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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轫于战争特殊时代的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是边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六法全书、中共的政策、边区民事立法、民事习惯构成了边区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中共领导了边区民事立法,体现出民主立法、与时更进、因地制宜等特征,深入分析边区民事立法的基本经验,有助于推动当代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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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后,边区形成了以边区参议会行使民事立法权为核心,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各县市参议会也享有一定的民事立法权的民事立法体系。边区民事立法活动经历了初创、发展与完善等几个阶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通过对珍藏于陕西省档案馆内与边区民事立法有关的史料和其他文献的研究,以期对科学认识陕甘宁边区民事立法活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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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政府创制民事法律的活动,是边区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在创制民事法律的过程中,边区政府采用了单行法为主的法律创制方式,同时,又以自主创制民事法律与有条件地援引国民政府法令相结合,自立创制与有条件地援引国民政府法令相结合,成文法与习惯法互补,法的实施与司法解释,重点创制与逐步完善相结合,以及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和划分总则与分则的立法技术。这些方式,使边区的民事立法与边区的实际紧密结合,其所坚持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和重视调查研究,注重法律创制和边区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做法,为当代中国的法律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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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相关史料和研究,将唐代民事立法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民事法律制度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特别法和习惯的上升时期。与其他朝代相比,唐代民事立法深受国家、礼教和胡化因素的影响,并呈现出相对制度化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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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媒介和桥梁,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责任,都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有效条件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达到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这说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以行为人的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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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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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1):24-31
本文论述了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包括 :民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的关系 ,人身的概念 ,财产的概念 ,人身和财产的关系 ,民事人身权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民事财产权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物权关系的本质 ,债权关系的本质。文章就以上诸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 ,与有关流行观点作了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