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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2 毫秒
1.
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分别规定了隐名代理、与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相类似的代理形式,在这两种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仲裁合意,那么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呢?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在第402条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而在第403条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法条规定。  相似文献   

2.
大陆法系将代理分类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在立法上由于代理显名主义,仅规定了直接代理,而没有规定间接代理制度。与间接代理相类似的是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在英美法系,隐名代理也被视为代理的一种形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活动日益多样化、广泛化和复杂化,是否承认间接代理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就成为值得研究的立法与理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文章以《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为视角,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商事代理制度立法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合同法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试论隐名代理制度的引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名代理 ,指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 ,以代理人身份或仅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表意行为 ,而该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一般而言 ,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相对应。隐名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肯定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 ,则严格坚持显名主义。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而言 ,也是以显名为必要条件。面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呈相互交融的趋势 ,这些都将对代理制度体系带来一定的冲击。…  相似文献   

5.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6条就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作出专门规定,该条规定在适用范围、连结点的选择及逻辑结构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比较分析相关的外国立法及国际立法,我国可从以下角度改进该条规范:首先,将规范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委托代理",区分"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和"委托代理的外部关系"分别加以规定;其次,结合采用"客观连结点"与"主观连结点"、"硬性连结点"与"弹性连结点";最后,合理安排规范的行文结构,使之更加符合逻辑。  相似文献   

6.
“本人身份不公开之代理制度”是英美代理法中特有的制度,集中体现了两大法系在代理制度上最为精髓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从理论上比较分析这一法律制度本质所在和法统所系,进而勘查优劣,对促进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相关制度设计以及现实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不无意义。  相似文献   

7.
投资者向公司隐名出资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对其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应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我国实务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有独享投资收益并保留实质控制权的内心意思,对此,依其他当事人是否知情,分别构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或隐名代理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则亦应以此为基础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8.
商事行为概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事行为是指依商法所规定的商事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商事行为的性质是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从事商事行为的范围,可以看作是对于商事行为范围的规定。在中国,具体的商事行为可以包括:商事合同、证券交易、期货买卖、商事信托、商业票据、商业银行业务、商业保险、商事代理、海商、商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拍卖、广告。  相似文献   

9.
胡伟 《工会论坛》2007,13(2):145-146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特征,票据代理在适用民法中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又有特殊的规定。本文试图从票据瑕疵入手,分析票据代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欠缺情况下的责任效力。  相似文献   

10.
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是指夫妻共有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姓名未在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关证书中显示的婚姻当事人。因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隐名共有人大量存在,但对其权利的保护力度却远远不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过度保护第三人,我国法律又未明确家事代理权,给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造成困境。基于此,可以通过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家事代理制度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不构成行纪或信托关系,也不能一概视为委托代理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最符合其特征并且有利于加强银行职责。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公示效力,对该条进行规范分析,可发现其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诸多方面须藉由法教义学进一步解释和澄清。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两种信赖”,其本质是“谁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另一方”。依据得主张效力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前者是指善意相对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登记义务人,将登记事实拟制为客观真实存乎于当事人之间,并据此使相关法律事实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效力;后者是指登记义务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善意相对人,推定其知悉登记事实的效力。二者在相对人范围、善意及证明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此外,依体系解释,宜认为商事登记公示效力自登记事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时产生;当登记信息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时,公示信息有公信效力而无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3.
现代企业制度把经理推上了企业核心的位置,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兼有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性质,我国法律赋予了公司经理八大职权,我国公司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经理的六项忠实义务.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经理的领导是一种集体职权,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必须依法划分权限.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制定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形成“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法源冲突论”的判断基础——民法变通规定是授权立法,存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缺陷。民法变通规定立法变化产生的后果是法源变迁,即民法变通规定的表现形式和直接产生根据都发生了变迁,形式上会逐步融入自治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基础变迁为立法法,这一法源变迁的理论根基是我国独特的宪法实施方式和“优惠照顾”政策理论。民法变通规定的法源变迁理论可以扩大到整个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规定体系,最终能够起到统一法律位阶和完善法律监督的客观效果。  相似文献   

15.
作为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风险代理的产生也是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的结果。风险代理不仅可以使律师具有制度保障的责任意识,避免律师、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还体现着程序公平和契约精神。然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社会心理、信用缺失等因素则影响着风险代理的绩效,因此,建立法律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并重视风险代理的制度限制与制度互补成为风险代理制度创新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基于公平正义之立法追求,确保买卖双方权益之平衡,《民法典》延续规定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且将其一体适用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瑕疵检验期、通知期时长方面,混淆检验期和通知期,并将检验期的标准确定为“及时”而非“合理期限”;第二,在通知失败的法律后果方面,将买受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而非“直接推定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三,在瑕疵检验通知期内,直接推定瑕疵的存在时点为标的物交付时,未将司法实践中的默认做法上升为明确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7.
民商两法的关系处置问题,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绕不过去的疑题。从历史、立法、司法及比较法等层面考察可知,制定《民法总则》应充分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以实现商事关系集约化调整之目标。《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存在独立成编、独立成章、独立成条和完全融合四种备选模式。从编纂时机与法律成本上考量,独立成章是《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最现实、可行(非最优)的模式选择。该模式下,《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应符合"简、通、补、适"四性要求。未来《民法总则》调整商事关系一章,应包括一般规定、商主体、商行为、商事代理、商事登记、商业账簿、商号七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18.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迫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对狭义无权代理(下文所涉及无权代理仅指狭义)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可见,该类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与此不相一致的规定是经济合同法第7条,该条规定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状态究竟如何呢?这就涉及到了效力待…  相似文献   

19.
随着中外各国身份立法及实践的重大变化,如何从法律上更合理地规定身份的问题有待于更深入地探讨。我们认为民法典草案第9编第27条、第61条规定有一定的缺陷。根据契约的身份论这一重要理论依据,我们对完善民法典涉外身份关系法律适用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0.
试论《人民警察法》第32条与第33条的冲突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警察法》第32条、第33条都是有关人民警察执行决定和命令方面的规定,但第32条规定必须执行决定和命令,第33条规定有权拒绝执行。这既是警察法律所确定的警察职务关系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人民警察只能履行法定范围内的职责,但在警务实践中常常感觉到“必须执行”和“拒绝执行”二者前后矛盾,主要是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包括不包括超越法律、法规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上级是指人民警察所属的警察机关和上级警察机关,还包括不包括党委和政府;警察机关和党委、政府及其各级领导作出的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是否都应拒绝执行等等,在警务实践中很难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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