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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上,死缓制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也被视作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创举。但着眼于进一步推进死刑限制适用,死缓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具体设置都还有改良的空间,应当将死缓定位为"死刑适用的主要方式"而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在此定位下,死缓将成为死刑执行的常态,而死刑立即执行则是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地位调换"来促成死缓定位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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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3日,重庆市四中院分别在黔江区、酉阳县首次采取注射的方式,对两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了死刑,一分钟后罪犯平静死去。据悉,该院是重庆市推行注射死刑的首批试点法院。此前,市高院召开死刑执行工作座谈会,会上表明以往的死刑枪决执行逐步改成注射死刑。今后,渝东南地区将全部推行注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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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票赞成2票反对的结果.最终批准将注射死刑作为执行死刑最常用的方法。这个貌似寻常的司法.将使11个州陷入停顿的死刑执行工作重新解冻。闻讯之后.弗吉尼亚州立刻取消了暂停死刑令.俄克拉荷马州和密西西比州也宣称,将确定被定罪谋杀犯的死刑执行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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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保留死刑的批评声音一直不停,但这似乎对死刑有失公允,因为死刑只是调控社会秩序的一个必要手段,并不关涉文明和人权的评价。对死刑残暴和血腥的诟病其实应归因于死刑执行方式,因而不应将死刑和死刑执行方式混为一谈。当然,保留死刑并非意味适用的扩大和恣意,而是为了满足民众对安全和正义的渴望和信心,因而遵循一定原则走限制和慎用死刑之路是中国的现实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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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3):1-5
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为了渐进而稳妥地迈向彻底废除死刑这一目标,以死缓全面替代死刑立即执行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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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行注射死刑遇阻力 据《华商报》报道,2月27日下午,在云南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名毒贩——刘华富和周朝杰在“注射车”里被执行死刑。同一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宣布:“云南将推行全面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在过渡期间,18辆由依维柯改装的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被配发给了云南省高院和全省16个地市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 首例一开,“被关押在监所的死刑犯大多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但是,这个“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以及我国刑罚的人道性”的制度,为什么经过6年的时间都没有在云南省乃至全国推行呢? 云南省高院人士认为,主要是观念障碍。包括一些法院领导在内的人对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问题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认为死刑执行的作用在于惩罚性,枪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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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死刑执行方式长期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特别是执行方式,人类经历了砍头、绞刑、枪毙、电击、凌迟、磔刑或车裂等死刑方式。到今天,死刑的处决方式已发展到了注射药物致死,欧美各国是率先执行这一方式的,中国也在逐步推行,但新近发生的案例却让这种最为人道的处决方式遭到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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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1-10
奴隶制时期的死刑最初是为了祭祀神灵,古罗马皇帝以杀人取乐,腓尼基人发明了十字架刑,那个时期有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到了欧洲中世纪,英国有了有关死刑的立法,有花样百出的死刑执行方法,引进和改造了断头台,杀人示众使刑场成了“死亡剧场”。近现代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发生了变革,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欧与北欧各国陆陆续续地全部废除了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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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揭发10年前的一起命案!”在死刑执行场上,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囚秦代兵突然高喊“检举”,供出自己曾和另一人在10年前杀害一名县政府的驾驶员。由此,他被停止执行死刑。警方后将他的同伙黄祥兵抓获归案,至此,黄已逃亡10年。昨日,四川省成都市中院最终认定,秦代兵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曾参加的共同犯罪,不属于立功,只属于自首。最终,法院将两案并罚,还是判处秦代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他供出来的同伙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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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红英犯组织卖淫罪 ,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 ,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改判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由此案而引发的法理思考发人深省。对组织卖淫罪规定死刑有中国历史文化心理基础 ,但在世界各国刑法典上很少有类似的规定 ,也很难找到类似的判例。因此,有必要考虑废除组织卖淫罪的死刑,将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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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4):12-17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后达成合意而消除纠纷的案件解决方式,但其不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下,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缺乏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其适用刑事和解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平等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多为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代替被害人与犯罪人进行和解缺乏理论依据,国家公权力的本质和职责与不允许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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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和南京召开会议,重点研究部署在全国法院进一步推广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这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积极步骤。 注射执行死刑,中国刑事司法 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 昆明和南京会议就推广注射执行死刑提出要求,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法院以及一些中心城市要尽快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不能只停留在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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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生监禁制度具有反腐败和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作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严厉性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符合我国的刑罚体系,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未来的立法修改方向上,针对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可以在保留死刑的框架内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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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3):32-34
在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的前提下,中国的死刑制度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然而保留或废除死刑都面临重重压力。抛开死刑的存废之争,对现有死刑执行方式进行改良,显然是更务实的做法。普及注射死刑,对于推动法律文化的进步,使法律文化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