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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主要限于法定行政程序,而对非法定行政程序有所忽略。非法定行政程序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程序,它虽具有弥补法定程序不足的功用,但也容易滥用因程序裁量权而忽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非法定行政程序,法院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违反该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之情形,法院可据此撤销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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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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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此规定列举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中的5种“常见病”和“多发病”,对行政机关来说,探讨其“病”因,并找出预防措施,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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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程序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然后从步骤、方式、顺序、时效等方面加以分析 ,并考察该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合理 ,是否尊重和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造成损害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程序瑕疵 ,经补正后可以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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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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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讨论的背景是中国的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话,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此行政行为。什麽是法定程序呢?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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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但在其他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并无关于撤销假释的程序性规定, 使“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的规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撤销假释应有法定程序,原因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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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司法审查的依据法定程序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在学界,原先通说认为: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手续、步骤、时限等。①也就是说,把违反法定程序司法审查的依据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将规章排除在司法审查依据之外的做法提出了严厉批评,而主张将规章也纳入其中的观点遂取而代之,成为通说,②并在行政处罚法及正在起草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中得到贯彻。行政机关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是否一概排除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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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种行政判决的思考和分析——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制度虽然试图充分体现程序的重要性,努力凸显维护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取向,但在理论上存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嫌疑,在实践中立法效果并不理想。应当根据程序法律规范的特点,以及不同的程序规则在行政行为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分别程序违法的不同类型,相应规定撤销、补正、确认违法、维持等判决方式,确定相应的违法责任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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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治安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张学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权。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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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判决形式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我国行政判决形式的局限性及其完善□潘昌锋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作出的实体裁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含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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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但对于一些并非明显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或者说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则通常将其视为合法的行政程序予以裁判维持,这难免会使人心生法院偏袒行政主体的直观感觉,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现行立法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化处理,并无法满足法院对复杂多样(表现形式不一、产生原因不同等)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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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院行政审判有无不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权力首先,应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法院行政审判适用法律渊源的司法权界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第53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由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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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判决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有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后,才能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也就是说,正确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是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时,首先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究竟适用了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究竟应当如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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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第2款因没有区别复议决定不同的具体处理情况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存在违反行政法理论和在实践中无法适用的可能。该款可以考虑修改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复议决定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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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经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应该是:在法律监督上,主要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比如,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下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进行监督;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批复以及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政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任免本级国家机关有关组成人员的事件进行监督;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其他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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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蕴涵 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法院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作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判决形式。因为,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有时并没有完全解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作出一个撤销判决而不对其在法律上设定处理其所管辖的行政事务的积极义务,则其可能会放弃履行法定职责,结果可能会损害国家、社会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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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和行政诉讼制度以违法为行政行为撤销之前提。由于行政行为合法性乃以其作成为判断基准时,从该时点审视,"错误但合法的决定"是存在的。对此情形,现行诉讼制度下"合法——维持;违法——撤销"的判决方式非救济良方。本文认为,应打破目前对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框定,由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根据比例原则,以既存行政法律关系当否摈弃为标准,决定是否撤销。此做法与形成之诉原理相符,在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判决两端拓展裁量空间,既利于行政相对人以简便方式保护权益,实现行政诉讼的实效性,又卸除行政机关不应承担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