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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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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明代河南地方法律制度包括两大类别:中央制定的国家律例和地方制定的政策法规。国家律例作为全国通行的法律规范是河南地方法律的制度框架和制定依据,河南地方法规则是国家律例在具体区域内的体现和补充。明朝法律制度概况立法概况明代立法成就是中国传统帝制时代又一高峰时期,具体成就表现如下:第一,承宋元时期立法的驳杂而呈现简约化;第二,行政法制度化;第三,民法平民化;第四,刑法定量加减;第五,司法制度化。  相似文献   

2.
<正>清代河南地方法制承袭明代,司法领域以国家律例为主。在具体事务运作过程中,地方性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有了长足发展,出现河南省内的条例、成案等。国家律例与地方性法规良性互动,使河南地方法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也保障了清代时期河南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3.
<正>清代河南地方法制承袭明代,司法领域以国家律例为主。在具体事务运作过程中,地方性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有了长足发展,出现河南省内的条例、成案等。国家律例与地方性法规良性互动,使河南地方法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也保障了清代时期河南社会的稳定。清朝河南地方司法对中央法制的影响清代河南地区司法实践是中央法制在地域上的具体形态,两者存在互动关系,清代河南地方司法对中央法制具有重大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4.
(一) 完整意义上的法制,是成文法制与现实法制的有机统一。成文法制就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运用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制度。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在我国,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暂行经济法规,以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里的制度首先指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直接相关的各种制度,譬如刑事、民事立法制度、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与工作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合同与公证制度等。同时制度也应包括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因为以上  相似文献   

5.
访日随感     
日本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二战结束之前,日本法律尚未自成系统。1860年以前主要受中国的影响,明治维新以后,制定了新律纲领等。1872年改变律例,1880年以法国法律为蓝本制定了制罪法,1890年制定法院组织法。之后受德国法律的影响,1922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跟德国的相类似。1945年日本战败,日本在各个领域开始吸收各国法律,特别是受英、法的影响较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一是法院从司法省独立出来,司法省改为法务省;二是废除了预审制度;三是强化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确立了检察官、辩护人的对等地位;四是排除了法官先入为主,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开庭前检察官只向法院提供起诉书。可以说现代日本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受西方国家法律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判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古代判词研究汪世荣在制定法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判词作为律例作用于具体案件的产物,反映和体现着律例的实施状况和结果。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来说,当运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律例进行法律调整时,绝不可能根据立法者在立法时预先设定的情况机械地进行。...  相似文献   

7.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制度伴随着马列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而为国人所知悉,它是工农民主专政的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权形式。中华苏维埃在1927年至1937年的十年间,在建立各个地方革命根据地的地方政权时,制定了许多地区性的法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统一了苏区法律制度,建立起了初具规模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本文拟从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法律体系结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8.
刘毅 《河北法学》2011,29(9):49-68
清末既是西方法律引进中国的开端,也是中国法学翻译的滥觞。具体可分为三个时期:公法时期,启蒙时期,修律时期。从林则徐为了解夷情而主持摘译《各国律例》,至沈家本为制定新法而遍译诸国法典,经过几代中西学人之艰辛努力,终于颇具规模地形成汉译西方法律与法学,从而为中国法律之现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卫生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卫生法律规范的一项专门性活动。这里的卫生立法,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卫生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卫生法律的其他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卫生立法体制,主要指有关卫生立法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纵的关于卫生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  相似文献   

10.
田志光 《研究生法学》2007,22(2):102-107
北宋是在割据纷争、生灵涂炭的五代时期建立起来的。宋初,统治者着力稳定社会,安抚百姓,又因国家初建,百废待兴,各项法律制度尚在草创时期,表现在刑法制定上,宋初基本上承袭了唐代的法律制度,自太祖至神宗各代君臣都注意制定法律,通过修律编  相似文献   

11.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区域一体化发展中,仍然必须尊重和保护地方的正当利益。当面对冲突的地方利益和地方政府间的制度壁垒时。应主要依靠法制协调来解决纠纷。这种协调既包括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有关区域发展的法律,或设立某种区域协调机构所做的努力,又包括地方政府间从地方性立法、地方行政和地方政治等方面进行的自主协调。  相似文献   

12.
一、审计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是其他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在法律体系中有“母法”之称。审计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国家经济法律,是宪法原则的体现和细化。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  相似文献   

13.
刘笃才 《法学研究》2012,(6):178-187
律令法体系对于分析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与律例法体系的概念相互配合将会对研究工作更加有利。战国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体系以律与令为主 体,是为律令法体系。明清时期例与律成为法体系的主体,可以名之为律例法体系。律例法体系取代律令法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发展。两者的转换使得法律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一些矛盾得到了解决。  相似文献   

14.
清末新政是河南地方警政建设近代化的开端,在经过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进一步发展,公布了一系列的警政制度,建立健全了地方警政体系,在河南近代警察制度的沿革过程中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其得失成败于现今地方警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明清刑事诉讼“依法判决”之辨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是否“依法判决”乃明清时期诉讼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民事诉讼而言,情理无疑是判决的主要依据,但法律仍不可忽视;从刑事判决来看,法律构成了判决的基础,然情理的作用也不容忽略。对普通刑事案件来说,“依法判决”已是学界共识;就疑难案件而言,司法官员也都非常重视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但是比附律例,参照成案,从律例中推导规则,乃至移情就法的现象同样普遍存在。除了慎刑、公正和维护皇权的原因以外,“依法判决”也是司法官员强化自身权力与利益的有效工具。  相似文献   

16.
孙琬钟 《中外法学》1990,(4):1-5,10
<正> 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主要是制定规章并保证其实施),对地方政府分管的各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主要有:制定行政规章,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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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论文顾目授予学位作者指导教师法律史“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初探”一以清朝律例变化为中心法学硕士刘佳柏桦法律史清“冒破物料”罪研究法学硕士刘志松柏桦法律史清代“官吏荫袭”律例与荫袭制度考证法学硕士于洋柏桦法律史清代“逃人法”研究法学硕士李佳珊柏桦法律史清代“越诉”罪研究法学硕士戚阳阳柏桦法律史法治大厦之基石一以民国时期山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硕士常光玮侯欣一法律史清末天津地方审判厅研究一以法院设置和运行为中心法学硕士边获侯欣一法律史权利的规范形态一立法文本中的权利表述法学硕士温荣侯欣一法律史…  相似文献   

18.
宋丹 《中外法学》1992,(2):55-57
<正> 军事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既包括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军事法律的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军事法律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那么,在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军事法律规范呢?这些机关在制定军事法律规范时,各自的职权范围是如何确定的?这就产生了军事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相似文献   

19.
沈寿文 《政法学刊》2010,27(5):5-11
通过对现行《宪法》,以及《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的考察发现,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法规制定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规定并不一致。导致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最为浅显的是立法者(以及修宪者)在制定法律性文件时没能与其他法律性文件相协调;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根植于两种错误观念中:一是误解了人民权利的正当性基础与国家权力(包括法律性文件制定权)合法性来源的差异,二是混淆了《宪法》和法律在规范国家权力中的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20.
春杨 《法学研究》2011,(3):175-193
明清时期民间田土买卖盛行找价回赎之风,围绕着找价遭到拒绝或多次找价,在新旧业主之间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乃至诉讼。依据徽州契约和州县官员办案手记等资料,可以看到田土找赎习俗和纠纷形成的原因,明清朝廷、地方官员及民间百姓针对找赎习俗的不同态度及州县官员解决找赎纠纷的依据和方式。虽然民间找赎习俗与国家律例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明清朝廷因时制宜,不断调整有关律例,地方官员在执法中灵活变通,充分考虑当地民情,这使得田土交易秩序得以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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