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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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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文书、公正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采行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上所有的案件事实均须由法院根据证据调查之结果认定之。但众所周知的事实与法院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构成证据裁判主义之例外,二者均属于法院可直接认定的免证事实。《刑诉规则》第334条错误地界定了免证事实的范围。一者,其误认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适用、不存在异议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等为免证事实;另者,其未将法院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纳入免证事实之范畴。  相似文献   

3.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11,(1):98-110
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4.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奚玮  余茂玉 《河北法学》2007,25(3):150-153
我国现有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但其法理基础尚臻完善.合理的证明妨碍制度应当是:法官将证明妨碍作为当事人间公平的问题予以综合考虑,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案件事实解明协力义务,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妨碍的性质、主观形态、实施的方式、可归责的程度以及被妨碍证据可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在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自由裁量方式对事实作出认定,从而实现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  相似文献   

5.
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民事诉讼遵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当事人和法院应当运用经过证据调查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据裁判原则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即可.不过,真实性已经得到确定或者不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通常不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相似文献   

6.
吴岳翔 《中国公证》2013,(10):54-54
一、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比较与竞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诉前法院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其第81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法院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将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所采取的诉讼妨碍排除措施.其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消除证明妨碍.是一种前瞻性的诉讼活动。目前,公证证据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并存,利害关系人对二者有选择权。应当尽量鼓励诉讼前证据保全在法院保全之外的领域完成.且实务中也不应否认诉讼中公证保全证据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对象是未来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应该建构由证据到基础事实再到推定事实的证明路径,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建立以法律推定为核心的双层次证明模式。认罪认罚因素可以阻却可能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等妨碍诉讼行为这一推定事实的产生,但对于再犯危险性的证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具体分析。合规整改需要转化为认罪、悔罪、赔偿等因素介入证明。量化评估结论应该作为证据辅助最终结论的产生。通过创新智能监管手段,提升基层社区治理水平,增强非羁押措施的诉讼风险防控能力,进而提高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同时,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要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阅卷权和辩护权。  相似文献   

8.
刘洛娜 《行政与法》2009,(8):125-127
专家证据的主客观统一性、事实针对性和证明相对性的特点,决定了专家证据具有证据资料、证据方法的性质.由于诉讼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现代诉讼中,一切事实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这一观念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裁判原则"或者"证据裁判主义"的诉讼原则.法官通过借助专家发表意见来协助其认定案件事实,专家证据就成为作为证据材料引入到诉讼中的必然,并且具有查明案件事实,解读其他证据,鉴别和认定其他证据的诉讼功能.  相似文献   

9.
自认效力要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是民事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将其严格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或其他有权作出由该方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自认人,对纯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指称或材料证据,在本案诉讼中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向受诉法院表明其为真实的观念表示。〔1〕由于自认具有不争执性、自愿性和高度真实性的特点,受诉法院可以根据自认不经查证而直接地把纯不利于自认方的事实指称认定为案件事实,或者把经自认的材料证据直接作为定案证据。〔2〕一、关于效力内容在自认效力的内容上,一般认为英美法系把自认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赋予自认证据效力;而大陆法系的…  相似文献   

10.
郭悦 《法制与社会》2013,(21):123-124,127
法院审判的核心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应以案件事实为裁判基础,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过程,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这个推理过程的结论。所以,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判决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谓案件事实,又称"证据事实",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证据所表明或建构起来的客观事实。①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真实的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摆在裁判者的面前,它是以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方式展现出来的,不同利益的案件当事人的案件事实陈述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提出案件事实的不同陈述问题,然后分析案件事实陈述的特点,最后提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包冰锋 《证据科学》2013,(6):676-685
证明妨碍是指当事人因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诉讼中或诉讼外、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陷入困难或不能。构成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规定。不论是诉讼前或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可以构成证明妨碍行为。证明妨碍行为的结果,应当达到当事人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而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状态。而且,证明妨碍行为与待证事实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状态之间应当具有因果联系。  相似文献   

12.
证明妨碍推定作为证明妨碍的制裁措施之一是恢复被证明妨碍行为破坏了的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理解证明妨碍推定的法理基础必须有证明妨碍行为构成与证明妨碍法效果选择之阶段化视野,并结合证明妨碍制度的制度目标。同时应当以阶段化视野以及多元化制裁措施观理解证明妨碍推定的适用条件:证明妨碍推定的适用条件包括一般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条件和适用证明妨碍推定的特殊的措施条件。  相似文献   

13.
赵信会 《证据科学》2016,(6):747-75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创制的亲子鉴定推定以实现亲子确认诉讼的确定性解决为目标,主要的缺陷是模糊了举证证明责任制度的程序地位、与举证证明责任的程序功能相悖、适用条件模糊。作为其理论依据的证明妨碍理论难以为亲子鉴定推定提供正当性,事实上域外很少有采用亲子鉴定推定的立法,即使个别采亲子鉴定推定立法例的国家,司法中对之的适用也非常谨慎。应对亲子确认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拒绝配合协助鉴定的情况,可以坚持直接强制为原则,并辅之鉴定材料的替代获取。  相似文献   

14.
毕玉谦 《证据科学》2010,18(5):585-599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上,证明妨碍行为早已普遍存在并有继续蔓延的趋势,终因我国理论界对此现象未加以应有的重视,并且在立法及司法上严重滞后,使受妨碍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这种情形严重妨碍了程序上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由此,证明妨碍行为成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王春 《政法学刊》2008,25(4):22-26
我国民事诉讼法少有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使证明责任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在诉讼过程的运作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制度依托。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证据收集与提出上的当事人主义是以当事人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程序保障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与提出方面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建立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6.
赵信会 《法学论坛》2020,(1):143-151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禁止自证其罪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提出上的自由裁量权,证明妨碍规制制度则限制特定的证据处分行为。划定两者之界限须考量证据处分行为的类型,有些为禁止自证原则覆盖,有些则属证明妨碍行为。对于刑事证明妨碍并非绝对不能适用证明妨碍推定之方法。同时根据追诉事实与证明妨碍事实二元化、差异化之设想,可同时采其他制裁方法。  相似文献   

17.
胡学军 《证据科学》2013,(6):659-675
举证妨碍理论的产生与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具有密切的亲缘关系,而在晚近兴起的“具体举证责任’’理论视野之下,这一概念与制度也将悄然重构。举证妨碍概念在不同的理论背号下的界定或建构是有区别的,在具体举证责任理论下举证妨碍的行为主体、针对对象及行为方式均与传统界定有别。举证妨碍的多元理论基础之间存在逻辑层次关系,相应的救济效果也需体系化重构。举证妨碍作为法解释学上的一个概念不仅也不应囿于实定法上的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18.
Scholar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Congress offer competing theoretical accounts of the accrual of procedural rights by House majority parties. One camp posits that the interests and capacities of political parties drive procedural change that affects agenda control. An alternative perspective offers a nonpartisan, median‐voter account. I explore these two accounts, survey challenges involved in testing them, and determine the fit of the accounts to the history of procedural change in the House. I find that no single perspective accounts best for the pattern of rule changes affecting agenda control and that the median‐voter model may be time‐bound to the twentieth century—after partisan majorities had constructed the core partisan procedural regime of the House.  相似文献   

19.
程序性证明——一个证据法学不可缺失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证明过程要符合程序正义,蕴涵程序正义理念的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建构及其制度化最终要以程序性问题的证明为依托,现有的证明理论无力回应,证据法学理论也因此面临着困境。程序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一方或双方依法针对各自的程序性请求或程序性争议,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展开的论证或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的主体由控、辩、裁三方构成,各方主体中最为重要的分别是指控方中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辩护方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裁判方中的侦查法官;程序性证明的对象是程序性请求的理由和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程序性证明的展开具有灵活性。程序性证明的提出,不仅有助于提升证据法学应有的理论品格,还有助于捍卫和发展"法律真实说"。  相似文献   

20.
向在胜 《法学家》2012,(3):134-146,179,180
通过对英格兰、德国和法国有关外国法程序地位相关制度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一国在程序法层面如何对待外国法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层面的因素,即:一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对待外国法的社会心理态度,体现一国如何体认外国法性质的国际私法理论,一国在国际私法价值与程序法价值之间的权衡与选择,以及一国有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职责分配的民事诉讼体制。上述四个层面的总体情况决定了我国应在坚持法律说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益。基于这一判断,在外国法适用问题上,我国应采由法官依职权适用外国法而由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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