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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实体性权力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听证主持人实体性权力是指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作出配置或产生影响的权力。我国规定了听证主持人的建议权,而没有确立听证主持人建议的约束效力,没有规定听证主持人的初步决定权。根据程序自治原理,并从公正和效率考虑,应赋予听证主持人适当的实体性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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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组织整个听证过程的核心人物。而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听证主持人规定比较粗糙。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制定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地位和职能职权等问题,粗略设想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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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均对听证作出了规定,但是本文认为这种规定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本文从这两部法律对听证的具体规定出发,指出了我国法律中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例如,没有对听证的程序作出区分、听证适用的范围过窄等。在此基础上文中提出了扩大听证的范围,规范举证责任的规则以及要保证听证主持人的身份独立性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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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主持人是保证听证程序客观公正的关键人物,他在听证过程中应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由此,听证主持人本身的素质对其能否公正地主持听证有重要影响,本文对域外的选任和管理制度进行比较,从而为我国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和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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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自1996年在相关法律中建立听证制度以来,其价值已初步显现。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听证制度的设定上有了一定的进一步,主要体现在听证参与人、听证笔录的效力以及保障听证权利的实现等几个方面,但在某些听证程序方面,如听证的启动、听证主持人的资格、质证、听证与复议的衔接等方面还没有规定,本文主要从这些方面对健全我国听证程序提出了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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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它仅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对其他领域的行政行为来说,尚缺少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因此,建立我国听证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建立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以各单行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行政听证法律制度。2.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稳定的行政听证官队伍在行政听证中,听证主持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及其权力直接影响着行政听证的效果,决定着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程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支专业的听证官队伍。尽管《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但是,对于“非本案的调查人员”的性质、地位及其职权,《行政处罚法》都没有做出规定。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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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建立了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北京西上六输电线路工程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等案件对此进行了检验,其中所反映出来的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的不足,可以通过建立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专家主持人制度予以完善。应当使用具有独立地位的专家主持人,根据专业、品质和能力等方面的任职一般资格条件,建立专家资源库,随机抽取选任主持人,并完善回避制度和职权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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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法治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要求直接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听证制度的产生不禁体现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已经成为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制度,虽然较之行政处罚中的有所改进,但也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应该扩大听证的范围,使听证形式多样化、限制听证的期限、建立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制度。这样不断的发展完善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才能更加适合我国现代化法制的发展和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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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几个理论"误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听证制度引入我国《行政处罚法》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的内容、听证笔录的地位以及听证主持人的中立等进行了分析探讨,并从听证制度的地位、作用和在整个行政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出发,结合国内外关于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初步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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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一制度施行的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了解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促进行政活动的公正性。此文总结了相关学者们对适用范围、主持人制度、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程序及启动主体的规定、参加人的范围、听证期限等方面这些缺陷提出的完善方法,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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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涉及了一个特殊的程序──听证程序。该程序在我国法律中是前所未有的。何为听证,全国法制人大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张春生介绍说,就行政听证来讲,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利于当事人时,应该给当事入提供一个机会,让他自己去申辩理由,让他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为他提供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在国外法制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听证会制度,有国会听证制,如美国,也有行政程序中的听政制度。英美法德都采取听证制度。比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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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和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甚至可能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等。本文建议通过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听证主持人制度、创立简易程序等办法来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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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由于建立时间不长,加之传统观念和政治环境的影响,还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本文结合实践和现状,从听证范围、信息公开、回避等七个方面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失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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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宽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听证程序的可能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制定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更多的采用判例法模式来确定听证的适用范围,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从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行为性质和种类,而英美法系国家更多的是从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益或权利的范围出发来划定。当然,各国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往往都规定了免予听证的范围。就我国而言,目前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较之《行政处罚法》颁布之时已有所扩大,但仍显狭窄,有必要进一步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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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特别是价格听证制度,是民主制度在我国行政领域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标志。当下关于价格听证的信任危机愈演愈烈,听证主体群体的单一和"逢听必涨"的怪圈、听证参加人缺乏民意代表性及其遴选机制不科学、听证记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听证缺乏监督机制等成为了热点问题。建立和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确保价格决策机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民主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价格听证制度的概念引入,然后分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当中听证代表遴选机制、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笔录效力以及相应的价格听证监督和救济机制,以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为依据,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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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有行政处罚、价格决策和行政立法三种行政听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形式单一、程序规定不具体等不足。应该在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基础上,扩展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并完善其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