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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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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2.
参酌国外企业形态整合的最新动向,为投资者提供多样性、便捷化的企业法律形态选项,从而达到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目的,是企业法律形态研究的出发点所在。我国企业法律形态的研究尽管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率性而言的策论彼此争鸣,仔细推敲起来却难称人意,基础理论的研究仍然存在深入发掘的空间。本文从企业经济形态与法律形态、企业法律形态与企业法定主义、企业法与企业的相关法律形态三个维度入手,以国外大陆法系法学界关于企业法律形态理论为参照系,认为企业法律形态与经济形态的关联尤其值得重视,不能将企业法律形态与企业法定主义简单等同视之,经济法学应该跳出企业法律形态本体论的范围而将视线进一步延伸至企业的相关法律形态的探索。  相似文献   

3.
孙长坪 《法治研究》2010,(11):54-57
企业法主体概念是企业立法的关键词,必须要能准确地、明确地、符合实际地表达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概念本身就存在缺陷,不能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为了更好地以法律规制这类企业,我们有责任对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4.
不同国家基于本国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对犯罪预备形态的处罚原则也不尽相同。社会的变革与震荡深刻影响着立法者的立法观念与刑事政策。犯罪预备形态作为一种犯罪现象,如何予以刑法上的规制,体现着法的事实分析和法的价值分析的对立统一。应当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从一般价值到法的价值,再到刑法价值的思维路径,探寻犯罪预备形态真正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5.
郑若云 《法制与经济》2008,(12):91-92,95
2006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但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容没有进一步明确化。作者认为,不仅公司要履行社会责任,不具有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应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文章介绍了我国目前存在的几种不同法律形态的企业,指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基础在于公司的社会性,最后从企业的社会性与公司社会责任层次理论方面进行阐述.说明了不同企业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股份合作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份合作企业往往同时包含几种企业制度,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企业制度。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比较混乱,股东的地位与权利、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等方面都不规范。因而它不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是独立的企业形态。  相似文献   

7.
由国家提供的企业法文本作为标准合同往往会给投资者设定多种待选的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和设计?为何当事人的选择总是背离国家的理性设计?传统研究习惯于站在国家立场对影响投资者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进行理性猜测,并不重视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实证调查。本文以法学院和商学院研究生为样本,尝试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从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性别构成与企业法律形态选择诸因素是否存在关联?分析不同的专业训练和性别构成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这种影响将在多大范围内发生?本项研究表明:专业训练与企业法律形态诸因素的选择之间仅存在微弱的相关性,性别构成对此有些影响;专业训练和性另4构成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专业训练对国家确定企业法律形态时应当考量的价值因素存在较大影响,但性别构成与此无太大的相关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并未如理论教条所描述的那样受到重视,理论界颂扬、肯定的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缺乏观念(现实)基础。本项研究从社会学、统计学视野中定量观察法学问题,质疑了理论界的一些流行思考。同时也将说明:比较法主要只是一种站在不同立场观察制度运作的法学方法,并非仅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超国家比较”。同一法域内的比较以及制度与其运作实况的比较,同样应当构成比较法的任务和方法。  相似文献   

8.
柳忠卫 《法学家》2012,(3):40-54,176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模式是客观主义犯罪观和主观主义犯罪观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上的立法体现。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不仅决定着犯罪圈的大小,而且征表和反映了国家的刑事政策取向和对不同行为的刑事政策态度。中国现行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的主要缺陷是:刑法总则的立法模式与分则的犯罪构成模式相矛盾;刑事立法对犯罪预备行为处罚的泛化和刑事司法对犯罪预备行为处罚的异化致使罪刑法定原则受到挑战;刑事立法对犯罪未遂行为处罚的主观化不当地扩张了可罚的未遂行为的范围。中国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模式应当进行如下改革:犯罪预备行为处罚的例外化;犯罪未遂行为处罚的客观化;犯罪中止行为认定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9.
我国监狱企业拥有巨大的罪犯劳动力资源,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而没有能够充分利用,还成为监狱经济普遍困难的一个重要困难。但是监狱企业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既要借鉴社会企业开发人力资源的成功经验,又要重视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创新,优化罪犯人力资源的配置,使罪犯人力资源在监狱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2006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但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容没有进一步明确化。作者认为,不仅公司要履行社会责任,不具有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应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文章介绍了我国目前存在的几种不同法律形态的企业,指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基础在于公司的社会性,最后从企业的社会性与公司社会责任层次理论方面进行阐述,说明了不同企业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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