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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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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约在中国内地与港澳台适用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享有部分缔约权。国际条约在香港特区不能直接适用 ,其地位低于制定法。澳门特区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是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 ,条约地位优于澳门本地法。台湾法院将条约视为特别法 ,可以直接适用。中国缺少宪法性规范来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在中国内地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 ,中国亟需确立有关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宪法性规范。  相似文献   

2.
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的条约具备不同的效力等级,因此,笼统地谈论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问题是不严谨的。只有当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条约与国内立法冲突时,条约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关于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我国采取的是逐一立法的方式,即只有当我国的一项立法明确规定某项或某类条约可在我国直接适用时,该项(类)条约才可以通过并入的方式直接在我国适用,否则,只有通过制订国内法的方式,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  相似文献   

3.
吴秋萍 《法制与社会》2011,(33):256-258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包括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以及条约在国内适用时的解释三方面的内容。本文指出针对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立法与实践较为混乱的问题,我国应在《宪法》中对条约的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采用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条约适用方式,并区分“直接适用条约”与“非直接适用条约”,以便更好地确定在“直接适用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及解释条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加入WTO后,要求我国立法与司法必须与国际接轨,由此关于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得到各方关注.本文探讨了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并就我国适用条约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屈广清  刘萍 《河北法学》2005,23(10):75-77
<海牙规则>是有关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实体私法条约,我国没有加入该条约.<海牙规则>在我国涉外海事审判中不能直接适用,但是,基于冲突规范的指引,<海牙规则>在我国可以作为准据法间接适用.<海牙规则>第10条不应作限制解释,不应成为其在我国间接适用的阻碍.  相似文献   

6.
也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国际条约在内国的适用是一个由国家承担保证义务的国民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实现的过程。本文认为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不仅将导致国家主权对内职能的削弱 ,而且实际上也不利于国家履行国际条约的国际义务。因此 ,修改原有的国内立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使其符合我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才是我国履行条约义务的唯一方法。  相似文献   

7.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有效构建和维护国际秩序的法律工具。条约缔结、条约效力与条约适用构成条约制度的重要内容。条约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宪法承担着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要功能。各当事国理应由其宪法规定条约制度,以便从根本上避免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混乱。纵观条约入宪的域外立法,因受到传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的影响,条约入宪模式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变化形式。随着中国不断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条约入宪成为协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枢纽,我国在构建条约入宪体系时应突破传统理论桎梏,以协调论为指导赋予条约低于宪法高于法律的国内法效力,重新划分公法条约与私法条约各自的适用方式,不断契合中国法治需求,为中国的国际法治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8.
赵建文 《法学研究》2010,(6):190-206
从中国缔结和履行国际条约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中国有效的国际条约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情况;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低于宪法高于法律的效力地位。国际条约应当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层级。明确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白峻 《法制与社会》2011,(31):18-19
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确立了民商事国际条约的优先、直接适用原则。对于我国已加入的条约,在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时可直接自动适用。通过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在一定情形下可导致间接适用我国未加入的条约。多个条约共同调整某一民商事关系时,应以体系解释的方法选择适用效力最为优先的条约。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原则协议排除非强制性条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比较国内外的直接适用条约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并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也存在表达过于简略,层次不够分明的问题。制定内容更为完备、层次更为清晰的直接适用条款是完善现有体制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11.
中国涉台海事案件类比涉外案件处理。当中国为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时,公约在涉台海事案件中有直接适用之余地。国际海事公约的直接适用以该公约与国内法存在冲突或者国内法缺失相关规定为前提,当公约与国内法规定相一致时,则适用国内法。同时,应区分私法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私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能够直接适用,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其直接适用的范围以技术条款为限。当中国为非公约缔约国之时,因国际海事公约的效力及于非缔约国,因此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国际海事公约也可以适用于涉台海事案件。  相似文献   

12.
董玉鹏 《法学论坛》2007,22(3):123-130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为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行业运营标准,要求其成员国的航空公司2007年年底之前在旅客运输业务方面全面采用电子机票,实现整个流程的无纸化.我国作为成员国,按照协会的要求逐渐在国内和国际航线上普及了电子机票,随之也带来了很多法律上的问题.尤其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跨越不同的法域,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冲突;所以随着国际航空电子机票的全面使用,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对此,我们应该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电子合同诸要素的法律适用,并在现有的基础上确立更加科学的管辖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何志鹏  刘海江 《北方法学》2013,7(4):125-132
国际法领域约束规制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模式有四种,即全球性国际公约间接管制模式、区域性国际公约直接管制模式、国际政府组织约束管制模式及国际非政府组织自身管制模式。由于非政府组织自身国际法律地位的缺失,四种约束管制方式一方面起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都存在缺陷。为了更好地使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除充分利用现有的规制模式之外,亟需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约束管制。  相似文献   

14.
《鹿特丹规则》以调整“海运+其他”运输方式的模式扩大了海运公约所调整的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但其毕竟不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因而证明其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及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5.
“泰坦尼克”案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华 《现代法学》2005,27(4):189-193
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内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应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同时还需要适用国际条约、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同时,中国《海商法》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这些国际核心罪行.  相似文献   

17.
南海领土争端主要包括岛礁归属与海域划界两个方面.不同的国际法渊源在南海领土争端的法律适用中具有不同的作用.目前,中国主要倚重以国际习惯为代表的传统国际法规则,周边国家则大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抗甚至否认中国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借助国际法渊源理论,对南海领土争端中可能适用的各种法律渊源加以界定和分类后,可以确定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适用顺位是问题的核心,而国际习惯在解决南海领土争端问题上的优先地位应予尊重.  相似文献   

18.
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需要,是积极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需要,更是将中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需要。作为一部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公约接轨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有力地推进海事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海事审判程序的完善和海事审判队伍的建设。  相似文献   

19.
国际海事组织在过去几十年一直努力推动捕捞渔船安全国际立法工作。通过对主要的涉渔海事公约以及港口国监督措施,特别是《1993年捕捞渔船安全议定书》和《捕捞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探讨,建议中国渔业主管部门、渔业界及行业组织重视国际渔业法研究和普及工作,积极行使国际法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义务,参照相关海事公约及时修改国内海事安全和渔业法规,依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渔船和渔船船员登记系统,增强对捕捞渔船现代化和渔船船员培训事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国海洋渔业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20.
孙超  马明飞 《河北法学》2020,38(1):183-191
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海洋领域的细化,反映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和价值目标。它创造性的继承并发展了和而不同思想以及共同体思想,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新的价值指引。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共同体成员基于海洋共识和共同的海洋利益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在海洋领域的共同合作形成的联合体,包括海洋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和生态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区域可以通过实施多边海洋行动,构建区域海洋命运共同体,实现区域合作关系的升级。海洋命运共同体是超越民族和国家的海洋观,中国在全球可以通过构建海上丝路命运共同体、提升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和形成国际海洋法律新制度来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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