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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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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政报》2022,(18):8-11
<正>陕政发〔2022〕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7月4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强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相似文献   

3.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宋秀岩二○○七年七月八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  相似文献   

4.
<正>宁政办发[2017]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  相似文献   

5.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罗保铭二○○七年十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内蒙古政报》2007,(10):21-22
1996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经过多年贯彻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并发布了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7.
(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7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使用税在下列范围开征:(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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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9年1月19日)沪府规[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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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 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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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8月14日)沪府发〔2015〕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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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七年四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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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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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青政[2018]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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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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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长赋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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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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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18]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基准地价和行政区划调整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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