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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目前将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已不能体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犯罪从严打击的立法精神。因此,有必要对监守自盗的定性问题重新认识。笔者认为监守自盗应定盗窃罪,其理由如下: 一、监守自盗的实质是盗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监守自盗的特殊表现在于行为人盗窃的是自己监管的财物。这只是一种情节,并没有改变“盗”的实质,不应作为改变其犯罪性质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正> 张琳珊、何新唐两同志在《法学季刊》第一期载《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一文(以下简称张文)中提出: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处会造成法律适用与立法精神相脱节,不利于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的犯罪,不利于保护公共财产。因此,主张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监守自盗是贪污的一种手法,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首先,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无理论根据。张文认为,监守自盗与盗窃罪在犯罪构成上无明显区别。事实上,二者  相似文献   

3.
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的定罪问题,意见不尽一致,有的主张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定贪污罪,也有的主张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定盗窃军用物资罪。笔者认为,对于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定什么罪,首先需要解决适用何种法律。一般来说,在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法律的条款时,基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通常采取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特别法。军职人员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亦属于此种情况,应当依据作为特别法的《条例》定罪处刑。实践中,运用特别法调整这类特殊情况下的刑事法律关系,其结果单就罪犯可能受到的惩治的程度而言,特别法往往也重于普通法,这对维护特定范围的法律秩序,能够起到一定的强化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由于某些经济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在如何认定犯罪性质上有时出现分歧。例如对监守自盗犯罪性质问题的争论,就是其中之一。一在认定监守自盗犯罪性质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监守自盗犯罪属于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监守自盗犯罪为非渎职罪,系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我原则上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华林  相似文献   

6.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俗称监守自盗),一向按贪污罪处罚。近年来司法界的一些同志提出,监守自盗和盗罪两者性质相同,而且前者的危害甚于后者,如监守自盗按贪污罪处罚,其结果会导致重罪轻罚,因此主张按盗窃罪定性。其根据是:对监守自盗定贪污罪曾有法律依据,但已失去法律效力;按盗窃罪定处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本文试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司法界的同行。  相似文献   

7.
村民林某违章建筑厂房,该建筑无报批手续,无专业技术设计方案,无工程监理人员,交由无专业技术的李某等人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严重违反施工强制技术标准和施工的客观规律,偷工减料,强行缩短工期,造成该建筑整体垮塌,致使7人死亡,38人受伤。在追究林某、李某等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对法律适用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法追究林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  相似文献   

8.
贪污行为,属“监守自盗”的形态之一。我国刑法对贪污行为作了规定,但并未对所有“监守自盗”的行为作出规定。就是说,我国刑法对那些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才予以刑罚制裁,但对那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依法受委托的情况)利用经营、支配、使用或对公、私财产负有监守、保管责任的条件实施侵占行为,我国刑法是没有相应规定的。  相似文献   

9.
《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刊登了《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文作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为索贿受贿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索贿受贿罪的  相似文献   

10.
司法信箱     
贪污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后所获的利息应定何罪? 编辑同志: 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中,被告人利用其所担任的储蓄所出纳职务之便,以贷款(该储蓄所本无贷款职能)为名,挪用公款38万余元供他人使用,骗取使用人付给利息计6900余元。对行为人所获利息的行为,应定何罪,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另一  相似文献   

11.
司法信箱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编辑同志: 对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妨害邮电通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达到贪污罪数额较大以上的定贪污罪,否则只能定妨害邮电通讯罪。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12.
浅谈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由于其徇私的行为和枉法的行为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多有困难。认定的关键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二是看是否有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出入人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4.
《法学》八三年十二期发表的韩向阳同志的《妨害邮电通讯罪与贪污罪的性质不能混淆》一文,就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信件或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是妨害邮电通讯罪,还是贪污罪提出了意见。主张凡此种行为都只能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处罚时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的量刑幅度科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一、将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与刑法规定不符。韩文认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  相似文献   

15.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尤XX,利用在榆树市建行永兴储蓄所做业务员期间,分别于九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六月二十四日,八月十一日将湖北省蕲春县张X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存入永兴储蓄所的五万元现金偷支出,用于个人的经营活动,案发后归还。对犯罪嫌疑人尤XX行为,如何定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应定金融诈骗罪。另一种认为应定挪用公款罪。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尤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1)挪用公款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关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  相似文献   

16.
一、削弱了受贿罪的惩治力度 我们注意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条文中使用的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受贿罪条文中使用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者在用词方面是有差异的,但在含义上是否也有差异呢?一般认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如果说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不同于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它又是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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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新论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该罪犯罪对象应予以扩大解释。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应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外的判断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定为前提。  相似文献   

18.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首先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其次是该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同时符合二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时即可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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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谈某的妻子陈某是铁路长兴火车站派出所聘用的联防队员,主要职责是看管长兴火车站货场的货物,维护车站货场的治安秩序。2002年4月至7月期间,谈某利用擅自替代其妻值班之机,先后11次将货场院内的生铁先转移至隐蔽处,然后指使他人拉出货场变卖占为己有。生铁共计3500余斤,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二、分歧意见对谈某行为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谈某的行为性质是职务侵占。因为谈某利用替代其妻看管货物的职务便利,多次窃取货场货物,数额较大,属于监守自盗。尽管陈某的转委托事先未征得派出所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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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难认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不易发生错误。因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几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挪用公款必须是归个人使用;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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