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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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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田”轮提单纠纷案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案情 1992年1月30日,原告北京××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案外人新加坡金太平企业(Golden Gate Pacific简称金太平企业)订立了一份2000吨黑豆的出口“销货确认书”,价格条件为F.O.B。装运期及运输方式:Frist shipment of 1000m/t before 15th April Second shipment of 1000m/t before 15th May.1992年5月13日,原告将上述货物中的972.948吨交由被告所属的“和田”轮承运。原  相似文献   

2.
1989年5月6日,原告与瑞士日内瓦NORSUDS·A签订买卖合同,原告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27日,原告与深圳公司签订购棉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苏丹原棉1905吨,分两批交货。6月28日,“××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约定××公司以不作价形式提供原棉954吨,由×  相似文献   

3.
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对外的贸易交往越来越多,进出口货物量尤其是海运货量猛增。由于原有外贸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关法规制定的不健全,致使在进口贸易中,因无正本提单在港口提货发生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而且案件涉及的货物价值金额巨大(往往在百万美元以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实践中提货形式五花八门,  相似文献   

4.
1988年8月5日,物业公司与香港华利贸易公司(下称华利公司)签订定购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向华利公司购买18英寸大宇牌彩色电视机显像管6000个,总货款为55.2万美元。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于8月15日至8月25日先后四次通过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海外)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华利公司支付货款330万港  相似文献   

5.
1991年12月24日,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明华公司)与台湾台北REGAL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明华公司将其所属的“卡西亚”(CACIA)轮租给台北REGAL海运公司,租期为半年,租金为每日3800美元。租金以美元现金并提前15天预付。如租船人未及时支付租金,或违反合同,船东有  相似文献   

6.
倒签提单索赔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 原告华润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原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民安公司”)诉被告UUIE(巴拿马)公司(简称“U公司”)、被告东方汽车班轮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被告阿特拉斯海运及贸易公司(简称“阿特拉斯公司”)倒签提单赔偿纠纷一案,经大连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后查明:  相似文献   

7.
1994年7月10日约1820时,原告所属“琯海88”轮(集装箱多用途船,2453总吨,中国籍)与被告所属“若星”(M.VYOUNGSTAR)轮(杂货船,784总吨,伯利兹国籍)在大连港锚地发生碰撞。当时海况:东南风3-4级,轻浪,有雾,能见度200~300m,雾浓时不足50m。碰撞发生前,“琯海  相似文献   

8.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志有(香港居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颜景辉、陈景欢、陈景友、陈立欢、曾路球、颜一强(均为广东省台山县上川镇高冠村渔民)。上诉人于1988年10月3日在香港买下“M62379A”渔船,在香港政府海事处办理了船舶过户登记,持有香港政府海事处签发的船舶执照。同年10月5日,上诉人与A.G.C.澳洲信用财务(香港)有限公司(简称A.G.C.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上诉人以  相似文献   

9.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应该说,自从提单这一运输单证诞生并开始肩负作为交付货物凭证的功能时起,无单放货就伴随其产生了。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认定无单放货的形式和性质以及因承担无单放货而产生的责任;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角度来说,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索赔权则是其关注的核心。为了解决中国海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5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在起草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国外海事审判经验,而英国又是海事审判最先进的国家之一,积累了大量有关无单放货的判例,因此有必要通过这些案例来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对相关内容进行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0.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1.
原告:文义焕等二十一位塞浦路斯籍“帕马”(PAMAR)轮现职韩国籍船员。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NKISSEDMARINECO.LTD.GREECE)。一、基本案情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3月4日,利比里亚卡帕海运集团公司(KAPPAGROUPMARITIMECORP.)(下称:“卡帕公司”)代表“卡帕玛丽”(KAPPAMARY)轮之船舶所有人与“泛珍”签订“代理合同”(AGENCYAGREEMENT)。该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指定“泛指”为雇佣船员的代理,“泛珍”作为代理,同意向“卡帕玛丽”轮提供和配备韩国船员的服务…  相似文献   

12.
原告蓬莱市大季家镇初旺渔业公司和赵清国等13户计39名死亡船员家属诉被告跨洋航运公司海上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原告于1994年5月20日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8.8万美元。  相似文献   

13.
现代科学技术在航运业的广泛应用使船舶运输时间大为缩短。囿于传统的航运贸易单证流转程序限制,在正本提单未到的情况下,为寻求解决货物到港后压船、压港的矛盾,通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探讨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就审判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4.
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9,自引:2,他引:7  
一、引言长期以来,在阐述或介绍提单的性质或作用时,人们除了把提单说成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外,往往还习惯成自然地将提单说成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有的甚至把提单说成是所有权凭证)。然而,将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依据?在实务中到底有什么必要?却始终没有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和深入思考。更加不幸的是,基于这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又引出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说法,如:谁合法地持有提单,谁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或物权人,云云。笔者希望本文能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反思。谬误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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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被告:蒙特里斯航运公司(下称航运公司)(M.B.MOUNDREASSHIPPINGCO.SA.)一、案情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在湛江港向“JOHNYC”轮提供4245吨广西滑石块,货物装上该轮后,中国海运代理湛江分公司代表船长签发提单。同日,广宁矿产有限公司(下称广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作为保险人的本案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承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金额为457611美元。“JOHNYC”轮于1995年6月10日抵达卸货港阿姆斯特丹港,1995年6月14日…  相似文献   

16.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相似文献   

17.
国发远洋运输公司(称被申请人)的“国财”轮及大安吉远洋运输公司的“大安吉”轮均在圣·文森特登记注册,该两公司系由国内企业海南惠连公司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18.
无提单放货引起的货物索赔应适用什么时效,这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不仅国内司法界、学术界没有定论,国际上也做法各异。而时效适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诉讼结果,不可不辨。目前国内较常见的做法是不适用提单上的时效而适用民法的两年时效。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无单放货应追究侵权之责而不能再适用合同;另一种认为无单放货超出了海牙规则“钩到钩”  相似文献   

19.
(一) 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交第三者居间公断,并执行其裁决的一种制度。据说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被采用,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用仲裁解决国内纠纷,也用于解决国际经贸和海事纠纷。本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更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并相继通过立法确认仲裁制度。国际上还通过了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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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润总公司被告:新洪贸易公司一、案情概述1995年5月华润公司与新洪贸易公司(新洪公司)用传真方式签订了一份由新洪公司供给1万吨铅矿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地点为国内某港口,价格为船底交货价每吨33O美元,并由华润公司负责报关,承担关税增值税,新供公司向华润公司提供清洁提单等全套单据,双方对交货方式末子约定。签约后,提单下的货物于1995年5月23回到达指定港口。1995年7月25日新供公司将提单等全套单据交给华润公司。同时,华润公司按约将货款及费用2800万元用转帐支票方式付给了新洪公司。1996年5月3日华润公司由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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