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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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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错捕”准确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的证据条件发生了变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错捕的理解和认识很不一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普遍存在“怕错、怕赔”的思想和“错一全盘皆输,宁漏勿错”的倾向,以致束缚了逮捕机关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的手脚,直接影响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非常有必要给错捕以准确定位。一、“错捕”的认定依据及概念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O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2.
逮捕条件的适用难题有三:一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和“现实危险”如何判断;二是对径行逮捕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以及是否只要曾经故意犯罪就应当逮捕;三是对违规转捕是否需要审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本身的合法性。破解的对策是心存正义并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确社会危险性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一种综合全案证据的刑罚预期,曾经故意犯罪的需要全面考虑前罪性质、与后罪时间间隔,以及后罪的行为的手段、对象、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违规转捕应当审查前置程序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逮捕条件的适用难题有三个方面:一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和“现实危险”如何判断:二是对径行逮捕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以及是否只要曾经故意犯罪就应当逮捕;三是对违规转捕是否需要审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本身的合法性。破解的对策是心存正义并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确社会危险性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一种综合全案证据的刑罚预期,曾经故意犯罪的需要全面考虑前罪性质、与后罪时间间隔,以及后罪的行为的手段、对象、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违规转捕应当审查前置程序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4.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从前提、程序、实质三个要件入手加强对逮捕适用的程序控制。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因忽视“犯罪嫌疑人在案”这一隐性的逮捕前提性条件而导致的“空捕”现象,应明确其为非法逮捕。在逮捕的程序要件上,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责任担当,自觉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逮捕的必备程序要件,未经讯问,不批捕。在逮捕的实质要件上,应明确必要性要件之地位以及其与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关系,对实质要件坚持“四要件”体系,即:(1)证据要件;(2)刑罚要件;(3)社会危险性要件;(4)必要性要件。至于迳行逮捕,其社会危险性是法律拟制而非推定,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亦无法推翻,只能从合法性角度展开羁押必要性审查。  相似文献   

5.
新修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修改。细化了逮捕的条件,改进逮捕审查程序,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捕后立即执行,检察机关承担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将监视居住改造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凡此种种,修改的价值核心均为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当前逮捕案件质量问题越发受到关注。逮捕的质量应从证据标准、事实标准、必要标准、时效标准、公诉标准、错捕标准等方面严格把握。  相似文献   

7.
在“捕诉分离”案件中,由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属于不同的检察部门负责,客观上导致侦查活动存在一定的“监督盲区”,这既不利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不利于侦查监督力量的有效整合,同时也不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在“负责逮捕的检察院”与“负责起诉的检察院”之间建立“双向通报”机制,明确各自在不同办案环节的职责,重点解决“捕诉分离”案件中侦查监督工作出现空白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律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实施逮捕三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理解机械化;混淆诉讼各时期的证明要求;“以捕代侦”提法的片面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根治对策。  相似文献   

9.
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办理刑事案件,提请批准对人犯实行逮捕,必须严格坚持逮捕所需的条件,否则,就有可能造成错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40条的规定,提请逮捕的首要条件,必须以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幅度修改:一是细化了逮捕条件,二是改革了审查逮捕程序,三是延长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时间,四是提出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五是明确了捕后将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应及时通知家属。正确理解、适用这些规定,对于贯彻新刑诉法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司法改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构建相关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新刑诉法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幅度修改:一是细化了逮捕条件,二是改革了审查逮捕程序.三是延长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时间,四是提出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五是明确了捕后将嫌疑人、被告入送看守所羁押应及时通知家属。正确理解、适用这些规定.对于贯彻新刑诉法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司法改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构建相关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2.
新刑诉法对审查逮捕中的社会危险性条款进行了列举,进一步完善了逮捕制度.公安机关对提捕案件的逮捕必要性进行说理、检察机关对不捕案件的原因进行说理,双向说理机制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目前,应该从速捕中的双向说理机制理论探讨出发,以双向说理机制实施一年的司法实践为基础,通过严格执法、公开审查、机制创新等途径,进一步完善逮捕中的双向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13.
新逮捕条件探析刘晓宾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逮捕条件作了重大修改,逮捕的首要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面对逮捕条件的变化,如何理解和把握新的逮捕条件,笔者在此谈点粗浅...  相似文献   

14.
附条件逮捕在北京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达成了共识,在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批捕率下降了,捕后无罪率提高了,该制度对于逮捕制度的完善有意义,应当加以肯定.第一,附条件逮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没有问题,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法定的逮捕条件、特别是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规定得比较模糊.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因为规定的模糊不清,所以六机关才出台了解释,但是这三条解释并没有解决问题.查证属实的是什么证据,究竟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相似文献   

15.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逮捕条件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慎捕等执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对于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应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通过对法条的五项社会危险性规定逐项进行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16.
“变更型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严重违反法定义务而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的逮捕。“变更型逮捕”性质上仍然是一种逮捕措施,它的目的在于保全刑事审判及执行的进行,因此它必须符合一般逮捕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只表明其具备了一般逮捕中的必要性条件,对其是否采用逮捕,还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另外两个条件,即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只有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一般逮捕的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变更型逮捕”。  相似文献   

17.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逮捕适用控制体系中的一项新措施,旨在解决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问题而不是当初逮捕羁押必要性的问题.对该项制度应当从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查后的处理等诸方面进行科学构建;从未来发展方向看,应当将该制度从监督性审查改革为司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通过从诉讼法学、立法学以及逻辑学的角度,对逮捕的三个奈件逐一进行分析、论证,认为:逮捕的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表述既不符合文法,也不符合逻辑;逮捕的第二个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缺乏法律用语的严谨性;而第三个条件"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亟待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9.
附条件逮捕是一种特殊的逮捕工作制度,其适用的证据条件仍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适用的证明标准非一般证明标准,而是例外证明标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但本质上它仍属普通逮捕范畴。附条件逮捕具有一般逮捕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它也提高了一般逮捕证据条件的证明标准,强化了定期审查与侦查监督的效果。  相似文献   

20.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有着三重生成逻辑:在历史逻辑上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延续传承,在政治逻辑上是对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贯彻,在实践逻辑上是对刑事司法领域改革探索的总结提炼。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政策内涵进行创新诠释,首先应将“少捕”理解为是公检法的共同任务,在报捕、批捕和决定逮捕每个环节都应尽职守则、协力配合,并将“少捕”从轻罪延展到部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其次,明确“慎诉”的适用对象既有自然人犯罪还有单位犯罪,从立法修订和司法指引多个层面激活起诉裁量权的各种行使方式,并在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慎用抗诉权;最后,落实“慎押”政策除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应对拘留后羁押做好监督,同时将“慎押”中的“押”扩张解释为未决羁押和已决羁押,分别与“少捕”和“慎诉”呼应,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的人权司法保障。为了实现政策的落实落地,须从观念、制度、机制三重路径作出努力,做好从治罪到治理、从关人到管人、从专识到共识的观念转变,建立完善听证制度、合规不起诉制度和羁押替代制度,优化革新绩效考核机制、捕诉押必要性审查量化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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