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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际发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几乎都是属于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他益形式的公益诉讼在我国囿于起诉资格的限制尚难以展开。借鉴域外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区分理论,可以建构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并丰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未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置应遵循客观诉讼的法理和精神,建立一套符合客观诉讼法理的诉讼程序,诉权设计上可以采取多元的启动模式,诉讼类型应限制为非财产给付诉讼,起诉资格应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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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人标准的适用,一直存在着坚持客观标准与考虑主观因素两方面的意见,司法实践表明,这两方面内容都是合理人标准的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没有一个系统的理论能够解释,究竟何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实际能力来确定对于他而言合理最优的选择,何时又应当对所有人都统一适用客观标准,这两者之间无疑存在内部张力。文章从霍尔姆斯对问题的展开入手,重点讨论经济效用理论和公平理论的分析模式,并分别指出其不足,最后提出现实可能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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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本和法国都坚持司法权严守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救济当事人权利的界限内。在坚持司法权界限的前提下,德国和日本将行政诉讼纳入其司法权范围之内并统一于诉讼的本质上,以救济权利为其根本任务,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主观诉讼性质;法国在司法权范围之外建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机关,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客观诉讼性质。三个国家的行政诉讼都是以一种性质为主导,再通过立法政策以类型化的方式增加特定诉讼种类,以达到主客观兼顾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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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标准的层次1、证明标准层次的划分目前国内对于证明标准的层次的研究相对而言十分薄弱,而且主要是照搬国外的分法,最传统的观点是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只有一种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就是绝对的“客观真实”。但是这种理论遭到越来越强有力的挑战。目前最主流的是“二分法”———证据优势和绝对真实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适用不同的标准。有的借鉴美国的“三分法”:证据优势、明晰可信和排除合理怀疑。台湾著名证据法学者李学灯构建了一种“四分法”:微弱心证(以下否定该主张);盖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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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中国现行单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 ,环境侵权诉讼面临着受害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诉讼成本高、错判率高的巨大难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重新确定合理的证明标准。我国应在无过错责任基础上 ,通过设立多元证明标准体系、确定对不同主体与不同证明对象适用不同证明标准规则、借鉴先进国家合理的证明方法等 ,以建立中国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标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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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尽管有所差异 ,但却具有同质性。我国与西方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不同 ,乃因其根植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对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的支撑理论以及西方诉讼证明标准本土化的理论进行反思 ,有助于科学地重构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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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现象客观存在。它要求被告人针对特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承担法定的、实质的、具有风险分配机能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产生的主观证明责任具有义务性,显然与无罪推定倡导的证明责任分配理念相悖。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唯一原则,不符合证明责任规范风险分配基本法理。证明责任规范的实体法属性,要求将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蕴含其中的刑事司法政策因素,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和基本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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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其影响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这可归结为六个因素:一是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特征;二是举证汉语表述的行为倾向;三是作为客观证明责任前提的事实真伪不明在主观证明责任逻辑中可以被省略;四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可与客观真实理念和平共处;五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是职权主义模式选择的产物;六是我们对客观证明责任逻辑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功能被低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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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有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但其法理基础尚臻完善.合理的证明妨碍制度应当是:法官将证明妨碍作为当事人间公平的问题予以综合考虑,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案件事实解明协力义务,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妨碍的性质、主观形态、实施的方式、可归责的程度以及被妨碍证据可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在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自由裁量方式对事实作出认定,从而实现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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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存在着解释的必要性。程序法定与程序自由、强行程序规范与任意程序规范、禁止任意诉讼原则与诉讼契约、法官的程序控制权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等范畴是法院解释诉讼程序规范过程中必须斟酌的内容。对程序规范进行解释须以宪法规范和民事诉讼目的为出发点 ,以诉讼基本原则作为解释的基本框架。诉讼程序规范的解释方法有语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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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在内部有着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交往向度张力、认知向度张力、空间向度张力和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张力的存在,使得程序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失灵,进而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解纷的目的落空。但是这四个向度的张力乃是程序法天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张力,实际上也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理论发展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得到彻底消解。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就所遭遇到的具体的张力逐个消解。而消解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张力的路径,乃是程序法中自带的程序性商谈机制。为保障程序性商谈机制顺利运行,又须在制度上确保程序参与者之商谈行为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较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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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从德国法看基本权保障义务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德国法上的基本权同时有“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两重含义。客观规范即客观价值秩序,表示基本权是一种规范或者价值,各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时须遵守和贯彻即为基本权的保障义务。这一概念还与基本权第三者效力、法益平衡及制度性保障等密切关联。这种概念上的差异反衬出我国宪法基本权在理论上重规范轻权利,在实务上重保障轻救济的倾向,且保障也有很大不足与缺失。并且,客观价值秩序中的“价值”一词也提供了一种如何用“去哲学化”的法学方法去思考“价值”的法律含义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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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属性究竟为何,我国证据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尤其对于证据客观性之有无,法学界曾为此引发过数次争议。认真回顾这些争论,对各种观点分别加以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再思考,将有利于我们更深层次地认识证据的属性问题。经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体现主客观认识统一的证据仍然是具有客观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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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目标建构的依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目标指向,表达的是一种价值理想。其目标建构有着哲学人道主义的思想基础,也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同时还有着人类学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基础。具体地说,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目标建构的依据主要有三点:一是人类有关个人自由与尊严的思想的宝贵遗产,特别是个性教育、自由教育思想的宝贵遗产;二是现代教育,特别是我国目前道德教育所肩负的使命;三是主体性道德人格的结构与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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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正是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在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尤其是目前正处在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纠缠在一起,在这样一个价值观剧烈冲突、客观标准剧烈变动,对于实体是否公正不好判断的情况下,程序上的公正就尤为重要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有正确的价值选择以期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