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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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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单放货一直是航运实务操作上经常发生之问题,就承运人而言,其对无单放货究竟应当负担何种责任?实务上对于经常发生无单放货之类型又为何?经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大会第六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作出了新的规定。在界定无单放货概念的基础上,归纳航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的几种模式,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认为将无单放货定性为侵权与违约责任之竞合,允许提单持有人择一行使权利,对请求者而言,保护较为周延,同时介绍《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对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程序可不凭提单放货这一创举性规定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2.
徐瑾 《法制与社会》2010,(35):360-360
长期以来,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也未有统一的认识或做法。在此,有必要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进行探讨,以维护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3.
柴青  刘旭 《法制与社会》2012,(21):237-238
在当前海运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变革性,为解决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公约中的无单放货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但是公约中无单放货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疑虑,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立足于货物交付,就《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及其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和较深入评析的同时,也积极为我国的贸易实践和海事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陈宪民 《河北法学》2006,24(4):66-68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随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提单也从一般托运收据发展成为物权凭证.提单作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抵押,它已具备了一种有价证券的性质.提单的内容、条款以及调整提单的法律也随现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而日趋详细和完善.但是,近些年由于航运的变化,无正本提单提货的现象频繁发生,这种行为的产生对传统的航运制度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很大.无单放货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都引起重视,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5.
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以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为基础,论述了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单放货纠纷首先应适用提单准据法,在提单准据法不能规范无单放货行为时,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无单放货地的法律作为无单放货纠纷的准据法。同时也分析了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无单放货地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并指出根据中国立法,不存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而确定无单放货行为适用行为地法的可能。  相似文献   

6.
《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问题设计了新的解决机制,通过使特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合法化,试图减轻承运人的负担,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采取规范分析的方法,对这一机制进行解构,论述其给各当事方的法律地位所带来的变化,认为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良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在海运市场上往往出现这样一种局面:船舶已经到了目的港口但提单迟迟不到,这样提货人因为手中无单而无法提货,船运公司亦会拒绝把货放给无单的"所谓"提货人,到头来,船在港口滞留耽搁船期不说,亦会承担巨大的风险和港口费用等开支。实际上收货人和船运公司最后往往达成协议而无单放货,甚至在有些航线上成为常态,但无单放货严重地侵蚀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根基,扰乱了航运秩序,在此本文介绍了两种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8.
钟永康 《法制与社会》2010,(22):120-121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无单放货的最好结果便是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是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这样只是在程序上有瑕疵,对于买卖双方和承运人则无实质影响,甚至可以促进商业流转速度。不过无单放货的风险在于,若无正本提单提货人与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不同,就容易产生纠纷,产生诉讼风险。如何避免纠纷,降低风险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无单放货起因和风险的认知,理清对于无单放货的救济途径,强调在对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救济同时,不忽视对于承运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长期存在的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以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汉堡规则》的规定和国际航运实践做法,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种类等。  相似文献   

10.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11.
论无单放货引起提单物权性的争论   总被引:7,自引:2,他引:5  
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的定性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关于提单物权性的不同观点,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提单的物权属性进行诠释,进而提出间接提单功能的阶段论说。最后运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无单放货的性质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2.
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13.
《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14.
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有否实施放货,即有关货物交付的事实认定问题,近年来越来越成为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如何认定货物交付是一个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在检索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中对货物交付定义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海事审判实践中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各自举证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无单放货案件所应体现的价值取向,就此类案件中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和小结,以期为海商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应该说,自从提单这一运输单证诞生并开始肩负作为交付货物凭证的功能时起,无单放货就伴随其产生了。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认定无单放货的形式和性质以及因承担无单放货而产生的责任;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角度来说,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索赔权则是其关注的核心。为了解决中国海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5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在起草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国外海事审判经验,而英国又是海事审判最先进的国家之一,积累了大量有关无单放货的判例,因此有必要通过这些案例来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对相关内容进行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6.
两岸无单放货场合下责任竞合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承运人而言,交货时收回正本提单具有双重法律意义,即物权意义与债权意义。承运人无单放货往往会同时侵犯提单持有人基于货物占有关系的物权与基于运输合同关系的债权,其依侵权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依合同法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涉及传统民法中一个长期争论的重要问题,即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以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现象为研究背景,从两岸民法和海商法的现行规定、判例出发,逐一探讨责任竞合基础、承运人承责方式、责任竞合内涵与竞合模式评价等四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诉权属于诉讼法范畴的、程序上的权利,独立于实体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现行规定均侧重于对提单当事方实体权利的规定,而关于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诉权等程序性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观点的争论和不统一。结合中国有关法律、海事司法判决及英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同时重点对不同情况下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诉权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与中国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合理建议,以填补相应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8.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常常是无单放货案件的争议焦点。无单放货情况下,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交货行为,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卸货时起算,也不应从放货时起算,而只能从应当交货之日起算。在《海商法》下,时效中止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各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诉权的客观原因都可构成时效中止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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