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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承担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重任。他们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因此,我们必须把对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教育与培养,摆上法制宣传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议程,抓实抓好。多年来,和平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立足校内,拓展校外,构建起“三位一体”的法制道德教育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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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义”?我们都希望自己在危难之时,有人能见义勇为。我们也希望自己可以拥有英勇的精神,能够见义勇为,救他人于危难之时。但是,在现实中,见义不为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不时会发生东郭先生与狼、农夫与蛇的故事。既然我们希望看见见义勇为,不希望看见见义不为。那么,什么是“义”?《孟子》中说道:“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对这句话进行简单理解就是,“仁”是我们安居之家,是我们向往之地;“义”是我们“回家”的正路。我们望文生义,可以把“义”字理解成歧途中的正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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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在《法律与生活》出刊整整300期的时候,杂志社的三名采编人员一道做客新浪网。在结合300期杂志解读20年法制新闻历程时,我们对过去的杂志内容做了一次深刻盘点。这一次盘点后,法制新闻“三个时段”清晰显现。随着第一个五年普法计划勃兴的法制新闻,好似在一张白纸上画图。因为各阶层在法律知识上几近“空白”的平等,那时的法制宣传舞台上,“简单案例”和“法律常识”在唱主角。这样一个打下深刻时代烙印的时期,在崭新的法制新闻史上是一个地道的“平民时期”;在上世纪90年代,法律制度建设的深化,把法制染上了浓重的“权威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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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革命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马克思主义法制(治)观在中国的成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在法制(治)观念上有四大转变,这就是:革命法制观、“大民主”法制观、制约法制观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观。这四种法制(治)观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集体对法制(治)的不同看法。我们欣喜地看到,法治日益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可以相信,社会主义法制(治)将越来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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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到来了。 这是我们走进新世纪后的第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3·15”是一个值得纪念,值得总结的日子,也是一个催发人们深刻思考的日子。 对明天的渴望比对昨天的回顾更加现实,更加重要。 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中件件桩桩为利所驱而疯狂制假售假大案,人们触目惊心,倍感沉重;而回顾近年来我们在打击假冒伪劣,保护人民权益的斗争中所取得的令人瞩目的胜利,谁又能否认其成果之辉煌? 于是,沉重与辉煌,交织成“3·15”的主旋律。 本期,我们向读者诸君奉上来自打假第一现场的报告,希望能客观地展示我们在“3·15”旗帜下所走过的艰难历程和取得的丰硕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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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两千年前秦始皇的“焚书坑儒”,还是两千年后的文化大革命,中国的古老文化传统从来就没有认真革过自己的命。因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始终远离现代文明精神,始终远离法制精神;中国传统文化始终是权力文化而非法制文化。 中国进入当代社会,我们真正看到了这种古老文化的动摇;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为其动摇撕开了保护层;改革开放,为其动摇引入了冲击波。当中国的文化发生了这种彻底的动摇,从法制的角度看,其觉醒的力量无异于一种核能量的击发——因为,用历史的眼光看,法律毕竟是文化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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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海市民对法制宣传工作的评价和建议在这次“法制宣传与上海市民”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对上海市16个区3200名市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其中,问卷的最后一题是向上海市民调查“您对我们普法工作还有什么要求和建议?”上海市民对普法工作要求和建议做了回答的有1815名市民,占被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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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15年的全民普法教育,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但是随着中国加人世贸组织,要求我们干部队伍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把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既要看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更要看到存在的认识偏差,把着力点放在解决好思想认识上。 进人“三五”普法后,在中央领导同志每年都要听取法制讲座的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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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社会主义法制问题,是粉碎“四人帮”以来法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一个问题,它涉及到对“法制”一词内涵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必须实行法制?当前在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等等。在讨论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且一直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邓小平文选》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论述,给我们全面认识这个问题以极大的启示。现把我们的一些初步体会写出来和同志们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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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史上,有一个著名的"父子相隐"的故事。 典出《论语》之《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 个故事常被用作研究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模型,引申出 "相隐之举是否合理而违法"、"古代社会是否礼法不分" 等思考。横看成岭侧成峰,其实这个故事也可以从另一 角度品评,譬如孔子的"比较法"研究思路。叶公介绍的 "父子相证"制度,可被视为一种外国制度。从表象来看, 父亲偷羊、儿子揭发,更合乎法治国的标准。然而,孔子 闻听"外国"的"司法实践"后,没有轻率地五体投地、妄 自菲薄,而是先冷静地考察"他乡之直"是否等同于"吾 党之直"。若"吾党之直异于是",他乡父子相证,吾乡父 子相隐,二者并无高下之分,因为本质上都是"直在其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