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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种类 剥夺政治权利的种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看到四种不同情况,这就是: 1.1年以上5年以下。刑法第51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3条的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终身。刑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情况,它的适用对象自应有严格限制。 3.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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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及量刑幅度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十三个条文,这些条文从适用对象、定罪量刑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司法工作操作规范而明了.笔者要探讨的主要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和量刑幅度问题.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不论处什么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还规定“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何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何谓“在必要的时候”,目前执法人员都是按司法实践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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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那么,在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否依照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后段只是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明文肯定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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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早期,并未出现。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7条就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这里的“犯本条例之罪者”,当然包括其中犯本条例之死罪者。“终身”一词在该条例中未有出现。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者,得视其情节轻重,附加宣告剥夺政治权”。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也有与之类似的规定。只是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才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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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刑法》第 57条第 2款规定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年以上 1 0年以下。”《刑法》第 53条规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 1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笔者认为 ,上述规定尚有一些缺陷。一是刑事政策方面的失误。如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法律未给减轻刑罚的机会 ,从刑事政策角度来看 ,不利于被单处剥夺政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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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45条规定的各种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我认为此条第二项规定急需修改,理由是:1979年制定我国现行刑法的根据是1978年宪法。早在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才是我国现行宪法。这就是说,制定我国现行刑法的根据早在1982年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制定刑法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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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规定。它指出,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其中第(二)项“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原指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这与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是不一致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宪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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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这里说的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是已经被废止的一九七八年宪法所规定的“今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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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分子应予剥夺政治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无论是修订前的刑法还是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剥夺政治权利都是刑事处罚方法之一——附加刑的一种。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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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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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第50条至第54条对这一刑种的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总的来说,规定得比较科学,但也无法漠视其规定尚有一些瑕疵,有待于修改,有待于完善.本文拟就完善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建议.第一,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作为一种刑罚,尤其是一种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政治性的刑罚方法,更应当有明确的内涵.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