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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行为保全制度,填补了以行为给付为保全对象的法律空白。但是,本次修改所涉及行为保全的规定均显得过于原则。其中,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人民法院轻易发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情况,增加了保全错误的风险,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损害。通过对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进行探讨,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对人民法院的实务操作有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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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协力和行政相对人的协力。前者称为行政协助,后者则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行政协助虽然是行政职权实施过程中的一种临时配置方式,但无疑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有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行政行为。现代行政程序越来越重视相对人的参与,参与行政程序既是现代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权利,又是其协助行政行为的义务——即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惟有从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上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行为,才能既有利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施,又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协助和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但是,有些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研究台湾地区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之中的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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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程序违法的诸多表现及给相对人和公共利益带来的危害。提出政府应增强全社会的程序意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严格按程序办事的对策建议,以确保政府行为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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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结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当采取何种结构和体例,不仅要充分重视我国程序立法现状及立法需求,而且应当吸取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从立法现状看,我国已有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及行政处罚制度,因此制定一部涵盖所有行政过程及各种程序的程序法是不必要的。至少可以省去或不规定对诉愿司法审查等章节。与此同时,我国目前还面临另外一些问题,即缺少一部划分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权限的法律,因而在行政权力的设定问题上,至今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形成了许多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许可、审批、收费、调查、执行等权力的混乱局面。尽管来来的立法法可以规定一部分这方面内容,但对十分具体的行政权限却难以确定和划分。虽然这不是一个纯程序问题,但与行政程序即行政立法程序有紧密的联系。为此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当将特殊行政权力的设定程序包括进去。与此同时,我们应当借鉴国外行政程序中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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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道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基本成为学者的一种共识。然而,我国行政程序理论还不够深入,立法也存在严重缺陷,法典化的道路当然还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对此,笔者拙文尝试探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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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也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国家的一种活动,也与其他国家活动如立法、司法活动的效力有一定区别。本文作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其所具有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且这些效力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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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就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只能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对权利的救济不仅应包括实体权利,还应包括程序权利。本文在界定行政程序违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救济范围、救济方式等作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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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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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条件、方式、步骤等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必须依据行政程序作出,行政程序排除了行政的任意妄为,有助于实现行政的客观公正。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那么是否所有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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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虽然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从比较行政程序法视角和行政程序法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发挥的实际功能与其应有的功能关系之视角这两方面来看,仍然需要对其进行反思。借助马克思·韦伯所倡导的类型分析法为工具,以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类型以及行政主体在该活动中的程序角色为基点,选择行政决定、行政法规、行政规定为变项,可以将我国行政程序法建构成司法模式、立法模式和行政模式的行政程序法。而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反思之重点就可以借助于司法模式的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模式的行政程序法的分析框架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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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名誉权初探叶仁文我国《民法通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嗣后,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案件日渐增多。笔者在此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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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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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及其监督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不足仍是较为明显的。面对加入WTO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法治的客观要求,其仍需更大的改进与完善。本文拟就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与其监督状况做一较客观具体的分析,在指出其发展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它们的几点粗浅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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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是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多数派认为,人民法院不能也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模式极大地束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为了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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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体现。未经法定性,是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对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研究,不仅对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利于在实践中正确界定、控制诸多新型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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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是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享有的正当不服从的权利,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具有坚实的自然法基础,它的创设具有重大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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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从名誉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能够构成对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的。(一)、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人。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出的。因此受到侵权的被害人必然是特定的。(二)、名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