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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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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的复杂罪过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的复杂罪过对总则中关于故意、过失之规定构成了挑战。文章系统地梳理了我国理论上解决此问题的不同观点,如客观超过要素说、复合罪过说、复杂罪过说等等,这些学说因无有力的理论支撑而难以让人信服。本文以机能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二元论为立足点,提出:在出现复杂罪过的情况下应考虑机能性选择,分别以行为无价值或结果无价值为标准来认定复杂罪过。  相似文献   

2.
孙万怀 《法律科学》2013,(6):130-140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3.
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4.
刑法规范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认同与忠诚,故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宜纳入刑法的规范性要素,“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由于对刑法工具价值的夸大与误读,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司法甚至刑法理论都存在着严重背离民众法感情的“异象”。通过科学刑事立法、强调刑事司法之社会效果、提倡刑法的适用性解释观念等途径,能够促进符合当下法治理念之刑法公众认同理念的培养与建立。  相似文献   

5.
陈璇 《中外法学》2011,(2):369-394
德国刑法学自客观违法性论战胜主观违法性论而取得理论上的支配地位以后,历经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盛行、行为无价值概念的引入、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闪现以及折中二元理论最终成为通说的过程。对于中国刑法不法理论来说,从中可以得出几条基本经验:第一,只要承认不法具有确定犯罪类型的功能,那么二元论就拥有难以撼动的内在合理性。第二,强化法益侵害对于不法的基础性意义,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论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行为无价值也完全可以和法益保护立场相一致。第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6.
英国刑法理论中,持有既是犯行方面的术语,又是犯意方面的术语,既包含了主观要素,又包含了客观要素。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持有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的持有。我国刑法中的持有与英国刑法的持有并不相同,本文通过以下对中英刑法理论持有的内涵以及性质的比较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刑法持有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
犯罪行为评价的立场选择——为行为无价值理论辩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这种关于违法性本质的理论对立也是有关犯罪行为评价立场的对立。这两种理论都具有相对的真理性,结果无价值论存在理论的缺陷,而行为无价值则有其积极的内涵。我国刑法理论应借鉴行为无价值论中的有益内涵,摒弃以单纯的法益衡量为基准来评判行为的结果无价值理论,建立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的犯罪行为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8.
以犯罪构成的视角来审视定量因素,我们会发现刑法学界所提倡与探讨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具有普适性,是定量因素在主观罪过界定层面上的一个具体体现。同时定量因素的存在也深刻的影响着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在构造,而使定量因素具备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地位是刑事立法合理运用定量因素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刑事司法工作压力巨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研究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刑法的进步和完善应遵循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思维模式。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是探讨如何在立法层面实现我国刑法的非犯罪化。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可从四方面进行设计:一是活化传统容隐制度;二是强化“但书”的出罪机能;三是增设正当化事由:四是确立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10.
吴情树 《海峡法学》2012,14(4):10-19
客观处罚条件原本是德国、日本刑法中的一种立法现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是民国时期《中华民国刑法》在台湾地区的延续,在立法上,由于受到德日刑法的强烈影响,在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上与德日刑法一脉相承,甚至将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技术发挥到了极致,含有客观处罚条件的罪名远远超过德日刑法,但有关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定位,台湾学者之间争议特别大。由于我国大陆犯罪论体系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大陆刑法中不存在犯罪成立意义上的客观处罚条件,但存在刑罚权发动意义上的客观处罚条件。  相似文献   

11.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昭振 《法学论坛》2006,21(3):57-63
数额犯的类型化是我国刑法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立法现象。数额要件的存在不仅仅是对刑法犯罪概念“但书”的具体化,其实它对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内部构造以及犯罪的既、未遂形态都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发挥了数额要件的“截断”功能。这种数额“截断”功能在数额犯中具有普适性,可以被统称为“数额截断原理”。  相似文献   

12.
中国刑法语境中的“共谋罪”考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俊辉 《北方法学》2009,3(2):83-91
共谋罪是英美刑法特有的概念。共谋罪的本质是二人以上就犯罪、不法行为或其他行为的实施达成协议。惩罚共谋罪本质是惩罚不法协议。围绕“共谋罪独立于目标犯罪而具有可罚性”的基础性观念,英美刑法创设了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我国刑法中的阴谋犯、预备犯等与英美刑法共谋罪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范畴。我国刑法并不惩罚共谋罪。  相似文献   

13.
犯罪对象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许发民  康诚 《法学研究》2007,29(5):121-128
刑法学者之所以在不同场合赋予犯罪对象不同含义,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传统犯罪对象概念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重构犯罪对象概念,将“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和物”与“犯罪客体的直接物质承担者”两种含义适当分离,在理论上区分为直接犯罪对象与间接犯罪对象,二者作为犯罪实行行为指向的事物,有时可发生部分重合,但功能上并不相同,不可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14.
理论上的复杂性与实践中的模糊性,使得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研究成为刑法学领域的“绝望之章”。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表明,“教唆犯罪的中止形态”是关于教唆犯罪过程中因行为人自动中止其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犯罪停止形态的最为科学、准确的表述;从狭义的共犯独立性说的立场出发,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标准应当为教唆者在教唆过程中的主动中止行为,被教唆者的行为形态与此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目前尚未引起理论界重视的“中止的教唆”与“教唆的中止”,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15.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陈忠林 《现代法学》2002,24(5):24-31
“制造社会恐怖”是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 ,正确理解恐怖活动犯罪的这一犯罪目的的内容 ,以及由这一目的决定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罪过结构和客观特征 ,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 ,正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中的行为应当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的目的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用“行为”这一概念去统合犯罪的各种样态,但任何犯罪中都要有行为,从而在其逻辑之下实现从“犯罪是行为”到“犯罪有行为”的转变。行为不再是犯罪的上位概念,而成为犯罪成立所必须考虑的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   

18.
穆妍 《行政与法》2006,(6):123-125
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19.
与挪用公款罪相比,挪用资金罪的“归个人使用”具有独特的内涵,其独特性源于该罪的规范目的,即维护“私法领域中的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有效性。只有违反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个人决定”,才能损害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有效性,才能凸显挪用资金罪的不法。“个人决定”是“归个人使用”要件的题中之义,是挪用资金罪中重要的归责依据。挪用资金罪的“归个人使用”是指,个人决定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等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并具有“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或者“以单位名义进行,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相似文献   

20.
构成要件的历史考察——从诉讼概念到实体概念的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中所使用的构成要件一词是从德语的Tatbesand (犯罪类型 )翻译而来 ,而德语Tatbesand又起源于拉丁语corpusdelicti (犯罪的根本的事实 ,简称罪体 )。构成要件经历了从诉讼概念向实体概念嬗变的这一发展历史表明 :无论是作为诉讼概念还是作为实体概念 ,构成要件自身都不能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相反 ,罪刑法定原则是构成要件存在的价值基础 ;构成要件和犯罪论的联系不是必然的 ,而是罪刑法定原则使两者联系在一起 ;同时 ,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是随着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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