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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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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透视专利权不侵权确认之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权不侵权确认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的专利诉讼,其形成原因与专利权的特征和专利诉讼的特性有关.专利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知识产权异化的治理方案之一,是权利保护与限制的互动,是法益均衡的专利法精神的彰显.主要从形成原因及制度价值、诉权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及原告的防御手段等方面透视专利权不侵权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2.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是知识产权纠纷中一个特有现象,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种情形下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法院应当受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目前21号文规定下的具体适用条件以及与美国确权之诉的比较等三个方面,简要分析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3.
侵害专利权之诉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关键问题,均为判断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法律事实问题,侵权之诉本质上包含确认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实质上可视为侵权之诉的一部分。因此,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既是确认之诉,性质上也是侵权之诉之一部分,其管辖问题可依一般地域管辖或依侵权之诉处理。在后之侵害专利权之诉主张赔偿损失等给付请求的,可以构成在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反诉,一般应当合并审理,未提出给付请求的则不应作为反诉受理而应作为反驳在前诉中提出。侵害专利权的警告关键在于使潜在的侵权之诉被告感受到了威胁和不安,其具体警告方式并无定形。对于侵权警告及发出方的认定,宜作宽松解释。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向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使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其不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以维护其权益的,应认定此类处理请求属于侵权警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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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智能手机时代,手机输入法是在交互环节使用最频繁的基础性功能之一,不少互联网公司都开发了手机输入法。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百度公司和搜狗公司,因“输入法”之争展开了一场硝烟弥漫的专利诉讼大战。2020年3月30日10时,搜狗公司在上海起诉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落槌。  相似文献   

6.
将诉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对诉的类型的划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法国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确认之诉,但我国法律尚无此类规定。文章从规范出发型的视角审视,对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日、我国台湾地区、法国的确认之诉进行了比较研究。基于域外及国内确认之诉的现状,迫切需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7.
确认生父之诉是典型的身份关系诉讼,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将其确立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确认生父之诉的适格原告是子女、子女的母亲或其他亲权人,适格被告通常是父亲,父亲死亡的,可以由他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承继被告资格;在证明责任方面,尽管法院对确认生父之诉实行积极的职权探知,但这不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确认生父之诉的证明方法主要有间接证明和直接证明,必要时可以采取推定来确定父子关系。  相似文献   

8.
论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市场上存在侵权行为时,以律师函或发布广告的形式,向侵权者或其客户发出侵权警告的现象越来越常见。这种侵权警告函往往能取得非常好的市场效果。例如第94届广交会主办方根据DVD6C联盟的侵权警告函,将福建日科等5家DVD参展厂商赶出了展厅。〔1〕我国台湾威盛公司早于英特尔推出P4X266芯片组并可能成为市场主流产品时,英特尔公司向威盛公司及其客户发出专利权侵权警告函,并对威盛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威盛公司因此损失了大量客户,纯利润下降近70%。〔2〕相对人收到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后,往往诉请法院确…  相似文献   

9.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种非常救济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它弥补了我国再审制度中的不足,即案外第三人在因生效判决错误而遭受不利时,很难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本文试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和特征入手,分析其法理依据,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提出对该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确认之诉,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仅涉及第三人利益时除外;有的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归类为形成之诉,主张通过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对该权利的行使;还有的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当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因为如果当事人随时提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会使其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后,通过法院主张权利的表现形式并不是仅要求确认效力,而是常常同时请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因此,应当具体分析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诉讼不同情况,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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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琦 《知识产权》2012,(3):80-85
在美国,强行性专利权用尽原则和任意性专利权用尽原则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学者Epstein采用财产权转移理论来解释任意性专利权用尽原则,但是该理论会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方法论意义上,人们对英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时,还应当注重对英美财产法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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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诉”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如何遵循诉讼的客观规律,服从诉讼的内在机理,以“诉”的视角审视我国刑事程序的设置和运作,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建议,是诉讼法学界应当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一、刑事诉讼中“诉”之缘起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基础的关系,一种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具体的刑罚权关系;另一  相似文献   

13.
行政确认之诉与原告资格转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者生前是行政确认行为的当事人,与其相互具有继承权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确认行为,一般有两种理由一个是以侵犯自己继承权为由起诉,另一个是以侵犯死者合法权益为由起诉。以第一种理由起诉,近亲属不具有原告资格;以第二种理由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近亲属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资格转移后的行政确认之诉应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实质审查的司法审查标准。对此类诉讼的立法,还需在确定死者的起诉意愿与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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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冲突,在是否侵权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的情形下,被控侵权人有权先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受指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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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萌 《法制与社会》2011,(20):151-151
赵灵认父案早已尘埃落定,但是背后的法律探讨仍未止息。赵父是否有资格提起确认赵灵与刘汉金为父女关系的诉讼成为探讨的话题。如果赵父具有该资格,又是否会侵害赵灵的利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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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仁发公司与城西危房办洽商购买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 ,并汇去购房款1 81万元。是年秋 ,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协商合办餐饮娱乐场所。蓝梦公司费 1 0 7万元对该楼一、二层进行装璜 ,并对外营业。不到一年 ,合作失败。次年 8月 ,双方重新商定 ,一、二层改为蓝梦公司直接向城西危房办购买 ,价格为 1 1 0万元。 1 1月 ,危房办向双方约定向蓝梦公司正式开出第 0 4号房屋销售发票 1 0 1 .5 3万元和房屋建设费发票 2 .9万元。蓝梦公司当即付款 80万元 ,余款于 1 995年 1 2月 9日结清。 1 994年 5月 6日 ,仁发公司背着蓝梦公司以第0 4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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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诉”的再辨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再审程序做了一些规定,但仍停留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层面。由于立法者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价值取向和理念等的理解存在偏差,以致在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模式和具体程序的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事再审程序纠错功能的发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也逐渐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为丰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本刊特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界的6位知名专家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价值取向、理念、立法模式以及程序设计等问题进行笔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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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刘彦杰 《法制与社会》2012,(33):290-291
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我国新兴的一种知识产权诉讼类型。本文首先介绍了该类诉讼的由来,然后着重剖析其性质,认为从法理上应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之诉来处理,再就其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了分析讨论,最后阐述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并对其前景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20.
万红玉 《法人》2022,(7):64-66
<正>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之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故此类诉讼是否具备可诉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确认之诉中,应坚持“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如果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使原告依据该决议所享有的权益一直处于一种不安或危险的状态,且该状态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消除,或无法通过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获得救济,则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就存在相应的诉的利益,具备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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