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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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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男,41岁,工人。 1981年6月某日,王×乘其妻上夜班之机,勒令长女李×(时龄11岁)脱下内裤。李×不从,王×便打了女儿两耳光,然后扯下其内裤,用生殖器在其外阴、大腿处摩擦,直至射精为止。自此以后,王  相似文献   

2.
原告张××,女,49岁,工人。 被告李××,男,55岁,干部。 第三人王×(系原告之女),24岁,工人。 第三人李××(系被告之子),28岁,工人。 1992年8月7日王×与李××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20日原告张××交给女儿王×2400元要其自己选购一台电冰箱作为嫁妆。王×于当日下午由被告李××陪同到商场购得电冰箱一台,价款2243元。由于是有奖销售,共获奖券74张。购回冰箱后王×将冰箱放置新房(李××住室),又将74张奖券及买冰箱剩余款  相似文献   

3.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4.
最近,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的案件。案情是:原告人吴××(女,二十七岁,干部)与被告人张××(男,六十五岁,工人)之子张某于一九八○年四月结婚,一九八一年一月生一男孩。张某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五日病故,临终前留下遗嘱,将银行存款一百五十元给其父张××继承。后吴××与张××为抚养男孩及继承张某遗产问题发生争执,吴起诉到法院。经查,这一百五十元存款是张某生前与吴共同储蓄的财产。吴××、张××各自坚持要抚养小孩、继承一百五十元存款及其他遗产,互不相让,多次调解未得解决。除子女抚养和其他遗产继承问题外,这一百五十元存款应如何处分?张某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它涉及到处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问题,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5.
一、案情 被告人李××,男,31岁,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高中文化,系A县物资局驻广西北海市凌海公司职员。1993年5月5月,李××与凌海公司签定合同,合同规定:李承包该公司100万元资金进行合法贸易、经营活  相似文献   

6.
法律顾问     
这两起案件应如何定性? 来信我院受理了这样两起案件:被告人孙××,伙同他人窃取沙沟供销社的空白收购凭证,私刻并加盖收购员印章,填写收购红麻凭证六张,计二千七百五十七斤,价值人民币一千四百三十五元,冒领后分得赃款四百元,被认定为“伪造货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拾到本县粮食局的空白进货票后,私刻并加盖粮站验收员印章,填写稻米进货票七张,计一万二千零  相似文献   

7.
被告人尹树剑,男,24岁,曾因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教育过。被告人李晓燕,女,21岁,曾因斗欧等问题多次被公安机关教育过。案情: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时许,被告尹树剑、李晓燕随他人安葬死者陈××的汽车至武汉关加油时,尹在车上见来风县建筑公司在此加油的东风牌汽车驾驶室内有一公文包(内有现金2000元),便跳下车将公文包窃取,当即将包递给李,李随即藏于身上,失主发现后,二被告又商量离开现场,后李携带赃物逃离现场至男朋友家,当天破获此  相似文献   

8.
原告:李英,女,四十岁。 原告:李明,女,三十七岁。 被告:李伟,男,五十七岁。 被告:李芝,男,四十五岁。 上列当事人之父李××娶二妻一妾。前妻徐氏(一九三三年死亡)生女李仪;后妻张××(一九八○年死亡)收养子李伟;妾郑××(一九七一年死亡)生子李芝、女李英、李明。  相似文献   

9.
被告人黎××(男,27岁,以下简称黎),是珠海市香洲区信用社的记帐员。1988年lO月24日上午,黎在正常的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3175”号帐卡上附有已填满但未注销的活期存折一本,余额为人民币39900元,户主是“××公司”(户主在换领新折后又再存入两笔现款共人民币4500元)。黎便乘信用社其他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该活期存折窃走。到下午下班后押款  相似文献   

10.
案情:被告人李××,某铁矿工人,王××,某生产队员,张××,某公社干部.前列被告李××,于一九八一年五月,经事前与王××合谋,以班、组生产需要为名,从库房领出合金钻头一百一十五个,王××在销出此赃物时,与张××商量解决销路问题,张××明知钻头来路不明仍帮助王××将钻头以每个十一元六角销出,总价额为一千三百三十四元.同年六至九月,李××又先后五次骗领钻头三百零八个交王××销赃.  相似文献   

11.
英国中国项目开拓公司董事长陈罗拔(男,67岁,葡萄牙共和国国籍)来京同芦景怀、李长江(均另案处理)在回龙观饭店舞厅跳舞时,与胡××(女,19岁)、李××(女,17岁)相识(胡、李二人均另案处理)。次日晚,陈与芦景怀、李长江将胡××、李××带到田园庄饭店包租的房间内嫖宿。陈将李××单独领至该饭店541房间内发生性行为,并送给李××衣  相似文献   

12.
被告人孙明亮,男,十九岁,甘肃省泾川县人。原系甘肃省平凉市柳湖乡保丰村农民。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晚八对许,被告人孙明亮偕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张××,郭鹏祥对陈××撕拉纵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  相似文献   

13.
被告人张××,绰号军师,男,17岁(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1988年12月26日下午2点许,张××到本村棉花收购站玩耍,看到5号花垛的棉花有些潮,自认为点不着,向在场干活的张×红、张×德提出用火点点试试,二人警告他“不能点”,说话期间,张××就用火柴在棉花上试点,5号花垛起火,张××遂即用身体滚压火苗,其他在场人也用工具拍打,但未能将火救灭,致使5702.7公斤棉花被烧毁,13650公斤棉花被降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6475.25元。 某中级人民法院在研究对张××的行为定性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9,(10)
今年3、4月间,某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诉“强奸案”。法院查明案情如下某晚,被告人张贤(男、17岁)、陈建(男、17岁)、陈周(男、19岁),与陈庆(男、在逃)等人,分乘2辆摩托车到黄镇女青年朱××个体理发店玩,后共同策划将朱带出奸淫。张贤要朱同他们一起出去,朱不从,后猜想朱有月经,将情况告诉随后而来的被告人郑建(男,18岁),郑唆使张说:“管自把她带出来。”当晚9时许,张贤、陈建待朱下班关门后,不顾朱的拒绝和呼叫,将朱拉上摩托车带到翁镇陈××家(无人在家)。郑建、陈周、陈庆驱车随  相似文献   

15.
被告人柳××性情粗野、经常无端殴打其妻李淑文。李不堪虐待,在其妹陪同下到黄骅县法律顾问处,要求代写离婚诉状。律师李××(女)接待了柳妻并为其代写了离婚诉状。柳得知妻子要与自己离婚,而且是律师为妻子写的离婚诉状,便认为李律师肯定是个男的。其妻再三解释、柳根本不相信、还怀疑其妻和李律师有不  相似文献   

16.
案情一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午,在木城涧煤矿家属宿舍区,被告人田晓明(男,二十岁,待业)、张沫(男,十九岁,待业),看见徐××与张××打架,先后去拉架。徐××认为田拉偏架,双方发生口角。当日下午和晚上,徐××伙同其兄徐越江(男,十六岁,学生,纠集了十多人,手持木棍、铁铣,两次到张沫家中要找田晓明打架,被张沫劝阻。徐等走后,张、田和他们的同伙贾某都认为徐等欺人太甚,自己方面“太现眼了”,要报复。次日上午,他们又和张××商议,一致认为非打不可。为此,各自准备了菜刀、斧子、管叉,张沫还特意借来半把磨得非常锋利的剪子。他们还商定打完之后,逃往外地,并准备了钱和粮票。上午十一点多,当他们得悉徐越江正在前往当地合作社途中,就分两路去截他。张沫和田晓明在合作社的附近截住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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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孙某,男,22岁,工人。1987年9月×日晚,被告人翻窗进入某厂财务室行窃,撬开会计办公桌,内无现金,便撕下三张空白支票,将抽屉内的单位公章(此章已通知作废),会计私章和厂负责人私章盖在空白支票上,即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在空白支票上填写金额15000元,注明“基建工资”用途,去银行取款,银行营业员见支票盖的是作废印章,诘问被告人,被告人慌忙逃跑,后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18.
《人民司法》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发表了中共湖南省常德地委政法委员会黄天伏同志《这起盗窃案的数额应如何认定?》的文章,对于黄同志的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看法,现提出以便探讨。 对于被告人叶××、李××的盗窃次数及所窃财物的数额应如何认定,黄天伏同志赞同第三种意见,即认定作案两次,盗窃财物的数额按所窃打气泵实际价格的两倍——四百八十余元计算。在认定叶××、李××作案两次的问题上,我同意黄天伏同志的意见和分析,但不赞同他对盗窃财物数额的计算方法。我认为应按文中第二种意见处理,也就是认定作案两次,盗窃财物的数额,第一次按打气泵的实际价格二  相似文献   

19.
被告人乔香林原系湖北省京山县××公社六房信用社会计.被告自一九八一年九月至一九八二年二月仅凭私人关系,先后七次将国家公款借给河南省南阳市××厂姨表兄李××八千元购卖汽车;借给本县食品公司杨××一千元结婚;借给木材公司陈××一  相似文献   

20.
被告张××(男)与原告陈××(女)于一九六七年自愿结婚,夫妻都在兰州某厂研究所工作,生有两个孩子,感情尚好。被告张××一九七六年结识同所女技术员朱××(其父是高级干部)后,两人交往密切,关系暧昧。被告张××为了达到与朱结婚的目的,利用其妻陈××身体有病,要求调往南方工作的迫切心情,主谋策划了先行离婚,待调走后再复婚的骗局,陈××信以为真,遂由张草拟离婚协议,经陈誊抄呈送本单位,取得组织证明后,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十六日在当地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嗣后,张为了稳住陈的情绪,通过孩子给陈传条子,再三表示工作调成之后一定复婚,并以夫妻关系的口吻托人帮助陈调工作;在陈调走时,张又将离婚时确定由自己抚养的大女儿交她带到南京一起生活。一九七七年六月陈调至南京后,接二连三地给张来信商议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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