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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新(合同法>将“数据电文”列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但它与传统的“书面”又有本质区别。数据电文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其外在表现形式为磁盘、光盘,在司法中,主要的或大量的是网页证据,在法庭中的证据调查方法仍以视听资料形式为之,必要时或在个案中辅以鉴定的方法为证据调查。在诉讼中,如无反证,应推定其有证据能力,证据力的大小,法官应综合全案证据,以自由心证判断。  相似文献   

2.
金融犯罪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专业难点遭遇证据难点无形中会扩大其中的证据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其具有的案件特征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和证据防御.同时,当遭遇不可避免的法律盲点或认识分歧时,办案人员应注意办案视角的理性拓展,以符合法治正义观和公众期待的检察立场实现对金融犯罪案件的检察价值引导.  相似文献   

3.
英国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与我国非法证据取舍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英国,证据本身的非法性对证据的可承认性不存在必然和直接的影响,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和它对诉讼的正面意义,故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实际倾向于适用或总体上适用为原则。而在这一总的原则之下,又通过设置非法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和其适用不损害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的两个限制性条件,确保非法证据适用的安全性、英国这一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一方面其符合我国司法运作的低水平现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应在坚持非法证据总体适用的原则下,确立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分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分析了电子信息的证据资格问题,就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确认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的基础之上,还对法庭在运用电子证据时应审查判断的内容和决定采信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介绍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入手,引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在诉讼或听证外形成的口头或是书面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接着分析了排除规则的法理依据。当然,本文对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及其法理基础也进行了研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案件最有力的证据可能正是那些传闻证据,如果不对其例外情况也进行一定分析的话,许多案件可能就不能圆满解决,实体正义也无法实现。最后,从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着手,通过对刑事诉讼方面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表明应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法律对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与侦查终结及法院判决的要求是一致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大体按照法院定罪要求来掌握公诉证据标准,但对某些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宽于法院判决的证据标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同于或基本同于判决标准。  相似文献   

7.
在大数据时代,由于结构性偏在致使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他方持有的电子数据,有碍其诉讼上的主张与举证。传统书证的提出义务规则是解决书证偏在的有效方式,但书证与电子数据的证据方法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深入分析电子数据的属性与适用的证据方法,借鉴他国或地区解决电子数据偏在的模式,从而明确符合条件的电子数据准用书证的证据规则。只有在完善我国书证提出义务规则的基础上,平衡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证据声明权”与持有电子数据者的“拒绝提交权”的关系,才能有效避免电子数据偏在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出现。  相似文献   

8.
本文所述证据效力包含两个含义:一是证据能力,二是证明力。所谓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某一材料成为诉讼证据所必需的资格或条件。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  相似文献   

9.
肖晗 《河北法学》2012,(10):86-90
一些法学著述把客观全面收集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原则或要求之一,这在人民法院主导证据收集的职权主义时期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随着民事诉讼体制和模式的转型,在当今的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已转变成当事人主导型。与此相适应,证据收集的原则也应有所调整,即从客观全面收集转换成收集必要证据的原则。否则,将因与时不合而令人生疑。  相似文献   

10.
证据保全公证的功能与应用(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证据保全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事实。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固定和保管的活动。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被保全的证据事实。所谓证据事实,就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证据保全要加以提取固定、保存的就是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1.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机关为了解决纠纷,在尚未进行正式证据调查程序之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或经他方当事人同意,或就确定事物之状态有法律上利益并有必要时,暂不问应证事实重要与否,而预为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证据的程序。  相似文献   

12.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应以此为基点厘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非法证据与证明力有缺陷的虚假证据区分开来;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应原则上排除重复供述,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审慎推进,应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向,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摸索证明是在德国、日本等国家解决证据偏在时持有证据方不提供事证而对证明责任方当事人的救济办法,我国学者多认为应当引进这一理论。摸索证明的效果并非转换证明责任,而只是导致具体举证责任转换。摸索证明的容许性或合法性与其所处的制度语境与诉讼模式密切相关,但从当今世界发展的角度来看,总体上呈逐渐放宽限制的趋势。摸索证明的容许性问题实质上就是应证事实的具体特定化应然要求与事实证据主张的盖然性与猜测性现实需要如何调和的问题。在我国诉讼模式转型阶段不宜过分强调这种后现代的理论倾向,但摸索证明论可以对接我国法院证据调查与保全的审查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14.
沈敏 《政法学刊》2005,22(2):16-19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控辩双方要直接向法庭举证,这要求相应的证据规则。在采取证据规则时应充分体现证据运用的一般规律,应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用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作到有法可依。证据规则的确立与运用必须由证据标准来检验。而证据标准的确立应结合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注意到刑事诉讼的目的,适应庭审的方式,转变观念,加强对证据标准的审查与评价,使公诉的证据标准同于或基本同于判决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首先对具有证据能力的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区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后,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再审查有罪证据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接着审查无罪证据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最终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所指的是实物证据而非言词证据,应包括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材料欲成为定案证据,需经过关联性、客观性和可采性的审查,尤其是证据的鉴真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应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程序适用不同标准,审慎适用排除规则,对由此带来的侦查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借壳"取证的可能性也应有充分的警惕。  相似文献   

17.
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获取的证据——兼对证据合法性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中私人无权获取证据的做法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理论上,我国应赋予私人获取证据的权利;对私人不正当获取的证据,以权利保障为政策依据,基于私人取证与国家工作人员取证的区别,更应放宽证据能力的限制。制度设置上,实现取证主体的泛化;当证据为辩护证据时,一律容许,当证据为控诉证据时,在少数情况下予以排除;同时,毒树之果可食。  相似文献   

18.
中国证据排除规则宜称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补救与排除的对象包括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证据的补救方式包括补正、证据重作(重新取证)、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都具有补救可能性,但两者在补救与排除的顺序、补救的侧重点、难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非法证据,应当贯彻"先排除后补救"的原则,对于有补救条件的,则应当通过证据重作的方式补救其内容。对于瑕疵证据,则应当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5,(6):75-83
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审查判断证据能力的三个基本点,由于网络证据是在网络条件下存在的证据,对于网络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应当通过证据法学理论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网络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应遵循拟制真实性规则、推定真实性规则、鉴定真实性规则;网络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则应主要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再论证据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关于八种证据的规定存在证据观混杂、类和种混杂、科技用语与证据学用语混杂等问题,特别是证据观混杂对证据学有全局性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划清三条界限:一是实体过程同程序过程的界限;二是证据同证据资料的界限;三是证据同证明的界限。划清三条界限后即可看清,实质证据观是正确的,形式证据观是错误的。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在第四种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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