办理,对于代表提出的问题.能拍板解决的当场拍板,对于一些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一一作出解释,并转交有关部门尽快给各位代表以明确答复。这次活动得到了代表们的交口称赞。他们认为走访增强了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相似文献   

19.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主体。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明确规定,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  相似文献   

20.
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河南省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若发现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公职人员出现失职、徇私枉法等行为,由超过五分之一的组成人员联名,即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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