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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的区域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此次调整配套费标准的地域范围见附件。  相似文献   

2.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 3]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龙兴镇、石船镇、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水土镇、复兴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在此之前,己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项目,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每平方米290元)执行。  相似文献   

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1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主城区和主城区以外都市圈以内地区范围的界定附后。  相似文献   

4.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  相似文献   

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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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9〕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正>海府办[2014]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海府[2011]92号)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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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脱困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区县(自治县)节能目标综合评审结果的通报(渝府发[2013]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的决定(渝府发[2013]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限制黄标车行驶的通告(渝府发[2013]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调整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渝府发[2013]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市公安消防总队参加"6·30"暴雨洪灾抢险救援工作的通报(渝府发[2013]61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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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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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创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分解下达2006年全市“两费”征收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两费”征收工作目标任务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任务为25000万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10000万元,其中主城区6500万元(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征3000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500万元。二、关于“两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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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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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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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3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52号)和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消防供水保障体系,加快主城区沿江消防应急取水设施布点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总体思路,完善城市消防供水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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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国清2017年12月21日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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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二月六日宁政规字[20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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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发〔2006〕10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我省水电建设步伐,积极推进“西电东送”、“云电外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统一省内水电建设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电建设用耕地,耕地占用税(法定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外)统一按每平方米4元的税额标准征收。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财政耕地占用税△标准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省内水电建设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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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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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政发[2010]2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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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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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石秀诗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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