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东根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136-140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
3.
4.
韦加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朋友驾车将一名行人撞倒,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行人受重伤。我朋友立即打电话报警。事后,他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请问。我朋友报警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6.
7.
8.
9.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6):33-35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0.
11.
12.
一、案例摘要
例1胡某,男,28岁。因家庭琐事,于1989年元月某天中午与其弟发生激烈的口角。
口角过程中,其弟拿来一把尖刀走到胡某面前说:“信不信?我捅死你!”胡某当即解开自己
的衬衫,露出胸部和上腹冲着其弟说:“来呀,你来捅呀!”此时,其弟右手持刀,突然朝胡的
上腹猛刺一刀。胡当即倒在床边地上,欲呼叫,被其弟拖下床上的棉被盖住,捂压其口鼻
部,片刻后死亡。案发后,凶手谎称胡某自杀身亡。现场勘查发现带血的尖刀一把,无明显
搏斗痕迹。
尸检所见:死者上身穿一件淡红色园领衫,下衣边平…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前几天,我的一个亲戚驾驶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在公路上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他想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具体应当怎样索赔? 相似文献
14.
15.
16.
17.
“自行车”?还是“漂亮的汽车”?伊安·吉格斯在17岁那年,已经进入主力阵营并已代表曼联踢了25场比赛。当时曼联足球俱乐部有很多球员都拿到了俱乐部配给的汽车,那种车很漂亮,也挺便宜。吉格斯觉得自己也应当有资格有这么一辆汽车。于是他就去找老板,鼓起勇气对老板说:“我现在已经进入主力阵营,而且踢得挺好,我想我也应该得到一部汽车。”老板说:“你想得到一部车?你的意思是一部自行车吗?”听了老板的话,吉格斯差点气晕了,但他没有因老板的轻视而萌生去意,更没有因此消极,而是憋着一口气,把劲儿用在了比赛上,他要用… 相似文献
18.
19.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