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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我国刑法对于涉及信用卡的犯罪规定有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对于伪造信用卡的伪造行为、使用行为、持有、运输等一系列行为都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却态度不明。出罪还是入罪?在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都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伪造空白信用卡理应入罪。在没有刑法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入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伪造空白信用卡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可酌情依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对于一定严重程度的预备行为不宜按实行行为处理,《信用卡解释》第1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持有、运输、出售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等行为犯罪化,有效地弥补了信用卡犯罪刑事法规的不足。但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本罪,则必须对其客观特征进行准确的分析,即对“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中的“持有”、“运输”,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中的“非法”和“数量较大”,以及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中的“虚假身份证明”等,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界定。  相似文献   

4.
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危害较大,且呈日益猖獗之势;而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既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对这一危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将该种行为入罪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然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正常经营与非法套现难区分、行为危害大却难以入罪等问题。对此,需明确合理套现与非法套现的区分标准,通过设置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增加作案频率、累加未处理金额等方式完善入罪追诉标准,以有效惩治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  相似文献   

5.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6.
将持有特定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已为数不少。1997年《刑法》已把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中的实用性。对持有信用卡行为犯罪的立法依据,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犯罪停止状态等一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信用卡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流转。  相似文献   

7.
"伪卡"的认定应以伪造的信用卡中是否包含虚假信息并能实现购物、消费、取现等功能为主要判断标准。骗领型信用卡诈骗罪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区分标准在于信用卡是否为银行合法发放。"使用"信用卡是指以能够实现真实信用卡的功能、用途的方式予以利用的行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通常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还应当包括经合法持卡人授权使用该卡的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应予证明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多发,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虽然这只是个罪,但其影响已经超出个罪的范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读,发现这一个罪中存在两个悖论。其主要原因是该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刑罚权的干预范围过大,同时法律条文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要修订该法条,可以借鉴德国立法模式,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9.
信用卡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犯罪类型.通过比较日本与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可以为中国内地的立法完善带来启示.四地对信用卡犯罪均从严打击,其中日本的立法及配套最为完善.中国内地有必要处罚制造、保管或控制用以制造伪造信用卡的机器、设备或原料等预备犯、帮助犯,增设单位信用卡犯罪的内容,对信用卡犯罪罪...  相似文献   

10.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应该是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仅不包括伪造的或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至不包括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则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冒用行为,既可以包括在特约商户处消费或者到金融机构网点提现,也可以包括某种意义上的转账,且不以行为人本人使用为限,还包括教唆、帮助甚至容忍他人使用。秘密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复制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应属伪造并使用信用卡而非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使用取款机内他人未取走信用卡以及特约商户营业员盗划他人信用卡,均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11.
变造信用卡的行为要么不定罪,要么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定罪,而不能一概将变造行为全归于伪造行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盗划信用卡、使用非法复制的他人信用卡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2.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信用卡套现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但是通过对信用卡入罪原因、信用卡套现原因以及信用卡功能的分析,可以认定信用卡套现并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产生根源是银行不合理的信用卡透支制度。因此,将信用卡套现入罪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将信用卡套现非犯罪化。同时,对信用卡套现应该采用市场手段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基础上对信用卡犯罪作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信用卡犯罪的多种行为形式,这样可以有效堵截法律上的漏洞,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但未将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此次修订的缺憾。  相似文献   

14.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征及侦查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业务日益渗透到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给我国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法律约束提出了新的课题.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逐年递增,涉案金额成比例增长,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并不断翻新,给侦查带来很大的挑战.本文拟从介绍信用卡诈骗罪及行为方式入手,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征进行分析,从实用性的角度详细探究切实可行的侦查方法,以充实本罪侦查方面的理论内容.  相似文献   

15.
信用卡套现型非法经营罪行为的本质在于使信用卡内消费用信用额度转化为现金货币在不被监管的情况下流入市场,使市场货币量增多,导致国家对货币的监管及宏观调控政策失调,从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这个行为特征,且数额达到了法定要求,都应认定为信用卡套现型的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利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只是信用卡套现型非法经营罪的一种形式,不能因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认为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捡拾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抢劫、抢夺、诈骗他人信用卡并且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对象是否包括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三个疑难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7.
变造的信用卡实质上就是伪造的信用卡."他人的信用卡"理应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具体包括他人中领的合法有效的真卡与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身份证明"并非仅指表明特定主体身份的证件或材料,还包括具有证明信用卡申请人真实身份并具有相应资信情况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相似文献   

18.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19.
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方面均存在区别,违约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有界限的,不容混淆。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持卡人透支信用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信用卡透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过于严厉,缺乏公正性,不宜入罪。  相似文献   

20.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活动,只能按照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处理。为保持刑事立法的协调性,在该罪犯罪主体的构成上应增设单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立法以盗窃罪论处,但结合我国有关刑法理论,其行为性质在本质上属于诈骗的范畴,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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