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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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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之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虹 《法学论坛》2007,22(3):97-103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中证明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的首要问题.作为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准则的刑事证明标准,应当根据刑事证明逐步深入的特点,构建出由低到高"阶梯式"的层次性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即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确立,是近年来学界争论的焦点.因此,深入研究证明标准的涵义,比较两大法系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分析国内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各种学说,反思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以期重新构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科学、理性、可操作性的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2012年的刑诉立法中得到修改,此次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通过理解分析"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及要求,如何合理、熟悉地将这一标准运用到司法实践活动中更显示其至关重要性。同时,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实际情况的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3.
任运通 《山东审判》2008,24(2):72-77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刑事证明标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对比分析,提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科学表述方式,即现阶段我国应明确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并且在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应采用这一标准最严格的级别"确定无疑",以保障人权,真正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4.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有罪证明标准的探讨由来已久,从客观真实说到法律真实说,从内心确信到排除合理怀疑。司法实践关于刑事有罪证明标准的改革则更加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应协调好"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传统"证据确实、充分"的关系,结合我国证明模式特点,充分发挥"排除合理怀疑"的优势,进一步完善与之有关的其他证明机制。  相似文献   

5.
谢澍 《新法规月刊》2021,(5):187-200
"作用维度"是描述、检验和反思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实践样态的切入角度,各模式的变量差异决定其在"作用维度"中呈现的作用效果,进而形塑出多样化的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同时,通过"作用维度"可以连接理论与实践,其中作用效果的区别,正是界定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评价要素.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处于"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权力""认知-行为"四重作用维度之中,以此为指引,"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当前学界对于"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存在理论误读,需要结合"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加以澄清,并在"作用维度"的理论框架中接纳更多交叉学科的知识增量.  相似文献   

6.
杨雄 《法学论坛》2007,22(3):65-70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诉讼化,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际上就是落实公法中的比例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国刑事强制措施运作模式从"追诉型"向"保障型"转变.确立单一的强制措施适用目的、多元化的强制措施结构、证明标准和理性化的强制措施手段和对象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黄胜  曹瑜 《法学杂志》2007,28(6):79-81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理论议题,具有学术和实践的双重价值,而我国传统的客观标准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作一探讨,同时对我国的原有标准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新观点.  相似文献   

8.
论刑事证据的客观真实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赵杰 《河北法学》2007,25(2):142-144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及与持不同观点者的辨析上,进行科学总结,并对此标准在运用中的利与弊进行剖析.着重从刑事证据本质特征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展开深入论证,以期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出现分离,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实质上低于规范中的证明标准.这种分离与庭审虚化带来的证明方法不足、公诉证明标准的扩张适用以及不当的司法改革政绩追求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设置分层次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  相似文献   

10.
我国抢劫罪死刑司法控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死刑适用数量在我国死刑适用中占很大比例,在限制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在刑事司法中对抢劫罪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问题进行探讨,应当以主要客体堤否受到侵害及其侵害程度为基本标准来确定是否适用死刑,合理利用刑事和解在抢劫罪死刑适用中的控制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按照"一命抵一命"的基本原则确定判处死刑的人数,并倡导以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和程序用尽原则等来考量抢劫罪的死刑适用.这样才能实现对抢劫罪司法控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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