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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与对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认识密切关联:如果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则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宜确定为过失,其具体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反之,如果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采取防卫意识不要说,则在偶然防卫的场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其具体罪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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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故其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我国刑法未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对此也是纵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应着力于对防卫过当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考察,才能正确把握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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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新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不可能由过失构成,而只能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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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普遍认为,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要正确解决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关键还在于解决其罪过形式问题.本文试就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作些初步探讨.各国刑事立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规定,基本上采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如巴西刑法典第21条附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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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此条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从形式上看 ,虽然二者仅仅相差了一个条件 ,即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 ,但是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据此却有了质的区别 :前者是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而后者却是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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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和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情况。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到鼓励的行为,而防卫过当则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因此,如何认定和处理防卫过当案件,就成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刑法理论问题。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一、防卫过当的特征防卫过当的特征即其构成的要件,是正确认定防卫过当的前提和关键。防卫过当具有二个特征:一个是行为的防卫性;一个是结果的过当性;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具有的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的自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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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及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做了实质性的修改,它比旧刑法中的要求更宽。在实践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认定。根据旧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规定,过失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是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而新刑法所规定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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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30日14时许,刘某与王某、董某、吴某、张某五人喝酒后在镇原县平泉镇东岭村核桃树林沟玩耍时,董某看见被告人张A与其同学张B、王C(女)、张Df女)正在拍照,便提议借酒滋事,围追殴打张A等人,其他人表示同意。后王某向张A等四人边喊话边追去,张A等四人遂向街道逃跑.王某等五人在后面追逐。追逐中,吴某捡起砖块甩打张A。但未击中。追至平泉镇牲畜交易市场门口.王某追上张A并上前搂住脖子叫其玩耍,张A推开王某的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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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在刑法中增设滥用职权犯罪,但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对此观点不一。本文拟对这些不同的学说进行评析,充分阐明作者关于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同属过失犯罪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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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虽然认识各异,但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必须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相结合。本文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进行研析,以期能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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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围绕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学界大致有单一罪过说、选择罪过说、复合罪过说和模糊罪过说等观点.本文认同选择罪过说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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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对之实行了“防卫”,但即使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也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例如,被告李某深夜起床解手,发现有人正在翻越自己家的院墙,以为是小偷要入室行窃,便顺手操起一根木棒、对准“小偷”头部猛击一棒,“小偷”当即倒地。尔后找来手电筒查看,发现是邻居家来借宿的中学生王某,便立即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在此之中,本来不存在小偷入室行窃这种不法侵害行为,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即使真是小偷入室行窃,而用木棒对准其头部猛击并致其死亡,这也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这种情形,在德日刑法理论上称为“误想过剩防卫”,是与狭义的误想防卫相并列的一种单独的防卫错误(属于广义的误想防卫的范畴)。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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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认定假想防卫罪过形式都应从分析故意和过失各自的实质含义着手。本文认为有罪过的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犯罪行为,而应当是过失犯罪,其罪过形式不仅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还应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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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封建制度的鼎盛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都比较成熟。作为重要统治工具的法律,也有划时代的发展。《唐律》及其疏议,集封建法律之大成,不仅对五代、宋、元、明、清影响深远,而且对亚洲古代各国。如日本、朝鲜、越南、琉球和西域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今天也很有研究价值。本文仅就其中体现的罪过形式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