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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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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处分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利的设定、转移、消灭的效果。它包括物权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财产权处分行为。在诈骗犯罪中,财产处分行为是连接欺骗行为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不可缺少的中间因素。另外,财产处分行为还能更好地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在主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在客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没有转移占有的行为不是财产处分行为;在对象上,财产处分行为是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行为人骗取他人放弃财物后马上取得该财物的,成立诈骗。财产处分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行为,而且包括不阻止将财物转移占有的不作为行为。  相似文献   

2.
逃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方式多样,对各种逃费方式在刑法上如何正确定性值得思考。车辆应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对高速公路营业单位来讲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逃费类利益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占有转移"要件。有限度地承认公然盗窃的存在,是应然选择。公然型逃费中,只要不是从收费员的实力支配下强行冲出,就不构成抢夺罪,属盗窃行为。欺骗型逃费,要以收费员是否具有主观上处分利益的意识和客观上处分利益的行为区分盗窃与诈骗。  相似文献   

3.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后作出"终局性"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害人处分意志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被欺诈的财产损失由被害人自己造成;盗窃的财产损失由他人直接介入造成。在行为人使用诈骗术欺骗被害人抛弃财物然后自己取得财物时,如果抛弃财物与取得财物之间相隔的空间及时间很短,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贿赂犯罪形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隐蔽性,贿赂的现实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物说",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对象,这种贿赂方式不仅侵害了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阻碍了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针对我国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立法机关应当审时度势,客观地将非财产性利益尽快纳入刑法贿赂犯罪的调整范围,以求弥补当前打击贿赂犯罪法律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5.
如果将"偷租"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在租客知情的情况下,就无法对行为人定罪,这一结论并不妥当。"偷租"行为不能评价为三角诈骗,因为不存在被骗人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三角诈骗中被骗人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过错降低了行为人的罪质,因此认定为诈骗罪,但"偷租"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偷租"行为成立盗窃罪,对象是财产性利益。从广义上理解盗窃罪财产性利益的结构,是行为人以平和手段对他人造成财产性损失的行为。应当将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准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6.
认定诈骗罪q-的处分行为,必须满足处分资格、处分能力、处分意识、处分方式和处分结果五个素。五个素缺一不可,并且是诈骗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重区别。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具有处分资格的受骗人在有处分能力的前提下,有意识的终局性转移财产的占有。  相似文献   

7.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单纯将毒品赠予他人的行为缺乏有偿性,显然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具有无偿性和辅助性,除非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他人实行贩毒行为并达到既遂起到促进作用,且具有有偿性,否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有偿性以及获利的数额或者比例,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单纯互易毒品行为难以认定具有有偿性,难以认为具有侵害公众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原则上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但是,用毒品与其他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均具有有偿性,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8.
财产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占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并禁止其流转的各种方法或手段的总称。规定财产性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满足刑事诉讼对证据的需求,亦有预防犯罪之功能。对财产性强制措施立法不仅有程序法上的依据,亦有实体法的支持。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涉案财物的属性不同使用不同的财产性强制措施,涉案财物为不动产的,用查封;涉案财物为动产的,用扣押;如果涉案财物为存款、汇款、证券、股权、基金份额等特殊动产的,用冻结。由法院对财产强制性措施进行事前审查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应采用事后审查方式。我国基本构建了以《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为主体,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补充的侦查监督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并存的财产性强制措施司法救济体系。在立法上,未来应构建与人身性强制措施并行的财产性强制措施,二者共同组成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相似文献   

9.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应为财产交付行为,这种行为不要求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仅要求转移财产的占有。处分行为要求有处分主体、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此种处分,不同于民法理论中的“处分”。另外,对于特殊对象的处分行为应当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0.
现代社会财产性利益无处不在,但侵权责任法并不可能为所有的财产性利益提供保护,因为责任的成立关系受害人财产性利益保护与不确定行为人行动自由维护间的博弈与平衡。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与司法环节进行必要的利益衡量,以划定侵权法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边界,而利益衡量又可通过"损害"、"过错"、"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范与司法适用来达致,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1.
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因其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即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对其效力产生一定影响。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确定要结合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预告登记的设定等方面因素来考量。以是否可能妨害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实现作为判断中间处分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直接影响着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无权处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因其兼顾交易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采用折衷方式,该法条难以保持立法目的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与我国现有的许多民法规定相冲突。对《合同法》第51条做修改,应该首先考虑相对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当其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权处分制度应该侧重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13.
当前,贿赂的内容呈现出"由单纯的物质性利益向财产性利益转变,甚至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的趋势。这种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上所说的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文章立足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应当将贿赂的内容理解为"财产性利益"而不宜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也不应当限制为钱财和利益。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罪与诈骗罪同属财产型犯罪,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掺杂有诈骗手段和窃取手段的复杂侵犯财产类案件,使司法部门在定罪与量刑上困难重重。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15.
关于"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问题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但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区别于市场交易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涉它性,而且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未涉及到激烈矛盾的利益衡量问题。此外,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时,无权处分人兼有"双重身份",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带来困境。因此,不宜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存在诸多争议,文章对特殊物品不动产、财产性利益、无形财物、非法财物和被扣押财物、自己的财物能否成为抢劫对象分别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当前高发、频发的盗骗抢手机案件,由于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手段相互交织,案件定性争议不断。主要行为说和处分行为说为盗骗抢交织案件定性提供了分析视角。"交付+控制"的判断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交付+控制=不处分→占有支配关系不转移,交付+不控制=处分→占有支配关系转移。在具体适用时,要全面分析案件的各种犯罪手段、财物占有支配关系转移的关节点,全面考察被害人的先期交付行为与行为人后续转移财产行为。  相似文献   

18.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存在诸多争议,文章对特殊物品不动产、财产性利益、无形财物、非法财物和被扣押财物、自己的财物能否成为抢劫对象分别进行了论迷。  相似文献   

19.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两种常发且难以区分的侵犯财产犯罪,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被诈欺人是否基于错误产生处分意识进而处分财产。诈骗罪中处分意识虽有"不要说"与"必要说"之分野,但采"必要说"并对之进行缓和解释更为合适。行为人诈欺并利用被害人无处分意识处分的情形,应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处分意识缓和解释后,在被害人虽受骗处分财产但可受非难的场合下,将行为人认定为诈骗罪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20.
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应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处理并不一致,不存在明朗的无权处分效力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法体系和谐等角度来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均存在不足。应根据缔约时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善意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此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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