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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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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建文 《法学研究》2009,(6):174-192
人民自决权与国家的领土完整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人民自决权不具有改变现有国家边界的效力;国际法不承认一国的少数人民通过自决实行单方面分离的一般权利;国际法尚未肯定也未否定“救济性分离权”;国际法承认有关各方经自由协议达成的分离安排的合法性;国际社会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和谐统一;有关国家应当依照国际法解决因单方面分离行为而引发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世界上有无这样的国家,那里人人讲同一种语言,属于同一个民族,具有同样的文化、信仰、传统?实际地讲,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可能是:无”。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少数者或少数民族,因为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因此,少数者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少数者权利的保护是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最早领域,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自决权  相似文献   

3.
赵建文 《法学研究》2008,30(2):133-148
有关人民自决权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书均规定或表明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在现代国际法上,自决权是国际社会所有人民的权利,即所有主权国家的人民和所有其他领土上的人民的权利。具体说,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殖民地人民、外国占领或统治下的人民、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和少数者人民这四种类型。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自决权的主体应当是全国人民。国际法上的自决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民族。殖民地人民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作为人民自决权的主体应当是暂时的或例外的情形,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和少数者人民作为自决权的主体才是长期的和正常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自决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被提出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人权的发展和保障人权更好的得以实现。然而由于自决权的双重性,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国际背景下,自决权对人权的保障常常反其道而行之,背离了其初衷。在当前仍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社会上,如何使自决权有效的保障人权,减少自决权对人权的负面影响,成为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考验。  相似文献   

5.
范毅 《现代法学》2005,27(3):151-159
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领域里,自决权是一个难以明确界定的有争议的概念。它的内容、主体和适用范围始终在不断适应国际政治的变化和发展,它的重心也必将随着其内容、主体和适用范围的发展变化而发生相应的转移。这一重心转移的过程,既是自决权从外部自决向内部自决回归的过程;也是自决权由以国际法原则为重心转移到以国内法原则为重心的过程;同时也是自决权自身内涵不断扩大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决权先后主要是独立权、国家主权、人权、发展权、人民主权和自治权。自决权的内涵及其重心转移说明,台湾当局企图分裂国家,搞“独立公投”的所谓“自决”,既违背国际法原则,也违背国内法原则,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相似文献   

6.
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体现个人人格的肖像、个性表达和言论、个人数据信息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是人内心层面的心理和情感的过程。在社会现实和社会共同生活中,它们是通过个人的决定权来转化和实现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应该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还是隐私权在信息社会的新外延,美国法和德国法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相似文献   

7.
论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自决权的精髓在于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与选择,即自我决定的权利,由公民基于其内心、自由地决定其自身信息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收集、储存、处理以及利用的权利。信息自决权是我国宪法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条款有足够的张力解释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而作为一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的人权条款有足够的空间容纳信息自决权。同时,通过域外宪政实践与宪法文本足以佐证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其理应也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我国,由于没有切实有效运作的宪法解释机制,目前仅能证明的方法是通过现行宪法文本上的逻辑论证与文字演绎。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当属于一种应然性意义上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从传统人格权到资讯自决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上侧重于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的隐私权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各国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传统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纷纷制定出新的法律以更好地保护与个人网络信息有关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即资讯自决权的概念。这不啻是大陆法系传统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一次革命。但是,在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而行使资讯自决权时,也应受到相应的合理限制。这里,法律在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投资利益的保护之间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9.
信息社会制造了高度的犯罪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规制网络信息活动的常用罪名,但应注意前置法体系不发达、网络准则不健全背景下的刑法过度介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个人法益犯罪,法益本体是个人信息权,它是《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通过赋予其超个人属性的方式实现入罪扩张解释,与法益论发展趋势相背。公民个人有权积极利用其个人信息,"同意"构筑了信息自由与刑法介入之间的分界,在被害人教义学上类比身体、生命法益而否认个人信息法益自决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虚置的现象,为此,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厘清该要素的内容与地位,当前置法上缺少限制信息自决权的"国家有关规定"时,应排斥对"经同意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相似文献   

10.
当今,资讯快速流通和运用,一方面满足了公民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缺乏有效法律规制,会造成资讯的误用和滥用,从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重视公民的资讯隐私权与自决权。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广泛的个人资讯收集权,公安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如何在公益与私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值得我们反思。  相似文献   

11.
“政府不能逼我穿裤子!”印尼巴布亚岛苏罗巴人一提到政府即将实行的《反色情法》就一肚子火,因为该法规定土著部落族人必须穿所谓“文明衣服”。但对上了年纪的苏罗巴人而言,身上披挂羽毛、绑着长而尖的葫芦瓢,才是正常的衣着打扮。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患者承诺作为医疗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出发,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了医疗行为中患者承诺的一般有效要件及特殊情形下的豁免与例外等诸种情形,用尊重个人自决权和社会连带之限制的理论阐释了前述情形,最后通过对"安乐死"的简要分析初步回答了如何平衡患者的个人自决权与社会连带之限制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3.
14.
人权与主权作为现代国家社会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指出解决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矛盾是判断国际行为是保障人权还是干涉他国内政的关键之所在,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提出对传统国际法基础理论产生冲击.它体现了国际社会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改变了国际法的本位观,并成为现代国际法的目的性价值取向.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和谐世界构建的重要组成.  相似文献   

16.
潘俊武 《当代法学》2012,(5):124-132
民族自决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中表现出一种动态发展的趋势。该原则的动态性,加之其对国家主权构成的潜在威胁,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是挑战,但同时也是机遇。面对动态的民族自决权,我们既要研究如何限制民族自决权,又要研究如何发展民族自决权,特别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世界人权发展的状况,抓住民族自决权的本质特性,主动丰富和发展民族自决权的内涵。  相似文献   

17.
安乐死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理智与情感、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等诸多问题之间的抉择,太多的争论与矛盾让人们不禁困惑:我们,真的有死亡的权利吗?本文将从生命权的角度,对安乐死的权利基础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8.
杨泽伟 《法学研究》2010,(3):175-185
在人类面临新挑战与国际社会出现新变化的背景下,国际法全球化与碎片化共存的现象明显,国际法的刑事化现象不断增多,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趋势更加凸显, 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不断向非传统安全领域扩展。与此同时,当代国际法所肩负的期望和使命也越来越多。发展、安全、人权等国际法价值目标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国际宪政思潮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界不能回避的课题,国际社会的民主和法治已成为时代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理念已渗透到国际法中。  相似文献   

19.
发展权不仅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是一项集体权利,它是民族自决权的必然延伸。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不能够离开了义务孤立地看待权利,发展权应当是国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朱晓峰 《河北法学》2012,(3):126-134
法律人格是时代背景的产物,时代背景的变化必然要求变革人格立法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需求。以罗马法为代表的人格立法向以《法国民法典》等为代表的人格立法的发展,确立了以人之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伦理性法律人格制度。这种法律上对人的伦理关怀,在遭遇现代科技特别是生命科技等因素的时候,使得单纯以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人格立法不再与人的实现这一法律命令相一致。于此,个体主张其享有的人格权不应仅限于防御性的权利而应内涵积极请求权的特质。一方面,德国等国的法律实践对此态度犹豫不决,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因为其正当性权利要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必须适时承认个体的这种权利主张以满足人之实现的法律命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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