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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质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但在构成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权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成存在结构性冲突 ,故不可能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并且该取得不以取得占有为要件 ,但不可能因对占有的信赖经受让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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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 ,是对原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否定。应该明确其适用前提 ,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 ,只有这样 ,善意取得制度才是值得遵守的 ,这项制度的发明才能真正被认为是人类理性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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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权与动产物权之间既有共性 ,又不无差异 ,这就决定了商业秘密与动产一样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又有所不同。鉴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已十分成熟 ,将商业秘密善意取得与之进行比较研究必将有助于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理论体系的构筑 ,并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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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基于占有的公信力,在节约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少资源浪费和促进物尽其用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对此制度加以确立,并在善意取得的效力和范围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对完善物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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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亟需建立此项法律制度。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价值功能、构成要件及其效力等理论问题作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探讨,并对学术界所主张的传统观点提出了多处商榷意见,以期裨益于我国善意取得之立法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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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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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予以分析。当初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快速和便捷。在了解制度背景以及分析主要观点的不足之处之后,采取一个折中的方法应该更合理,即只有当最后善意取得人实际取得了动产,占有改定才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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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其物权变动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与善意取得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占有改定的物权合意只能在传来取得的情形中产生效力,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则不生效力。为填补规范漏洞,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免法律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有悖于此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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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后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2):23-27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在简要回顾西方主要国家善意取得制度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理论,结合我国民事法律中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规定,从学术上探讨了目前我国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原则、构成要件和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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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统帅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有利于保护与均衡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利益,由此形成法益之平衡格局,并基于此推动商品经济的良性、健康、有序的运行。而这样一个目的价值的实现是诚信原则那复杂交织的道德属性与法律属性在博弈与契合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能动司法功能对社会经济关系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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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物权行为的理论中,无论是赞成抑或反对物权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关系都是相当重要的工具。如何看待关于二者的功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存有大量的争议。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功能互补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回避态度只会引起理论和审判实践中的思路不清,对维护稳定的经济交易制度并无益处。承认物权行为,承认物权变动的独立性,才能适应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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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主观诚信的产生、扩张及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马法中本无主观诚信的概念,由于社会的进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钮斯法》中出现。主观诚信概念一旦产生,就开始了其扩张。首先扩张到了公元前67年诞生的普布利奇安诉讼中。然后在一个不能确证的时间,它扩张到了添附法。129年扩张到了继承法。在161-169年之间扩张到了家庭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诚信的含义摇摆于"不知"与"确信"之间,两者都是人们"走眼"、"失手"的表现。罗马法不"修理"而是救济这样的失败者,是因为他们都无害人之心,而且他们都是弱者。随着主观诚信的扩张,罗马法对它的优待措施日益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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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被公认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现在私法和公法领域都出现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面对此现象,有的学者表示赞同,有的学者则提出了质疑.鉴于此,沿着历史的脉络,在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现代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领域中的扩张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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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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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的性质,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争。因为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而善意取得中处分人欠缺处分权,以至处分人当然不享有物权,因而原始取得说成为通说。但是,原始取得说强调的是事实上是否有处分权,而笔者认为,不妨直接由第三人的视角定性善意取得为继受取得,补足处分权,因为是否存在处分权这一事实一开始对于第三人而言就是不存在的,是事后才了解的,而事后的了解是没有即时的法律意义的。本文以定性善意取得为起点,结合表见代理,对传统上纯粹由事实层面分析问题的思路提出质疑,并提出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的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