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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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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政策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适用条件的分析,认为我国的死刑政策宜表述为“严格死刑适用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背离我国的死刑政策及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应当按照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中最严重的情形”的精神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2.
刑事法官只有掌握并且运用规范论的立场来适用死刑,才能消弭我国目前在死刑适用上遇到的困境和产生的乱象。罪行极其严重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上都极其严重,要根据刑法分则中配置死刑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参照刑法分则中把死刑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来配置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要从《刑法》第50条第1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的规定中推导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即,如果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确实不存在再次实施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危险,对他就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犯下某一应当判处死刑的极其严重的罪行之后,又犯下另一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对他就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3.
赵秉志 《人民检察》2013,(23):10-15
"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典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观点。应站在贯彻"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之高度,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思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从具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客观危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要素作限制解释。对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而言,必须要充分考虑暴力犯罪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从暴力犯罪的性质、危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4.
郭菁菁 《行政与法》2005,3(7):81-83
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趋势,而从中国现阶段国情来看,限制死刑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本文从死刑适用条件以及死缓制度两个方面,探讨了如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并对在此基础上引发的死缓与死刑在立法上不衔接问题作了一定的阐述。  相似文献   

5.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6.
通过立法修改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当然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最好举措,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刑法的合理解释,放宽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进而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时,须同时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是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对不属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很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情况,尤其是非暴力犯罪,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即使属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很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情况,如果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原则上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7.
近些年来,死刑问题一直备受法律学者们的关注。尽管关于死刑的话题已经在理论界讨论较多,然而我们却并不能因此抹煞死刑问题依然是个"热点问题"这一事实。本期热点笔谈特组织四篇文章从死刑与民意、死刑废止的根本动力、死刑与人道主义的关系等角度再次展开讨论,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8.
9.
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基准,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又缺乏实质的内核导致其限制死刑功能的阙如。鉴于其与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最严重罪行的标准相距甚远,有必要引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其实质内核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据此,我国刑事立法应删除不符的死刑罪名和死刑适用情形;刑事司法应坚持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适用的底线。  相似文献   

10.
因社会广泛关注而由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该如何评价?死刑适用的标准该如何界定?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否存在问题?……2011年12月3日至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主办的"第九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围绕死刑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标准等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70余位专家学者,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1.
论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问题——以限制死刑适用为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现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是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措施有利于维护死刑适用的公正性.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主要包括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致性认识,以及对死刑裁量情节的总结和归纳.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进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的具体建构,需要从死刑适用标准一致化、情节的具体化、犯罪的类型化等几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2.
张涵 《政法论丛》2003,(3):19-23
死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 ,许多国家保留着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及整个社会实际出发 ,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 ,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关于死刑适用条件问题 ,是法学界广泛争议的话题。本文努力对此进行一些分析 ,与大家一起讨论。一、死刑的概念在人类历史中 ,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出现非常古老。原始社会 ,部落战争结束后 ,对于战俘的处理方式往往是全部处死。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胜利部落无力供养这些战俘的生活。处死战俘不仅能炫耀胜利方的强大 ,而且死者的肉体也往往…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立法者为死缓适用设置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立法渊源来看,死缓条件的设置总体上体现了从严格到相对灵活、从具体到相对抽象的演变,从而为司法机关更好地贯彻死刑政策(特别是坚持少杀)留下较大的裁量空间。从政策依据来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死刑政策和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政策为死缓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在规范含义上,应从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来理解“罪行极其严重”。从相关实证资料看,死缓适用条件的掌握不太统一,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死刑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死刑是我国遏制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机械理解《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低,对毒品犯罪中不应当判处死刑与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界限把握不当等。虽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形较多,但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保障人权及有效发挥死刑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坚持等价性、必要性和不得已性三个原则,根据《刑法》第48条之规定所体现的严格限制死刑的精神,正确理解《刑法》第347条第2款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合理确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5.
刘钰 《法制与社会》2010,(31):17-18
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手段,死刑适用问题一直是学界激烈争论的焦点,尤其是近些年来,死刑适用问题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尽管废处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上的一种趋势性选择,但基于现实国情,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废除死刑,这决定了我们工作的重心应放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方面,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本文从限制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在限制死刑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适用标准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6.
在世界范围内死刑的存废问题已被争议了长达200多年,目前我国对于死刑采取的是保留基础上严格限用的折中政策,这就要求我国要以死刑立法与死刑司法为立足点严格限用死刑。纵观世界,直到未来的某一天,死刑终将被彻底废除。  相似文献   

17.
正确把握死刑适用标准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核心任务。应立足于《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我国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立法分析。在当下中国,进一步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可以考虑从削减适用死刑的罪名、明确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完善死刑适用的证据制度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8.
蔡美婷 《法制与社会》2013,(35):283-284
文章阐述了我国死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指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限制死刑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20.
分别在死刑条件中适用"罪行极其严重",而在死缓条件中适用"应当判处死刑",这表明立法者是在有意识地区分"应当判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两者的不同.从"应当判处死刑"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两者的关系上来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应当判处死刑"的适用结果.区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轻重,既缺少法律依据,同时也难以衡量死缓犯的主观恶性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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