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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种类 剥夺政治权利的种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看到四种不同情况,这就是: 1.1年以上5年以下。刑法第51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3条的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终身。刑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情况,它的适用对象自应有严格限制。 3.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  相似文献   

2.
一、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及量刑幅度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十三个条文,这些条文从适用对象、定罪量刑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司法工作操作规范而明了.笔者要探讨的主要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和量刑幅度问题.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不论处什么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还规定“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何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何谓“在必要的时候”,目前执法人员都是按司法实践来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那么,在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否依照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后段只是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明文肯定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  相似文献   

4.
法律咨询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内容来 信  我父亲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请问被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读者 华某复 信  根据我国《刑法》第 5 4条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二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项自由是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 ,是人民发表意见 ,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 ,被…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对于罪行较轻的一般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以后,是否就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了?不剥夺政治权利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享有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如果享有这些权  相似文献   

6.
吴平 《法学研究》1995,(2):36-40
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早期,并未出现。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7条就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这里的“犯本条例之罪者”,当然包括其中犯本条例之死罪者。“终身”一词在该条例中未有出现。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者,得视其情节轻重,附加宣告剥夺政治权”。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也有与之类似的规定。只是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才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7.
附加刑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刑法》第 57条第 2款规定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年以上 1 0年以下。”《刑法》第 53条规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 1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笔者认为 ,上述规定尚有一些缺陷。一是刑事政策方面的失误。如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法律未给减轻刑罚的机会 ,从刑事政策角度来看 ,不利于被单处剥夺政治权…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被宣告缓刑罪犯在缓刑期限内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在刑法中没有明显的条文规定,我们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享有政治权利。理由是:犯罪者负有刑事责任,被判了刑,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  相似文献   

9.
(一)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剥夺权利刑,建国初期及老解放区曾称为“褫夺公权”。“褫夺公权”这一法律名词,在我国,最早见于一九一二年旧中国的《暂行新刑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各国法律规定很不一致,有些国家除规定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外,还剥夺担任监护人等亲权。所以也有把这个刑名定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部分公民权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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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45条规定的各种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我认为此条第二项规定急需修改,理由是:1979年制定我国现行刑法的根据是1978年宪法。早在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才是我国现行宪法。这就是说,制定我国现行刑法的根据早在1982年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制定刑法的根据  相似文献   

11.
宋新国 《中国司法》2008,(8):110-110
92 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主要规定 问:我公司一名员工祁某因严重犯罪2年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近他被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同时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请贵刊结合这个案例,对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规定作一些介绍。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规定。它指出,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其中第(二)项“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原指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这与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是不一致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宪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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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本条款的适用,一致的见解认为,无论犯罪分子犯何种罪行,只要实际的宣告刑为死刑(包括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第57条第1款还存在另外的一种解释可能。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本条是承接第56条而来的,如果以此为前提来理解第57条,其含义则可以理解为:对于应当或者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即符合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该犯罪人被判断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换言之,适用第57条第1款需要以适用第56条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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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五十四条的末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我们对这一条从字面、词义上理解是: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其在执行期间,不论是否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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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这里说的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是已经被废止的一九七八年宪法所规定的“今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是  相似文献   

16.
《天津检察》2009,(4):7-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7.
对职务犯罪分子应予剥夺政治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无论是修订前的刑法还是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剥夺政治权利都是刑事处罚方法之一——附加刑的一种。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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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  相似文献   

19.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第50条至第54条对这一刑种的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总的来说,规定得比较科学,但也无法漠视其规定尚有一些瑕疵,有待于修改,有待于完善.本文拟就完善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建议.第一,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作为一种刑罚,尤其是一种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政治性的刑罚方法,更应当有明确的内涵.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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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第五十二条“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怎么理解和适用?如某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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