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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庵文集补编》卷一,有一篇短文,题目是《表孤虚》,内容如下: “予读汉百官表至戊己校尉而作曰古用兵之法尽此官矣戊己之为德无专治无所不治击之也无方而善击天下之虚负戊己以为治百战百胜不战亦胜戊己之名以孤为名者也孤不自孤得虚而孤使汉官尽如此匈奴何足平三十六城郭何足有大宛何足通耶古先圣王使弟子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之事六甲五方相为用古也必有其说宋裴骃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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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中国古代军事法的形成与发展,上起夏初,下至晚清(鸦片战争前),绵延4000余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阶段。中国古代军事法对于维系古代军队,强化军队建设,提高军队战斗力,尤其是在中国频繁而激烈的古代战争及历代王朝政权更迭中,均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和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以法治军为阵战之首历代统治者都十分强调,治国先要治军,治军则以法为本。奴隶社会时期,夏、商、周三代帝王兴兵出征,往往都以“替天”伐罪名义发布誓命文告,如夏启攻打有扈氏而作《甘誓》,成汤伐夏桀而作《汤誓》,武王伐商纣而作《泰誓》、《牧誓》,周公伯禽伐维夷、徐戎而作《费誓》,它们既是战争动员令,又具有“作战条令”的作用,成为我国古代最早的军事法。古兵书上说:“三代令王出兵伐罪,必立誓命之文,所以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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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地处巴国故都。巴蜀先贤、汉代大儒扬雄在《法言义疏》中曾说:"珍其货而后市,修其身而后交,善其谋而后动,成道也。"其意为:一件东西要收藏到珍贵的时候才能卖到好价钱,一个人要经过不断地学习和完善才能广交天下,一件事情要精心设计、运筹完备而后再付诸行动,这才是成功之道。"谋而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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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了法家学派的基本理论,并在运用上有所发展。法家学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特征,就在于它主张法治、术治与势治,并把这三者说成是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整体。就是专制君主用法治理百姓,用术驾御群臣,而用法行术的后盾就是由暴力造成的势。第一,关于法治。《吕氏春秋》突出地强调法治的必要性。《荡兵》篇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姓之牾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候之相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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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以来,国内学界以"春秋国际法"为题的研究,一直存在两种研究思路。一为洪钧培在《春秋国际公法》中所持的"持今证古"式,一为陈顾远在《中国国际法溯源》中所持的"就史言史"式。从研究现状看,目前国内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在研究思路上基本沿袭了洪钧培的套路,其在方法论上的一些固有缺陷,在相关研究中不仅未得消弭,反有日益扩大之虞,从而导致一系列瑕疵结论的产生。通过反思"持今证古"思路中存在的问题,重申"就史言史"研究思路的价值,以及功能比较和自材料得观点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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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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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又称使节,是符节之一种,特指古代使臣在对外交往中用以表明身份的一种信物或者凭证. 使的本意是派遣,所以引伸为出使,用作名词也就是"使者".唐代柳宗元在<诸使兼御史中丞壁记>中说:"古者交政于四方,谓之使.今之制,受命临戎,职无所统属者,亦谓之使.凡‘使'之号,盖专焉而行其道者也."我们今天称代表国家办理外国政务的人为"大使"或"特命全权大使";称代表国家外出访问别国的人为"友好使者"都源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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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纪昀曾就范成大的方志著作《桂海虞衡志》提出过这样的猜测:“成大《石湖诗集》,凡经历之地,山川风土,多记以诗。其中第十四卷自注皆桂林作,而咏花惟有《红豆蔻》一首,咏果惟有卢橘一首(按:石湖集中有《燕台后卢橘一株冬前先开极香》),至咏游览惟有栖霞洞一首,佛子岩一首,其见于诗注者,亦仅蛮茶、老酒、蚺蛇皮腰鼓、象皮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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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初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颇受欢迎,以之为堪与Black’s法律词典媲美——盖据传该词典乃以Blak’s所编的Law Dictionary(6th Edition)为蓝本者也。 我为形势所逼,趁今夏濡暑,名副其实地汗流浃背、赤膊上阵,以六尺耄耋之躯勉为其难,现就初步浏览所得,试为之勘误补遗,以求正于大方也。 一、6版Black’s漏了“regulations”一目(但有"regulation"一目而已),《元照》亦步其后尘。然今之英美法词典中,“regulations"一语非但没漏,且有单独自成一目者,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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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当政31年,以"严猛 之治"著称于世,他亲手制造过许多震惊 朝野的大血案,许多功勋卓著的大臣和 士子,被他毫无理由地野蛮杀害,可以说 到了"贤否不分,善恶不辨"的地步。 根据朱元璋所著《大诰》、《大诰续 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的统计,所 列凌迟、枭首、种诛有几千条,弃市(杀头) 以下有一万多案。《大诰三编》所定的案 件算是最宽大的,如"进士监生三百六十 四人,愈见奸贪,终不从命,三犯四犯而 定杀身者三人,三犯而诽谤杀身者三人, 姑容戴斩、绞、徒流罪在职者三十人,一 犯戴死罪,徒流罪办事者三百二十八 人"。所谓"戴死罪"和"徒流罪办事"是朱 元璋的发明,有御史戴死罪,带着脚镣生 堂审案的: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门 做官的。戴是判刑的意思。他发明这种办 法的主要原因是,把这些官员都杀了就 没人替他办事了。于是又判刑,又让回去 办事,既震慑了当事者,各种事务也不致 于因为缺官而废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