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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有位”与“有为”娄渊富近来在统战部门和统战干部中议论着一个问题:即“有位”与“有为’问题,也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委领导与统战部门的相互关系问题。“有位”是说党委要重视支持统战部门工作,摆上位置,列入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为”是说统战部门要在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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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部门“有为”与“有位”问题,最近谈论较多,我的看法是,只有“有为”,才能更“有位”。“有位”是指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重视,民政意识强。领导的民政意识,不能自然强化,要在反复宣传中强化,民政宣传来自上级,来自社会,也来自民政部门。“有为”的民政部门,抓住各种时机,采用多种形式,给领导汇报情况,提供信息,阐明观点,沟通思想。又拿出工作实绩,让领导在“眼见为实”中受到启迪,看到民政的功能作用。可见,领导的民政意识,得益于民政的“有为”。“有位”是指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思路清,决策对,指导得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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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政部门“有为”才能“有位”的报道及言论文章常见之于报刊。这一观点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细一分析,却不免疑惑顿生,觉得有失偏颇。“有为”意即民政部门在工作上作出了成绩,“有位”是指民政工作被本级党委、政府摆上了位置。“有为”离不开人们的主观努力,而“有位”则包含着客观性的内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存在与否、地位作用如何,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认为“有为”才能“有位”,把两者作为因果关系来看待,容易导致种种负面影响。其一,滋长了从事民政工作同志的自卑心理。社会上不少群众对民政部门了解甚少,把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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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面对面交换意见.改变了以往政协工作与政府工作存在空隙的状况,变“一事一议”为“整体对接”,使得政府与政协促进区域发展的目标性更加一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更加贴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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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一段活,使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全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共同创造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根本大法上得到明确肯定。 1995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们在北京欢聚一堂.总结宪法修正案通过两年来的工作实践,深深感到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扩大,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和深化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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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淮安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主要领域均成立了统一战线的“专家工作站”。专家来自于市区两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知识分子联谊会。“建立‘专家工作站’就是围绕市委大局,集中智力资源,以点带面,谋求突破,使统战工作实现有为、有位。”在一次经验交流会上,淮安市委统战部部长仲波道出初衷。 相似文献