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试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明确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破产阶段的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增设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认定办法,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监督和报酬确定方法。  相似文献   

2.
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棽 《求索》2008,(5):143-145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市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其中以破产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但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留有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存在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权力过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缺失等缺陷。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框架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明确化。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其在管理人名册编制程序中存在资料提交义务虚置的问题,破产清算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义务不平等,需要尽快建立其行业自律和行政管理体制;人民法院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时,在程序上应当与《律师法》相衔接;清算组制度的历史走向应进一步予以明确,首先要有效地防其弊、兴其利,其次可以参考国外立法例,逐步把清算组制度改革为公共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4.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半部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实现主体间平等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新《破产法》增加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该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是新规定存有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力过大,以及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因此,新《破产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高泓 《人民论坛》2023,(23):94-97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打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破产重整制度可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帮助困境企业重获新生,稳定市场制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着法律和实际适用上的困境,具体表现在重整制度社会文化认同度不高,重整制度整体设计有待完善,破产重整计划批准过程和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制度需进一步健全,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得不到足够保护等。因此,需要通过打造社会接受度高的重整文化、引入预重整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途径完善破产重整机制,进一步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相似文献   

6.
彭真军  栗保卫 《求索》2011,(6):149-151
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欺诈中债权人保护规定了司法救济途径。但现有的民事救济制度仍不能有效规制破产欺诈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目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防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方面均存在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破产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从上述制度层面加以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破产程序,遏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7.
刍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是破产法中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众说纷纭,各有优长,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虑五项要素:由谁选任;权力源自哪里;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维护谁的利益;是否具备独立性,有无主体资格.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现有专著鲜有论及,而法律规定又不够完善细致.破产管理人应承担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勤勉、忠实义务,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对内、对外两种情形,须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付诸阙如,实践中管理人多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则处置破产财产。为规范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行为,防范因不当拍卖造成破产财产价值贬损,有必要针对破产财产拍卖制定专门的网络拍卖规则,规则无须从破产法立法层面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从破产拍卖主体、拍卖平台遴选机制、竞拍人资格、拍卖参与主体职责、救济规则等方面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谢九华 《求索》2011,(12):176-177,146
担保物权性质的所有权保留在破产法中主要体现为破产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其不必按照别除权即《破产法》第109条规定来处理,而直接依据《破产法》第38条规定取回。在买受人为破产人时,出卖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在出卖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催告买受人提前清偿剩余价款以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买受人未为提前清偿,则标的物由破产管理人取回。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相似文献   

10.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宪法,具有公平、公正、效率的价值。破产制度的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应注意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和金融工具的使用问题,同时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解决审判独立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李琰 《甘肃理论学刊》2001,(3):75-77,39
本文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及缺陷入手 ,从适用范围的扩大、破产原因的统一、破产和解与破产整顿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讨论了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孟庆涛  闫宾 《前沿》2011,(1):107-109
参与分配制度本质上是执行制度,而我国现行立法将其作为弥补破产制度缺失的补救性制度,期望发挥破产制度机能,但由于执行制度和破产制度内在理路上的差异,导致该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混乱。故而,我国应采用与破产制度分立的方式,从适用程序、分配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全方位还原参与分配制度的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我国破产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角度,阐述了现行破产法的法律意义及存在的问题,作者从完善破产的申请,修改破产界限及扩充破产法适用范围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14.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有效解决债务纠纷,破解"执行难"的困境,弥补现行商事执行制度的缺陷,还能同时兼顾债务人、债权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商业活动之中,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时代,个人信用体系日趋完善,破产制度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时机已然到来。  相似文献   

15.
陈秋云 《理论月刊》2010,(3):107-109
汶川地震造成部分受灾居民个人财产全部丧失殆尽,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处理灾后不良贷款。尽管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债权人有重要意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征信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现金占主导的消费方式等因素,个人破产制度很容易诱发破产欺诈,因此我国暂不适于出台个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商事仲裁立法仅规定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保全制度,但实践中,争议一方采取的可能给对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措施或行为并不能被财产或证据两大对象所涵盖,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构建临时行为保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临时行为保全制度包括: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行为保全的权力、严格规定临时行为保全发布的条件、法院对仲裁中临时行为保全措施的支持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预重整制度有利于企业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程序的高效衔接,我国近年相关政策性文件亦强调要积极探索建立预重整制度。从目前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因缺少预重整的基本理论共识,各地法院在适用预重整程序方面做法各异,有必要总结我国各地法院的预重整经验,构建起统一且适合我国的预重整程序规范。预重整程序的构建需以预重整的内涵、性质及形式等理论问题为其逻辑前提,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预重整的形式应采取庭内预重整,明确预重整的强制性效力,同时构建起以法院为主导的预重整程序,包括预重整的启动、临时管理人的产生、预重整方案的制定和法院的审查受理等。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确立与发展,不仅需要借鉴域外预重整的制度规范和先进理念,更需要根据我国的现实环境进行培育,需要我国立法、司法与理论界的积极推动以及政府、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互动。  相似文献   

18.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国建立完整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必须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严格破产免责制度、破产无效和撤消权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破产犯罪制度和人格破产制度及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1988年11月正式试行的。应当肯定,在近些年中,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活力,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加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现行《破产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缺陷便日益显现出来。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就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就此…  相似文献   

20.
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传统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兼顾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受到挑战。这种"重债权人,轻股东"的观念,既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制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因此,如何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适当弱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怀,是我们目前更应当去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从解释论层面对股东权利进行了完善和明确,并从立法论层面试图赋予股东在清算阶段的某些权利,以期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实现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