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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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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试图从近期发生的一些司法舆论事件和网络自由空间的负面呼声着手,梳理总结当前的司法舆论形势,深度剖析负面舆论产生的直接原因与司法根源,查找舆论与现实之间的落差,进而试图以一种更加现实客观的视角,用常态化舆论影响的策略,构建一种从宏观至个案的舆论影响模式。  相似文献   

2.
刘彬  杜海春 《政法学刊》2012,(2):101-105
网络舆论作为司法审判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审判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网络舆论也因其各方面的特点表现出对司法审判强大的攻击力和影响力,甚至形成"舆论审判",并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如此严峻的"司法困境",从网络舆论的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侧重分析其与司法审判的内在机理。力争通过对网络舆论的"聆听",把握二者本质规律,进一步思考能够促进司法审判的各方面因素,力求实现二者的良性协调。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频频强势干预司法,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尤其在大众关注的公共事件中,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民意的表达,因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颇受关注。为应对网络舆论对司法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把握互联网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契机,本文将对舆论压力下的司法人员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进行阐释,分析司法人员受舆论左右的原因,最后提出规制建议。  相似文献   

4.
韩芳 《法制与社会》2012,(32):112-113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以其开放性、互动性和海量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在此过程中,网络舆论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新形式。而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司法审判也更为引人关注,一方面网络舆论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监督,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强大的网络舆论倾向给司法公正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一些"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现象的出现甚至妨碍了司法独立。因此,如何使司法和网络媒体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寻求两者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维护社会正义是舆论、媒体与司法实践的共同目标。从系统论看,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司法案件舆论引导是三者互动的一种常见状态。在司法案件舆论引导中,供给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促进三者的良性互动。本文以极具代表性的昆山案为例展开案例研究,发现新闻媒体通过法学专家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司法机关自媒体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促进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案件舆论引导效果。社会正义的维护并非仅靠法治实现,司法与舆论、媒体的互动能够更好地落实法治的正义精神。  相似文献   

6.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独立,排除公众舆论对审判的影响是必要的.然而,司法如何利用舆论延伸和强化其功能,并未受到国内学界应有的重视.耻辱刑的作用过程就是国家、犯罪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关于刑罚意义上共通的符号传播互动过程,是国家对社会的法律和舆论的富有效率的双重控制,具有隔离、规范的确认和名誉恢复的功能.从身体刑到犯罪信息的公开披露是古代耻辱刑的现代流变形式.我国应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司法判决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并建立国家判决数据库和复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骆定进 《法制与社会》2012,(18):114-116
当前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存在重要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为化解两者之间的冲突,本文提出先应在司法理念上引入型商型司法正义,并从网络与法院两个方面,提出解决之策。本文意在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良性互动,规范和促进网络舆论民意与司法审判法意关系的平衡,促进司法民主化的建设。  相似文献   

8.
张敏 《法制与社会》2011,(34):108+114-108,114
舆论在监督着司法活动依法进行的同时,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正确处理舆论和司法之间的冲突和平衡关系,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及其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周安平 《中国法学》2013,(1):160-174
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众思维,特别专注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立性,与司法思维发生偏离。涉诉舆论针对的虽然是司法,但发泄的往往是对于社会问题的不满情绪。司法顺从舆论的判决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也势必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基于舆论压力而对法官的处理,增添了法官命运的随机性与偶然性,并因而引导法官将公平让位于摆平。法院应对舆论做法,虽无现实意义,但却深刻地反映了法院面对舆论压迫的艰难处境。  相似文献   

10.
死刑的司法控制不能完全迎合公众舆论或者等待公众舆论的自我变革,而是要在充分尊重和理解公众舆论的基础上适当地引导公众舆论.当前,死刑司法控制中的公众舆论引导方式产生了“不杀激发杀”的负面效果,这种情况源于以下三种原因:宽、严失调;轻实质标准,重酌定情节;常识与专业知识的冲突.因此要转变为“不杀止于杀”的理性策略,即摒弃过去的那种对抗性思维,转换为共识性思维,在理解公众舆论“杀”的诉求基础之上,通过“杀”所确立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刚性标准,来说服公众舆论接受和认可“不杀”的事实与理念,最终形成“不杀止于杀”的良性循环.为了实现这一策略,一要探索暴力犯罪的死刑司法限制适用标准;二要统一刑事政策对“杀”与“不杀”的裁判尺度;三要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与说理.从而逐步实现死刑适用标准的公众认同,在司法上真正限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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