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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3)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陶冶与邓秀芳财产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陶 庭柱、陶齐氏夫妇生有一子(陶国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陶庭柱于1924年死亡,遗有祖遗房屋3间。陶齐氏于1941年将3间房屋过户在儿子陶国祥名下并交了该房产权状。解放后该房产权仍由陶国祥登记,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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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豫法民字第5号《关于经土改确权的祖业房产能否按参加土改的人口分析以确定遗产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被继承人马希良家有十六间祖遗房屋,土改时由其母马韩氏、马希良夫妇及其次女、三女(长女土改前已出嫁)五口人填登了土地房产证。一九五三年马希良收马海庆为养子(当时一岁)。三个女儿离开家庭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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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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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民请字第4号《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双方讼争的宅基地原为刘国柱所有。一九五一年,霍胜祥经刘国柱同意,在此修建房屋一幢。一九五二年,霍胜祥领取了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此屋地系刘国柱所有”。霍胜祥死后,其妻龙凤弟及女儿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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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0年5月原告刘莲媛与其兄刘啟新(系被告刘 炳勋之父)对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广胜街2号的房屋 9间进行析产。原告刘莲媛依据析产结果分得此房屋 北屋3间,1990年5月21日原告刘莲媛办理了房屋产 权证书。后原告刘莲媛考虑到被告刘炳勋家中人口较 多,同意被告刘炳勋在原告获得产权的上述3间房屋 内继续居住。1991年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房屋实施 拆迁。1991年11月10日房地产公司拆迁处(甲方)与 刘炳勋(乙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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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黄美惠与泉州市百货总店房屋租赁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黄美惠有楼房两间,其中一间于1958年出租给泉州市百货总店。双方在租赁契约中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如确要收回自用或出卖出典、拆建等,得于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搬迁,承租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有任何要求。198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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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9日(87)民复字第14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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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收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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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88)10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同意,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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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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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3)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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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6)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法释〔2003〕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2003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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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1979年曹桂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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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连法(社员,住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公社)原有房屋六间,其中草房三间,瓦房三间。在其祖父分家时,曾言明瓦房三间由其祖父住到去世才归连法管业。土改时,连法家被划为富农,但此房、宅基地被漏掉,填写土地房产证时,连法将这三间瓦房和宅基填入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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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评析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 1998年3月18日,某针织厂(甲方)与悦宾酒楼(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该市德安中路南大街楼房一栋房屋7间,具体包括主楼二楼六间、附楼一间共计28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期自1998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前3年月租为800元,后5年月租为1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 至2001年初,由于某针织厂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等问题,故决定整体出卖该栋建筑面积为1210.28平方米的房屋,并于同年3月2日在该市电视台作广告。同年3月7日,某针织厂向悦宾酒楼发函,表示愿意按120万元将该栋房屋卖给悦宾酒楼。同年3月17日,悦宾酒楼向某针织厂复函,明确表示120万元价位太高,并说明“如果你厂将来低于此价出售,我楼将仍保留优先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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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0月某日,上海某豆制品加工厂装卸工刘××对同厂职工沈××说:"我家要翻修房屋,要请工人吃饭,缺少豆制品票,你出入办公室方便,请把堆在电话机旁边的已注销的豆制品票搞点出来."沈说:"票已注销,不能用."刘说:"我菜场有熟人,用得掉的.搞出来后我请你抽烟."于是,沈盗窃注销票二万张,刘给沈一百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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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4号批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豫法经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你院请示的案件中,南乐县公路管理段在借款方南乐县大华贸易公司与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南乐县支行1985年3月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担保单位栏内盖章,故对该合同中借款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