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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相继颁行了一些有关律师介入产权改革的部门规章,比如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制定的《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中选择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指导意见》等都规定了律师在产权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最近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更加明确规定: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纠纷调处等法律事务中,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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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共有:明确合作所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现有律师机构,无论是国资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各有其独具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1996年第42号、第45号令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在产权关系上,如果说合伙所是按份共有,那么,合作所就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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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批复》的公布,引起了学界坊间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问题持续的关注和讨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宪法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齐玉苓案亦被冠以“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这么一个颇具历史意义的名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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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春天,在美丽的西子湖畔,几位壮志满怀的大学青年教师,为了共同的理想,走到了一起。同年11月,秉承着“六和”的文化精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应运而生。2005年6月,六和所接过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牌匾。成为国内最年轻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成为浙江省内用最短时间成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事务所。10年的发展,10年的积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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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牵头,会同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经第七届北京律协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经公布,即在北京市律师行业内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同时,关于该“评估指南”的制定初衰、贯彻方式、实施目的等等问题.也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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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同学们,什么是宪法?”“宪法中哪些规定和我们有关呢?”讲台下的同学们争先恐后地回答问题,一颗颗法治的“种子”植入孩子们的心田。这是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术洁在长沙市仰天湖赤岭小学开展宪法宣讲课的一幕,也是全国律师行业积极参与“宪法宣传周”普法活动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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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营律师事务所的产权结构(-)影响民营所产权设计的两个重要因素1、“剩余索取权”是设计产权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着眼点。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产权组织的成员对纯收益或者利润所享有的财产分配权。通常“剩余索取权”由产权所有人获得。但是从产权的功能性的角度考虑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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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在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在可以包括(或者说区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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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报载很多律师不清楚CDM是何物.高呼“CDM大餐,律师安能袖手旁观”。引起律师界对律师如何介入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如何才能实现专业化发展的进一步关注。自2005年以来.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阳光所”)作为在能源领域独树一帜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为清洁发展机制.(即“CDM”)国际合作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既实现了自身价值.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开辟出一个崭新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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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来.我国律师事务所逐步开始改制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合伙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目前1.1万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所占到总数的70%。”合伙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组织。合伙所具有较灵活的内部运行机制,较大的自主权,较高的个人收益,能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形成相对稳定的领导核心。促使合伙所内部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但因为在我国合伙所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风险太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很多人建议在新的《律师法》中确立有限责任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地位,这样更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固然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历史长达上百年,人员多达上百人、上千人,他们之所以能长盛不衰.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他们有一整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这也是我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欠缺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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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湖北省司法厅从去年起,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把律师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使全省“两不四自”所由原来的几个所快速发展到35个,“两不占”执业律师由30多人发展到314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何以发展得这么快,有什么经验和注意的问题,有何困难等,这是进一步推动“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不断向前发展所急待解决的课题。为此,司法厅党组决定1995年司法行政工作召开的第一个会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座谈会。前不久,省司法厅便先后在武汉市,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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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为“关于律师事务所走联合之路的报道”,也许会有些“大题小作”之嫌,但还不至于牵强。因为之于联合律师事务所,记者还是有所接触的。律师江少周就是由汕联律师事务所与凡立律师事务所联合而成的广东凡立三联律师事务所的两位执行合伙人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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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三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合作所、合伙所。这三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已落后于中国法制的发展,在立法上也存在着某些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界对于律师事务所应采用的产权模式,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律师事务所只能采取合伙制形式,而不能采取公司制的股份形式。也有人认为,从产权制度的演化过程来看,股份制的公司形式是合伙制形式发展的最高阶段。公司形式的股份制律师事务所更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有利于律师业的产业化、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下面就股份制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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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第 17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合作律师事务所为三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之一 (其他两种分别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实施《律师法》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司法部于 1996年 11月 25日颁布了《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组织机构及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由于《办法》的个别重要条款具有立法缺陷,致使整个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亟待对《办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