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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商事立法的典范,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体系,以商人作为构建商法典的基础,并从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德国商法理论形成了包括实际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形式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的商人体系。我国的商法学者提出了制定《商事通则》的构想,并致力于构建能够统领现行商事规则的商法总则制度,而其中商主体制度是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德国《商法典》中的商人概念及认定标准能够对我国商事立法体系选择、商主体认定标准等方面给予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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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国商法的立法模式与立法原则19世纪处于欧洲大陆的法国,继承民商分立的模式,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点,完成了本国商法自商人主义到商行为主义立法体系的转变,开创了商行为主义立法原则的新纪元。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而商事关系是商人之间因商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1]商事关系是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法律关系,商事关系的最终确立,来源于对商人和商行为概念与范围界定。如果采商行为作为确立商事关系的标准,由商行为引出商人的概念与范围,那么商法的立法原则为客观主义原则,即商行为主义原则,反之,为商人主义原则。法国商法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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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人概念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人是从事商行为的人,但并非所有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只有那些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从事商行为作为自己经常性职业者,才是商法意义上的商人。我国应恢复使用“商人”这一称谓。未来中国的商法典抑或商法通则应以“商人”作为商主体称谓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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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包括商人 (商主体 )法和商行为法。我国虽有实质意义上的商人法 ,但还存在不少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加强商人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构建完善的、规范意义上的商人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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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3):197-197
官商关系是决定商法过去、现在乃至未来的重要力量。不独中国惟是,西方亦然。只是二者经行的道路迥异而已。因此,继续坚持“西方中心主义”的论调,单纯提倡由国家继受西方现代商法文本、制定自己的商法或商事基本法,无助于培养中国商人的自治精神,也不能有效平衡官商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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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温青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1):36-45
共享经济平台分为剩余资本模式、微型商人模式、科技公司模式、自我管理模式和创新模式,五种模式的共通性问题在于平台经营者意图规避法律规制。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制是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而明确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前提。鉴于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符合商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特征且具备商人的行为、职业与名义标准三个实质性要件,应将其定性为一类独立的商人商事主体。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原则包括保护性原则、差异性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规制内容为对其设置与上述原则相匹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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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与商人、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三者关系的混乱与模糊,给商事立法和司法带来了困惑。商事主体与商人应等同,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则大于商事主体。我们应从立法上辨明商事主体之涵义,明确判定要件,并对注册登记要件予以斟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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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42-45
商法是有关商或一系列商事行为的法律,商事登记是商主体为了取得商事交易活动资格、进行商事交易行为而向特定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相应的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法中明确规定商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应遵循商事登记制度,这对于保障交易顺利、稳定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当前中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实际,对不同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进行差异化分析,从而找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优劣之所在,并借鉴国外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优良之处,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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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和妥善处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既有重大理论意义,也有显著的实践应用价值;既会影响到民商法立法理念的筛选、法律制度的安排和立法路径的选择,也会诱致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点在民法典相关立法工作业已启动的时代背景之下显得尤为突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虽然对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并不能无差别、无障碍地适用到所有的商事活动领域。原因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定位是以公平为特质的人本主义理念,而商法奉行的则是以效益为导向的物本主义思想。据此,民事立法应回归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定位,充分关注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人的尊严的保障,而不必过分追求对商事活动要求的满足和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回应。与此同时,商事立法应坚持其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基本定位,保持其价值取向与调整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在现阶段我国所采取的单一法典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未来的民事立法工作应着眼于民法典内容的合理取舍与最大公约规则的进一步萃取,商事立法则应通过单行法的完善彰显商法理念和商法规则的特殊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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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立法模式的探讨在我国由来已久,商法是否法典化是这一讨论的焦点。而基于已有商法典的历史发展与我国制定商法典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不适宜,民法典本身的体系结构也不能囊括商法的所有内容,制定大一统的民商合一民法典也不切实际,所以商事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便是《商事通则》统领各商事单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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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精神、定位乃至商事法律责任在金融危机集中爆发后的今天,需引起我们的深入思索。由于商法的独特性质,其在民法的阴影下走出来独立发展是必然的趋势,然而其完善须有理论的支持和立法的进展,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本文还就建立商事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和完善具体商事规则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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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成熟,商法作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应以何种形式出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认为传统的民商合一模式与民商分立模式都已不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的要求,我们应该另辟蹊径--建立以<商事通则>为一般规定,各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的商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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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法相比,商法在基本理念、价值取向、规则制度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独立性。这是由商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所决定的,正是特定的时代背景主导和形成了不同时代商法特有的基本理念。因此,应当在商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流变中动态地把握商法理念。从西方国家商法理念的演进和流变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社会对商法的需求不断增长,商法理念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也随之发展和演进。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正趋于成熟和完善,商法理念在我国商事立法、司法和实践中必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价值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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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法乃商法的基本构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依托。文章力图在获得充分法理支持的基础之上得出一个较为合理及确定的现代商人法概念,以便于理论上及实践中的判别适用。现代商人法模式的建立,不仅可为我国市场主体找到一种适宜的组织规范模式,而且有利于促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为我国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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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中国商事主体及商事主体法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晓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2):40-42
中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对传统商事主体及商事主体法进行重新建构。这主要包括,按组织形式标准对商事主体进行重新分类,将国有企业定位于社会公益性主体,并以效益优先的理念重塑商事主体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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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承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151-154
厘清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对于法律适用十分重要。物业服务合同在当前仍为无名合同,必须及时有名化;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合同,应适用商法的相关规定和商法的基本原理;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