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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附设"法官后语"是现今裁判文书改革中的一项措施,从适用初期就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高度评价。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问题的不断暴露,各界的质疑和反对之声开始逐渐增多。笔者选取了当前较有代表性的四类反对意见阐述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并针对当前附设"法官后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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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与附带意见在判决书结构上都可有可无,说服力上都存在不确定性,对案件都不具有约束力,但二者并不相同,它们在结构位置、主要内容、运用目的和未来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法官后语应该是我国法官创新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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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的“判后语”在媒体公开之后,在法律界引起很大的反响。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法官罗书平发表了《裁判文书不是演讲稿》的文章后,一位大学生提出了相反的观点。罗书平法官回了信。现将来信刊载于此,欢迎读者发表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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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附带",尤其是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后语",折射了关于判决书定义、功能,及法官角色和更宏大的司法的理论复杂,需深入辨析。而历史化地理解问题,并引入微观司法需求互动和宏观社会需求互动的概念,可深入洞察其关键,并获得关于判决书"附带"至司法等系列问题的"社会约定"的思考路径。由此推进,重视并积极回应被司法者和广泛司法关注者对司法的愿景,符合司法政治学的正当性理念,亦对中国现代正规司法建设有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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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桥梁,本文针对我国法官是否应该拥有法律解释权的争论,提出应该正确理解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理性地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法律解释权,这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进程,对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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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后寄语,是指法官为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裁判形成的理由,结合具体案件,于法理之外,在裁判书后运用社会伦理道德知识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按语。目前,法官判后寄语在一些地方法院非常流行,尤其体现在疑难复杂的婚姻家庭类、人身侵权类、群体性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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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在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识上不存在原则性的障碍,其对待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和其应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能力相一致,因其能力不足而在态度上显现出并不积极的一面。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而言存在工作量增大、职业压力增大、能力与需求不相称、内部考核压力大等挑战,应从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责任心、提升自身能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效应机制等方面来助推基层法官积极投身于裁判文书上网这一伟大的法治工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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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法律、斟酌情事进行自由裁量,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尤其是在一些重大、新型案件的裁判上,法官裁判的思维进路受到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近一段时间,个别案件的判决引发各方争议,甚至广受诟病,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官在裁判方法上的偏差,或者说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方法论上的失误,无疑是一个值得检讨的重要方面。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受到正确裁判方法的约束或指引。在这些"铁律"面前,法官的"自由"裁量其实是"不自由"的。就民事审判而言,法律推理的严密性、请求权基础的准确性、法律解释方法的妥当性,笔者认为应当是最为重要的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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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应展开法官心证形成过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者按: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已提到了法院工作的议事日程。在2000年的第一个月,全国法院系统在京举行的“裁判文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加快了裁判文书改革的步伐。研讨会的参选论文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裁判文书目前存在问题和改革的思路,对裁判文书、律师文书质量的提高都有参考作用。由于版面所限,本期仅造4篇以飨读者。作为审判活动最终体现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关注的结果是担忧多于乐观。但是人们在列举“质量堪忧”现象的时候,提及更多的是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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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5)
中国司法的裁判文书一直因缺乏说理而饱受批评。究其原因,并不能简单归咎于法官的腐败、无能或缺乏督促机制。影响裁判说理的因素,既有隐藏弱点、注重判断、直接沟通等普遍原因,也有其特殊原因,即特定的法民关系。在当代中国的积极法民关系下,法官的主要说理对象是当事人以及一般公众,而非专业的法律共同体成员。法民关系对裁判说理的制约影响,在德国和美国也同样适用,是一个普遍原理。因此,司法改革无论是模仿德国还是美国,只要不改变中国特殊的法民关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特征。法学界和实务界要把握四五司法改革的历史机遇,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法民关系的现实特点,完善中国法官的裁判说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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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的有效组成部分。重实体、轻程度是多年来法院队伍中的一种传统观念。随着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必然使这一伎观念受到冲击,转变传统观念势在必行。诉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也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而实体公正则是裁判公正的结果。为使程序公正落到实处,树立新的诉讼观念,本文拟从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基础条件及掌握程序指挥权的法官两方面进行一些探索,以求解决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法官角色换位带来的相关问题,从理解和全面把握立法精神入手,再造重塑法官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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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释法是彰扬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司法活动具有自制功能。全面发挥法官的裁判释法作用,才能使司法公正能够为公众所看见并接受。裁判释法必须遵循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公开,合法,客观,具体,简明,即时,准确。为保证释法的质量与效果,必须提高法官的释法能力的提高,对裁判释法进行制度性探索,完善配套制度,提供系统化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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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存在绝然相反的两种法官形象:他们在道德上贪赃枉法、腐败堕落……;他们在业务上技术娴熟、考量周全……。长期以来,人们谈论古代的法官时也各取所需,各有侧重。这种思维定势直到今天仍然影响着人们对法官的评价,阻碍着现代法官形象建设。为了探求现代法官形象的建立路径,本文以文化人类学的自我阐释权剥夺理论为分析工具,初步探究了法官形象出现两种历史记忆的根源及其现代启示,并请教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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