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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导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侵权行为法被定义为能够确定不基于违约责任的民事过错,进而为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法律.其保护的不仅仅是指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任何对民事主体合法"利益"的侵犯.在学习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经典案例的基础上,尝试用简明的语盲阐释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特征和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2.
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在(西方国家亦称为国家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同民事侵权行为有密切的关联.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西方资本主  相似文献   

3.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除因侵权行为引起须由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外,必要时应辅以社会救助;非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以实施社会救助为主。救助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障,应以维持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为标准;补偿则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或民事征收征用的对价,或其他合法行政行为所致损失的对价。应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别制定贫困救助法和犯罪被害人救助法,建立损害赔偿基金制,对突发事件损失补偿和赔偿的特殊性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4.
某人因遭不法侵害死亡或残疾,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可能得到十万八万甚至更多的赔偿,但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就可能仅得到数千元的赔偿。这是一个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实。尽管十分的不公平,尽管许多人对此猛烈抨击,现状却无  相似文献   

5.
刑事被告人能否因为根据刑法之规定受到了恰当的刑罚而得以减少或免除基于其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或者,能否因为较好地履行了这种民事义务而得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也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否相互部分甚至全部抵消。这就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吸收问题。 公民实施犯罪行为而给国家、社会带来整体危害性的同时,往往也侵犯了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换言之,一种行为,可能既是刑事犯罪行为,又是民事侵权行为,处于一种竞合的状态之中,这正是刑事犯罪分子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民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的现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吸收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国际私法规范中的连结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应适用的法律连结在一起的媒介或纽带,这个纽带在冲突规范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早期的国际私法规范中,通常某一类涉外民事关系只规定一个连结点,如“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等等。这种连接点的单一化,在科学技术还不很发达的18、19世纪,人们还没有感觉到有什么不便之处。但是,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相似文献   

7.
今年第三期《人民司法》“案例研究”栏登载的《在场人是否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文,认为原告熊成清和被告张小(?)在本案中属于混合过错,法院应根据双方各自的错误程度来确定所负责任的大小。在场人张大学、张清云、谭清友由于不具备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对此,笔者很难苟同,提出下面两点意见,以就教于读者和该文作者。 首先,本案只有损害结果,没有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8.
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侵权行为所致。然侵权行为又有执行职务与非职务,故意过失与无过错之分,因而,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国家承担责任,国家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有何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 在许多国家,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之分,因此解决公务员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出现了几种途径:一是要求公务员个人负赔偿之责;二是要求国家与公务员连带责任;三是国家负赔偿责任,公务员对受害人负责。  相似文献   

9.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根据其所实施的行为不同,可以引起两种赔偿责任,即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安行政管理职务时,也会因侵权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现将这两种赔偿责任的主要方面作如下比较和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主体虽然都是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但在两种责任中主体资格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是行政主体资格,即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资格是基于实施具体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地位是不  相似文献   

10.
蔡晓荣 《清华法学》2013,7(1):100-118
对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生成谱系进行一个溯源性的梳理和总结,可以为今天侵权行为法学的知识积累和传承提供若干基础性助益.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之生成,主要有以下三个维度:其一,从文本层面看,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其间之侵权行为条文历经嬗替,最终得以定格.这个法律文本的构建,是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生成的最重要的基础;其二,从司法判解层面看,民初大理院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最高法院”及“司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所制定之侵权行为判解要旨,确立了近代中国另一形式的侵权行为规则网络;其三,从学说层面看,近代民法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学理阐释及对构筑本土特色的侵权法制度的智力参与,也是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生成的一种重要助力.  相似文献   

11.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赔偿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应当在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作必要的修改。民法通则关于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少,且极为原则,现有的民法典草案也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建议增加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12.
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构建的,而我国现行民法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保护客体并不仅限于绝对权,因此,针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归责原则与损害是否发生等构成要件应不相同;基于同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侵权责任保护对象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重新认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疑对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将产生实际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13.
刘宇 《行政与法》2007,(11):136-138
著作权的保护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其中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着对著作权侵权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对著作权的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对著作权保护的两种主要的手段,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在解释论的角度如何区分著作权侵权与著作权犯罪;在立法论的角度,如何完善对著作权的保护,从而实现民法与刑法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协调和配合。  相似文献   

14.
陈英 《政法学刊》2010,27(4):23-26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一是认为我国不认可婚内侵权行为需民事责任承担,理由是"法不入家门",且执行存在困难;二是认为婚内侵权行为理应如其他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的配偶承担民事责任。在第二种意见占据主流后,《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在执行环节制定可具操作性的措施是立法修改成功与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6.
纯粹经济损失是当今民法研习中的难点问题,由于表现形态各异,至今没有准确统一的概念。它同时涉及侵权法和合同法两大领域,导致很难获得赔付。然而这些不予赔付的理由并不充分,应该结合中国当前立法,采取适当的控制机制,在一定范围内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问题。  相似文献   

17.
论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肖海军 《法学论坛》2004,19(3):90-96
环境侵权本身的特殊性 ,决定了适用传统普通民事救济制度和国家赔偿救济制度的局限性 ,在普通民事救济乏力和国家赔偿请求无据的情形下 ,启动具有填补功能的公共赔偿救济制度 ,对于完善现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切实保障环境人权 ,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8.
王轶 《法学研究》2014,36(2):116-130
在公法和社会法领域内,法定补偿义务作为债的独立类型由来已久。但就法定补偿义务可否作为私法上独立类型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并身而立,民法学界远未达成共识。若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若干条款规定的补偿义务、"分担损失"规则以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等,都属有关法定补偿义务的规定。它们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认的法定补偿义务一起,构成我国民法中独立类型之债。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健全的背景下,如果法定补偿义务制度运用得当,无疑可在一定程度上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穷。  相似文献   

19.
死亡赔偿制度是侵权法的重要制度,如何处理好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论题。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是否应予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是一个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将其区别于一般侵权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排斥在死亡赔偿范围之外是基于“立法无明文规定、刑事责任可以替代民事责任、死亡赔偿“执行难”等理由。我们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抚慰金,以此弥补刑事诉讼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不足;同时,立法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附带民事诉讼,方能消弭相关法律冲突。死亡赔偿“执行难”实质是一个在司法环节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有待于国家救助制度的最终建立。  相似文献   

20.
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违约或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应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承担过错责任不合理。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为无过错责任。现行的关于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损失计算、责任限制的规定标准不一,相互不协调,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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