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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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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相似文献   

2.
吴玲 《中国司法》2004,(8):19-21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世界各国法律对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规定不同,但民事案件实行“审执分离”是共同的。从世界几个有代表性国家民事执行制度可以看出:执行主体为法院的一元制国家,如法国,执达员是设在法院的公务员,不是法官;执行机关与法院截然分离的二元制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民事执行由与法院毫不相干的行政长官实施;由法院和执行官共同行使执行权的混合制国家,如德国、日本,法院和执行官相互配合、相互协助,部分民事案件由非法官的执行官执行。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或者兼有两种性质,各国对此的认识差异大,理论上分…  相似文献   

3.
改革语境中的民事执行权配置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权力性质界定与定位理论存在“剩余性范畴”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限制 ,民事执行权无论被定位为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都不能决定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民事执行权配置在法院对司法系统目的的正功能决定了该配置模式在我国的合理性和最优化。同时 ,司法最终性和法律至上理念也决定了法院配置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公共选择相适应。  相似文献   

4.
庄庆龙 《法制与社会》2013,(36):123-124,132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模式下,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统归法院麾下。由于两种权力性质与适用方式的不同,现实中往往是做出裁判易,转化为执行成果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立法与司法体制层面而言,我国长期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革执行程序与机构十分的必要。本文将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法院实例等方面探析由专门的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这一执行体制改革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系统造成的审判与执行性质的冲突,通过反思我国执行体制存在的诸如执行权过分集中、不利于公正执行、滥用执行权等弊端,指出应借鉴德国执行工作的有效经验,建立独立于法院系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执行法院。  相似文献   

6.
孙莉 《政法学刊》2009,26(5):45-49
采矿权是一个特殊的财产权,法院强制执行采矿权亦具有特殊性。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委托商业拍卖机构向社会公开拍卖采矿权,可否直接将采矿权人的采矿权通过民事裁定书裁定给债权人?拍卖采矿权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导还是由法院主导?对此,争议很大。上述问题的解决涉及对法院执行权性质和采矿权性质的认识,涉及对法院拍卖和权利转让关系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执行体制存在问题较多,本文在刑事一体化背景下提出法院主导、监狱实施的执行体制。首先,从执行权的司法性、行政性之争开始,认为执行权具有司法的一些特点,同时又具有行政的一些特点,并导出是何种性质并不重要,关键是要利于司法目的之实现。其次,论述了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大背景。进而指出法院作为一体化中的第一体的论断。最后,对具体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8.
冯俊海 《山东审判》2005,21(4):89-90
近几年,执行工作体制改革被提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日程上,成为各级法院探索和研究的热点。目前,实践中普遍确立了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局统一执行的机构模式,各地法院仍然在积极探索执行局内部分权制约机制,执行监督体制有了很大起步。然而综观整个执行工作现状,执行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现行法律体制缺乏对执行权的有效监督。下面笔者从执行权的性质界定入手,对如何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建立完善有效的执行监督体制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9.
徐振华  俞荣根 《法学杂志》2012,33(1):117-121
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近年来法院执行系统的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其配置和运行不科学。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分解法院执行权并致其相互制衡是可供优先选择的一条路径。法院的执行权可一分为四:执行调查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  相似文献   

10.
习明 《法制与社会》2011,(28):159-161
赋予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享有拘留执行权,是保障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侦查效益、排除公安机关阻力、保护检察官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监督机关权威,克服自侦案件中拘留执行难的需要。针对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执行权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有必要通过执行范围和执行权限规制、要求执行中进行权利告知、将被拘留人及时移送司法审查,限定关押被拘留人场所及赋予被拘留人人身自由救济权,实现对检察机关享有的自侦案件拘留执行权的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11.
张绍忠 《中国司法》2010,(10):109-110
一、单设执行机构以强化执行权制约 “执行难”和“执行乱”存苏联时期普遍存在。俄罗斯联邦独立后对民事执行机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改革前,俄罗斯联邦长期实行民事执行权归属法院,法院内部执行法官与执行员分权制约,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种二重性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在结构要素上可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部分,据此民事执行权在组织构造上应该分别贯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度安排。迄今为止,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通过设立执行局,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这是一种内置式的改革模式。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构建应该符合民事执行权自身的性质和组织、运行规律,尊重法院作为司法权载体的组织与程序构造要求,切合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目的。据此,在内置式改革模式已经得到相当充分的实践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题的情况下,外放式的改革模式可成为中国当代民事执行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必要选择。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我国宪法和相关刑事法律没有对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明确定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刑事执行权的性质认识存在不少争论。清楚地界定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待解课题,本文对存在的各种学说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希望可为我国的刑事执行体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4.
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订立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现实中存在子女依据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协议当事人履行的案件.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性质、效力的认定存在很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拟从此类条款的性质入手,探讨此类条款中赠与方是否享有撤销权、受赠方是否享有请求权,提出针对具体情形解决方案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改革执行权的设置,科学合理分配法院执行权。笔者建议:1.现有人民法院的执行庭设置和称谓不变,但其职权和人员发生变化。执行员改称为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只负责涉及执行中实体纠纷和程序问题的裁决,其人员数量也相应减少。2.现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增加行使执行权的职责。司法警察负责执行程序中具体执行事务的处理,即除执行法官职责以外的其它执行事务。3.执行庭与司法警察机构除了一般的工作联系以外,有互相监督之责。执行权分配改革的依据是:1.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特征的性质决定了执行权应该进行科学的分配。执行权是一…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与程序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郁林 《法律科学》2012,(6):176-185
检察机关在民事程序中的权限通称为民事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区分为守法监督权和执法监督权,前者源于社会治理职能,后者源于公权力制约职能。在民事程序法中,执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而配置的审判监督权和为监督法院执行权的行使而配置的执行监督权,守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配置的民事公诉权和为排除当事人和社会干扰法院强制执行而配置的执行协助权或支持执行权。这两类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功能、正当性基础均不相同,因此所针对的主体、适用的客体、启动的条件、运行的程序、救济的方式等等也不应相同。据此,为民事检察权相关规定的解释提供了一些理论基础和导向性意见。  相似文献   

17.
童心 《当代法学》2011,(3):136-141
基于理论层面的执行权性质、法院复合性功能等宏观视角,在当今中国,执行机构设在法院更具合理性.从执行权能、执行异议审查处理等中观考量,执行局内设执行实施机构和执行裁决机构,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在微观上,执行机构自身要以统一管理体制和人力资源配置为切入点,管案、管事、管人,建立体现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执行员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8.
1999年全国法院开始的以执行庭改为执行局为标志的执行改革,初衷有两个:一是希望通过在执行局内部建立一个监督制约机制,解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问题;二是在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建立起统一领导的工作格局,以解决和提高执行效率问题。但是,在现有的执行局体制下,将执行裁决设置在执行局内部,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弊端:一是不利于明确执行局的性质和保障执行员的地位;二是不利于对执行权的监督;三是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无法形成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关系。作者提出,要彻底解决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重新构建执行机构,设计新的权力运行机制。具体做法是:将现行执行局内设机构执行裁判庭从执行局剥离出来,赋予其新的职能,将其改造成执行裁判监督庭,行使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职能;将执行局改造成性质单一的行政性质的执行事务局,在此基础上,在上下级法院执行事务局之间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格局。同时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执行救济程序和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19.
王志鹏 《法学杂志》2016,(5):111-117
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到账的执行案款由于各种原因迟迟难以发还的问题十分普遍,不仅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风险.执行案款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债务”,我国法院可以参照债法原理中提存制度的相关内容,构建执行案款依职权提存机制,以推动法院执行权的有效运行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科学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20.
本文中的债权,是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又称确定债权,非自然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即享有申请执行权。根据我国《民诉法》234条规定,权利承受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终止情形,在此情况下,依法代替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人。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过债权人的转让,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享有申请执行权呢?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债权的频繁流转和转移成为经济领域中交易发生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为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依据中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执行的主体条件也呈放宽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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