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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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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韩世远 《法学家》2004,(3):122-129
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相似文献   

2.
一概念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瑕疵担保责任是主要适用于买卖契约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出卖人就买卖标的之权利或其标的物本身之瑕疵,所应负之法定责任。其中“瑕疵“有两种,一种是权利瑕疵,一种是物之瑕疵。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其对  相似文献   

3.
许德风 《法学》2006,(1):87-94
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焦富民 《法学论坛》2002,17(6):44-4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合同法》在参酌国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通行做法的基础上 ,从我国现实出发 ,第一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同法责任制度的体系 ,实现了对缔约当事人利益的扩大化保护 ,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但在司法实践中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 ,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与完善 ,尤其迫切需要法学界对这一制度进行潜心研究 ,以促进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6.
李静 《法商研究》2007,24(6):61-70
违反信息义务可以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德国法主要依赖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途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英美法主要依据侵权法来救济违反信息义务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仿效德国法规定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结合其他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合同中违反信息义务造成损失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对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违反信息义务该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未来立法中是否规定不实表示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取决于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是否保留缔约上过失制度。  相似文献   

7.
履行障碍法是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尽管1900年《德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概念,但从它确立履行迟延、不能履行的历史背景与相关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看,在这两种违约形态的背后存在统一的不履行概念,而依据不履行概念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等,可以将积极侵害债权等纳入到既存法律规则的调整范畴。尽管2002年的债法改革受错误学说的影响,将义务违反而非不履行置于履行障碍法的核心,然而对于履行障碍法的解释,仍应考虑其历史基础并虚心学习受其影响但有独立发展的别国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8.
韩成军 《河北法学》2011,29(7):83-92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一方面其生成于宏观社会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其滋生于微观"法权"衡平意识。该制度在法制实践中尚需科学界定和注解,其中包括构成要件、法律后果、责任承担方式及范围等。  相似文献   

9.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0.
王洪亮 《中国法学》2007,8(5):85-95
过错责任体系与客观责任体系,在法律适用上,根据一个完整的客观责任体系或者一个完整的过错责任体系进行涵射,其结果几乎是相同的。为适应现代标准化商品交易观念,《合同法》继受客观责任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在若干履行障碍风险分配理论根据与规则上,尚有修改之余地。我们应在实质上继受"担保允诺学说",在形式上奉行客观责任与"不履行"制度,通过扩大免责事由范围,合理分配履行障碍风险。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8,(2):169-181
高难度、高虚耗与低效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改良论与废除论是学界从制度存废角度展开的路径选择论争,但终究难为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履行障碍的破解提供可靠理论方案。从义务相对豁免角度切入与展开,允许企业以委托第三方治理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设备)等方式有条件地获得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的豁免,符合激励理论、规模经济理论与理性经济人假设。希冀通过立法明确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相对豁免的适用条件、审定程序、政府监管与责任保障,构建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的相对豁免制度,以期促进三同时义务履行障碍的消释。  相似文献   

12.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时,往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救济路径,二者关系的厘清成为归责的前提.在德国旧债法中,对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抑或选择竞合,而在过失的情形,瑕疵担保责任应优先适用.在权利瑕疵和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在德国新债法中,瑕疵的含义更为广泛.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处理方案,未有定论.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势蔓延到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形.就我国法而言,在解释论的背景下,当说明义务人为故意时,应确定两种责任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选择竞合的可能性.对瑕疵应作广义理解,以弥补缔约过失责任在规制过失违反说明义务上的先天不足.对于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除了故意情形之外,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13.
劳动给付障碍是由劳动给付不能、劳动给付迟延、劳动给付拒绝、劳动给付不完全和雇主受领劳务迟延等构成的体系。加强劳动给付障碍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有助于劳动给付障碍制度的体系化和劳动给付障碍危险分配的科学化,促进劳动者工资权的法律保护。因可归责于劳工之债务不履行行为,劳工应对雇主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此损害赔偿责任应依法进行限缩,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在台湾地区,保险契约存在无效事由者,保险人原应依台湾地区“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规定,返还全部保险费.但投资型保险契约兼有保险与投资的双重性质,部分保险费乃依要保人指定用于投资部分.若要保人投资失利,致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所缴保费,此时其主张保险契约无效,要求保险人全部返还保费,显有不合理之处.本文所评释之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12年度上易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保险契约因欠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无效,法院一方面允许要保人请求返还全部保险费,同时又认为要保人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以资平衡.实际上,投资型保险契约无效时,法院得类推适用“保险法”第107条或相关契约条款,使保险人仅负返还保单账户价值之责.至于可能产生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内容亦将因前述返还范围的不同看法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15.
尽管没有明确的宪法根据,但韩国国家赔偿法除了规定公务员职务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外,还确立了公共营造物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引起的国家赔偿制度,并通过广泛地学术讨论与较完善的判例制度,将这一制度加以具体化,确立了赔偿责任成立要件理论、免责法理、赔偿责任承担者制度、赔偿标准、请求赔偿程序等理论及制度,并形成了其特色。这对于正在积极思考引入相关赔偿机制的中国学术界及实务界而言,具有很多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6.
廖焕国 《时代法学》2007,5(1):87-93
注意义务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通过判例经年累积而稳步扩展,打上了相对性的烙印。它以维护社会必要交易安全秩序为基础,是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必需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在该种情景中应采取的合理防免措施。它可规范不作为,调控过失侵权的范围和限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王霖华 《河北法学》2001,19(2):33-36
从民事责任方式、归责原则和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范围等方面 ,分析了物上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问题 ;对不能取得担保物权时当事人是承担无效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不能“一刀切” ,故“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分离”不宜作为我国未来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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