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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各项价格法规,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但在实际的涉案特殊物品鉴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物品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鉴定方法的规则,导致同一物品的鉴定结论有着很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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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落马的贪官有个共性的特点:即都拥有若干房产。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对涉案财物予以扣押。其中,贪官那些靠巧取豪夺来的不动产,也应一律予以没收。将这些不动产拍卖后,拍卖款上交国库。因此,为了确保对涉案不动产的没收、追缴顺利进行,就必须正确适用扣押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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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扣押、冻结财物的移送问题高憬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移送、没收上缴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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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没收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设置了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没收三种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文被经常使用,然而,刑法理论界对追缴和责令退赔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由于理论研究非常薄弱,缺乏权威的、普遍认可的解释,司法人员则根据自己的理解操作,致使实务中的做法上大相径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追缴、责令退赔可否作为实体处罚措施予以判决问题,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没收三者之间的区别问题,追缴、责令退赔和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另行起诉的关系问题,刑事没收范围及刑事没收决定权问题,等等。本文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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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刑事诉讼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赔偿问题何定煌,凌虹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据、克敌制胜的有效手段,也是侦查中使用最为广泛,适用情况最为复杂的强制措施。如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法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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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没收”和“没收财产”在我国刑法中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司法工作者往往对这三个概念混淆不清,有的甚至在法律文书中也不加区别.如:有的法律文书中把本应“追缴”的财物,写为“没收”;有的则把本应“没收”的物品,写为“追缴”;更有甚者,则把本应对被告判处“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的,却以赃款赃物已经没收为由,不予判处,从而放纵了犯罪.从表面现象上看,“追缴”、“没收”和“没收财产”都是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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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是指刑事生效裁判书中有关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理,对罪犯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内容.其中,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理,由于生效判决书中已有明确、详细的表述,实践当中只要严格按照生效判决书去执行,一般不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关键是在对罪犯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的执行中,存在着执行程序如何规范以及执行难的问题. 在罚金刑的执行实践当中,对于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的罪犯,只单处罚金的执行比较容易,一般罪犯都能缴纳.但对于一些主观恶性深,且犯罪时就属无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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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追缴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中追缴应定性为财产保全性扣押。如此定性妥当解释了它与刑法意义上的追缴等内容和刑事诉讼法上扣押的关系,而且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宜将原法规定的扣押称为证据保全性扣押,将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追缴更名为财产保全性扣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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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 Cheng-sheng 《河北法学》2012,30(3)
我国刑法第64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只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没收的前置程序,追缴的犯罪所得物中有被害人且存在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其余的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应当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犯罪所得财物;没收权的适用主体只能属于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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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 %& 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只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没收的前置程序,追缴的犯罪所得物中有被害人且存在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其余的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应当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犯罪所得财物;没收权的适用主体只能属于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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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了扣押款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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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这一规定中明显地看出:“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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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下午,淮北市中院对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匿炳文之子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8.1万元、美元5.1万元上缴国库。
匡炳文案是安徽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父子同堂受审的职务犯罪案。之前.父子俩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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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以及《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以下简称《退赔财物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收"、"追缴"和"责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