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
《公民导刊》2006,(10):57-57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机动车驾驶员。近日.在接受执勤交警例行检查时被告知。因为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我的机动丰驾驶证已被当地车辆管理所注销了,并以无证驾驶为由对我进行了处罚。对此。我感到很不理解,自己没有及时去换证,车管部门就可以进行注销吗?合法吗?  相似文献   

3.
众生相     
无证驾驶造成惨剧 找人顶罪累及“无辜”2005年11月,安徽宁国人冯忠义想过把开车的瘾,便无证驾驶轿车载沈学忠(司机)及胡观林等人,由宁国市城关向江苏省苏州市方向行驶。在途经梅林镇境内时发生车祸,造成乘客胡观林受重伤。事发后,冯忠义为逃避法律制裁,便要求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沈学忠顶罪。沈学忠出于朋友义气便同意了冯忠义的请求。起先,宁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据此认定沈学忠酿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因沈学忠具有驾驶资格,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没有不透风的墙。事隔几日,有人向交警大队举报冯忠义的“调包计”,宁国市公安局…  相似文献   

4.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朋友驾车将一名行人撞倒,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行人受重伤。我朋友立即打电话报警。事后,他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请问。我朋友报警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6.
私企职工一定要购买养老保险吗?编辑同志:我是一名私营企业的打工仔。现在我每月的工资都被老板扣了一部分,说是替我们买养老保险。请问,我如果辞职或是被老板“炒鱿鱼”,这笔钱能否要求退还?如不能退,以后又该怎么办?另外,我可否不买养老保险?四川省泸州市舒国...  相似文献   

7.
警官信箱     
让司机逃跑导致行人死亡,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吗?编辑同志:我家有一辆跑运输的大货车,驾驶员王某是聘用的。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王某在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张某撞倒在地,王某当时就打电话给我丈夫,说自己由于违章闯祸了,并说明了事故现场的情况。我丈夫得知现场无目击者时,叫他赶快开车逃跑,这样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结果张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公安机关也迅速侦破了此案。最近,王某和我丈夫都被以交通肇事罪判了刑。我认为我丈夫既没开车撞死人,又不在现场,就算让司机逃跑不对,也不至于被判刑。请问,法院这样判,对吗?读者丽娟丽…  相似文献   

8.
扁鹊最差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哪一位善于医术?” 扁鹊答复说:“长兄最佳,中兄其次,我最差。” 魏文王说:“为什么会是这样?你能说明白一些吗?” 扁鹊答复说:“我长兄治病,是消除病症于未发生之前。别人根本察觉不到病症,所以他的名气只有我们家才知道,根本传不出去。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0.
法律问答     
法律问答编辑同志:我因无证经营个体旅社,被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我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后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对我进行了处罚。请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我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合法吗?江苏...  相似文献   

11.
小保信箱     
无证驾车身亡被认定为工伤正确吗小保:我单位职工刘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一辆汽车相撞,不幸身亡,刘某的儿子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我公司认为,刘某是因为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事故,是属于非法驾驶,不应该作为工伤处理。但之后人民法院也判定这是一起工伤事故。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我们还有没有必要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12.
一、案例摘要 例1胡某,男,28岁。因家庭琐事,于1989年元月某天中午与其弟发生激烈的口角。 口角过程中,其弟拿来一把尖刀走到胡某面前说:“信不信?我捅死你!”胡某当即解开自己 的衬衫,露出胸部和上腹冲着其弟说:“来呀,你来捅呀!”此时,其弟右手持刀,突然朝胡的 上腹猛刺一刀。胡当即倒在床边地上,欲呼叫,被其弟拖下床上的棉被盖住,捂压其口鼻 部,片刻后死亡。案发后,凶手谎称胡某自杀身亡。现场勘查发现带血的尖刀一把,无明显 搏斗痕迹。 尸检所见:死者上身穿一件淡红色园领衫,下衣边平…  相似文献   

13.
许晓蕊 《人大建设》2010,(10):56-56
编辑同志:前几天,我的一个亲戚驾驶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在公路上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他想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具体应当怎样索赔?  相似文献   

14.
漫画与幽默     
“穷”画家   一位贵族带着女儿在湖边散步,不远处有位画家在埋头作画。女儿跑过去看画家画画。   贵族悄悄对女儿说:“瞧,这个叔叔多可怜,穷得连相机都买不起。” 歌唱家   甲:昨天我听见你唱歌了。   乙:是吗?我可是花了 100万来学唱歌。   甲:那我想介绍你认识我的哥哥。   乙:怎么?他也是歌唱家?   甲:噢,不,他是律师。他能帮你把钱要回来。 喂,我是老板   在非洲,白人家里的佣人一般称呼男主人为“老板”或“先生”,称女主人为“太太”,从不直呼姓名。老板说一不二,佣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  相似文献   

15.
同是殴打他人为什么要提起不同的诉讼?编辑同志:某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去某饭店发放卫生合格证时,因发证与老板发生争吵,将老板打伤,受伤人去法院请求赔偿,法院让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该所一工作人员去某饭店吃饭,酒后因菜价与老板发生争吵,将老板打伤,伤者去...  相似文献   

16.
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车主能否提起要求经济赔偿的民事诉讼?编辑同志:我们的女儿在上班途中被拉沙的汽车轧死,肇事后,司机逃跑,后被抓回。经交通事故处理科派人到现场进行勘查,最后认定:汽车司机刘某负全部责任。但是刘某不是车主,车主是高某,刘某是在为高某执...  相似文献   

17.
“自行车”?还是“漂亮的汽车”?伊安·吉格斯在17岁那年,已经进入主力阵营并已代表曼联踢了25场比赛。当时曼联足球俱乐部有很多球员都拿到了俱乐部配给的汽车,那种车很漂亮,也挺便宜。吉格斯觉得自己也应当有资格有这么一辆汽车。于是他就去找老板,鼓起勇气对老板说:“我现在已经进入主力阵营,而且踢得挺好,我想我也应该得到一部汽车。”老板说:“你想得到一部车?你的意思是一部自行车吗?”听了老板的话,吉格斯差点气晕了,但他没有因老板的轻视而萌生去意,更没有因此消极,而是憋着一口气,把劲儿用在了比赛上,他要用…  相似文献   

18.
兄弟     
兄○弟石景华刚进办公室,电话就响起来了。抓起电话,耳畔传来三哥火冒冒的声音:“是虎子吗?快来吧!反天了,几个工人把田厂长的头都打破了!”一听说又是田厂长的事儿,我就叹息:“我这儿抽不开身哩,等等吧!”“痛快点儿,到底来不来?别以为离了你那夜壶人家就不...  相似文献   

19.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20.
警官信箱     
经本人同意使用的婚妙照,还会侵犯著作权吗?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摄影楼的老板,前段时间,我经好友的同意,将他在“梦幻”摄影楼拍摄的婚纱照洗了一套放到我的影楼做样品。因为他的照片拍摄、制作水平较高,人物、色彩搭配等比较完美,吸引了许多顾客,我的生意也兴隆起来了。但出人意料的是,我的邻居─—“梦幻”摄影楼的老板却一纸诉状把我告上了法庭,说那些照片是他照的,告我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我百思不得其解:照片是我朋友的,并且我使用这些照片是经其同意的,我怎么会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呢? 李东李东读者: 从法律上看,顾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