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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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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2.
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3.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运行所致,而机动车的驾驶人既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能是借用人、承租人或受雇人、机动车所在单位的职工,还可能是盗车者或与以上人员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存在一定的混乱。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法学界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即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要同时符合两个标准。既要看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在事  相似文献   

4.
自1992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开始管辖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近几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类案件急剧上升,对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特征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  相似文献   

5.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新宝 《法学家》2005,(1):10-14
近来,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该法第76条的讨论十分激烈.我们认为,该条的立法精神和技术构造都是好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1.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法律的内涵进行更具体的阐明;2.建立符合该法指导思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第二个方面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5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和直接赔偿义务、赔付责任、格式条款和免赔条款、当事人拒不购买此等保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6.
郑才城 《政法学刊》2005,22(3):94-96
日本关于机动车“运行供用者”理论及欧洲机动车“保有者”理论,有助于我们解决实践中因车辆挂靠、借用、连环买卖等各种复杂关系情况下,对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确定,以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现代社会,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革命的影响,汽车已得到广泛的使用,成为城市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汽车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不仅给人类带来利益,同时也带来祸害,①与汽车拥有量增加结伴而生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加和损害赔偿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危害着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责任.是基于道路交通侵权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产生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上述规定针对一般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明确的,  相似文献   

9.
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的发展、社会购买力特别是个人购买力的增强,我国机动车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2001年,仅汽车产量便达到246.7万辆,跃入世界前10位。〔1〕据北京市有关方面的统计,北京市近10年来,机动车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10%以上。〔2〕与此同时,由于驾驶员素质、道路状况、交通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2001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75.5万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5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我国以前的做法是由公安交通行政部门统一处理,根据1992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现这类问题还可由受害人诉诸法院解决.这种传统而又普遍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对我国人民法院来说,仍属一种新类型案件.本文针对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以及该类事故赔偿案件的主体和归责问题浅作探讨.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1)必须是车辆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范围,立法与理论并不一致.国内理论界普遍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不包括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机动车.与以上认识不同,我国  相似文献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春景 《时代法学》2007,5(2):61-66
既然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一种“类社会保险制度”或“准社会保险制度”,且采取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独立运营的模式,那么就应允许其盈利,但应通过对保险费率的调节限定盈利的幅度。“无责赔付”原则,显然与责任保险的性质相悖。为使受害第三者能及时、足额等得到赔偿,我国有关立法应赋予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赔偿范围,尤其是受害人在特殊情形下的确定、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范围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等问题直接影响着交强险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进而影响着侵权责任范围的确定。  相似文献   

13.
刘星  李静芹 《河北法学》2006,24(6):137-141
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很难对赔偿主体进行一致的认定.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作为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并对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一一作出了分析.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日趋增多,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被诉诸法院的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已成为新类型的诉讼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引起了不少争论。从民法角度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指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23条以严格责任原则确定了责任的归属。实践中,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适用  相似文献   

15.
本文旨在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涵义、构成要件、具体规定等方面来论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体系,期望在抵御道路交通灾害的过程中,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公平地分担因机动车损害这一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给予合理的补救;促使机动车驾驶人认真履行自己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从根本上减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给人们所造成的伤痛和损失。  相似文献   

16.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6年末我国民用汽车饱有量达到985万辆,比2005年末增长15.21%,北京市目前的私人机动车饱有量已经达到了280万辆。随着汽车拥有量的成倍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大大上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主要的意外伤害杀手之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的陆续施行.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已经逐步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17.
“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对确认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规定并不明确,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人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得出保有者是真正的赔偿义务人的结论。文章根据实际支配力+运行收益的标准分析了转让而未过户、借用、租赁、被盗窃或抢劫及挂靠营运等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情形下赔偿义务人的具体认定,并通过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比较,讨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问题。  相似文献   

18.
王军 《江淮法治》2012,(12):53-53
张某因外出办事借用陈某的私家车,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在,受害人到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其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第三人(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与向被保险人(加害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是不同的。如果受害第三人选择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时应该依照民法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如果受害人选择行使直接请求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则要依照交强险法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必须立足于该保险的社会目的,合理地予以确定。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规定上不太完善,需要予以改进。首先,我国将财产损害纳入强制保险有强制过度之嫌,应该去除;其次,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分配不合理,应该提高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  相似文献   

20.
[类别]民商法·保险[公布日期]2006.6.19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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