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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其一保护其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主导观点,其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然而,这种观点是否得当颇值商榷。加害给付应为债务人有责违反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并不排除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对于加害给付的救济并非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来处理,而应根据加害给付侵害的利益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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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扩张,将产品自身损害也包括在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获得产品自损赔偿,从而改变了《产品质量法》排除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做法。因我国责任竞合规则有局限性,要求具有合同关系也存在弊端,而产品致害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财产权指向的对象,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存在合理性。其他国家不同程度地允许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也印证了《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畴扩张的合理性,而我国法院对产品自身损害案件判决的多元化使统一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原则和标准显得紧迫。产品自损可获得侵权法救济的标准是产品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导致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法》为法院判决扩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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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在于违反了旨在保护和满足非财产性利益的合同义务.此类合同义务可以通过分析合同内容、目的以及根据诚信原则的客观解释而推导出.因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这也决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合同法而不是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则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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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之利益衡量视域——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设计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吸纳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于制度设计的视野审视,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安排应当坚持利益衡量的制度进路,在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与保障行为人的行动自由之间,寻求和给定规范路径,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同时,精神利益的保护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着眼点,对精神利益的界定与衡量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于利益衡量的视域中,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安排上尚存需要完善的空间,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给予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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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吸收。从制度设计的视角审视,精神损害赔偿规范安排应当坚持利益衡量的制度进路,在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与保障行为人的行动自由之间,寻求和给定规制路径,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精神利益的保护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的着眼点,对精神利益的界定与衡量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还存在完善的空间,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给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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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义务在私法体系中的定位是侵权法与合同法交错现象需要处理的问题之一,其目的在于协调两个私法领域以获得实质上妥当的调整效果。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抽象功能定位的角度是无法得出保护义务只能作为侵权法上义务的结论的,而合同保护义务只有结合具体实证法背景才能获得充分理解。我国合同法先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保护义务的合同义务地位,因此必须承认保护义务在我国法上具有合同义务与侵权法义务的双重属性。从实践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已形成宽泛的合同法与宽泛的侵权法对立并存的局面,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上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妥当解释保护性规范的私法效果,将相应的保护义务归入合同法或者侵权法,并避免因为归类方面的偶然性而造成不同的处理结果。我国立法与理论在未来所面临的任务,不在于将保护义务纳入统一的制度构造之下,而是在法律价值所容许的限度内,使依合同法处理的效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与依侵权法处理的效果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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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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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具有四大特色:对遭受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的法律保护;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受害人体现了充分赔偿的原则;在死亡赔偿制度设计中对受供养人利益给予充分保护;产品缺陷责任因彻底抛弃发展中的风险抗辩而凸显立法的公平、人道与合理性。这些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具有的启发意义在于: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应旗帜鲜明地体现生命、健康权保护具有最高法律价值的理念;对遭受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应充分赔偿;在受害人死亡时,应对受供养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在产品责任领域应彻底抛弃发展中的风险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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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理解行政法上客观法与主观法的关系,存在三种基本立场。主客观法分离立场认为维护公益的行政法与公民个人权利形成对峙。该立场存在无法关联违法性与侵权性、抱持无视宪法的行政法观等疑问。主客观法结合立场主张从客观法中分出一部分请求权对应行政主体法定义务。该立场存在宪法与行政法平台错位、公益与私益纵向割裂等局限。主客观法统一立场将客观法当作主观法的全部集合,权利由客观法分解得来。该立场是理解行政法主客观法关系的妥当见解。在分配行政与利害调整观念下,特定或不特定复数私人主体间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利益与不利益冲突、对立并交织而成的利害关系网才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本质,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应当由此导出。遵循“利害关系→合法权益”而非“合法权益→利害关系”的逻辑顺序才是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正确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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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 G. Garth 《Law & society review》2003,37(2):30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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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 Leith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Computers & Technology》2000,14(2):171-189
If 'computing and law' as a discipline is to push forward and develop, it will do so best within the context of the law school rather than as a joint enterprise between law and other disciplines. It is in the law school that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law is at its height. Yet there are problems here-law schools have a strained relationship with technology and their concept of the breadth of 'legal scholarship' can be limited by conventional (or ideologically-biased) views of law and an undergraduate-oriented view of the law school's purpose.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nature of communications between lawyers and computer scientists. In this article, I highlight these problems and also argue for a more developed and extended view of legal scholarship which will be able to incorporate study and research of the impact of the computer upon legal society as well as the legal control of the unwanted elements arising from these new technologies. Most writings on IT and the law school concentrate upon its use as an educational tool. My interest here is not so much in this side of things, but in the research culture of the law school. Whilst there is sometimes a view that the linkage of law school and IT is purely related to the use of technology in legal education, the remit is wider and include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link between substantive law and the context of the new computerized world and also the impact of the computer in the practice of law. This latter aspect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important with the Woolf reforms and computerization of the procedural elements of law, but also in substantive law: for example, administrative system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mediated by technology, and administrative law must be reviewed and re-worked in this contex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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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公司法学研究中,效率是一个主导性的理论范式。尊重情感、伦理等在其他法律场域中可能要被考虑的多维目标,在公司法中无需顾及。因而,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法律经济学,无可争议地成为公司法学研究中最具解说力的分析工具。就此而论,揭示公司法学研究的法律经济学含义,以公司法的演进路径和适应性品格为基础,反思并检讨我国的公司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对于当前的公司法律变革,将起到思想和智识指引的作用。而作为公司法的基础制度安排,表决权规则的设计更应本着效率之理念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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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总体上看是活跃的.尽管这一年出版的专著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有一批具有相当质量的论文面世,并不乏新见陈出,尤其令人欣喜的是涌现了一批年青的学者投身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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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1999年第1期刊登了关怀教授撰写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劳动法学的发展》总结了1978年以来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历程,本文对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回顾与展望即是该文章的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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